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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0年12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新增了一项内容,即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心中持久不愈的痛。在众多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我们看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无力和缺位,但却鲜见渎职官员被问罪。
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巨大,形形色色,急需国家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为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防线。然而,以往率先发现和披露食品安全问题的却多是消费者和媒体,食品监管部门却屡屡滞后。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为例,22家企业生产毒奶粉为时已久,但监管部门却一直无所作为、形同虚设。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严重问题,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并没有单独列出,而修正案草案单列这项罪名,其意义就在于强化监管部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发挥监管作用。更重要的是,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处罚力度。现行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渎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案草案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显然,修正案草案是为了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威慑力,为百姓筑牢一道食品安全的防线。我们期待着这把利剑早日出鞘。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心中持久不愈的痛。在众多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我们看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无力和缺位,但却鲜见渎职官员被问罪。
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巨大,形形色色,急需国家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为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防线。然而,以往率先发现和披露食品安全问题的却多是消费者和媒体,食品监管部门却屡屡滞后。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为例,22家企业生产毒奶粉为时已久,但监管部门却一直无所作为、形同虚设。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严重问题,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并没有单独列出,而修正案草案单列这项罪名,其意义就在于强化监管部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发挥监管作用。更重要的是,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处罚力度。现行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渎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案草案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显然,修正案草案是为了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威慑力,为百姓筑牢一道食品安全的防线。我们期待着这把利剑早日出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