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税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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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尤其是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的污染税效果较为明显。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环境污染税,在污染防治方面主要依靠排污收费制度,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对环境收费制度进行改革,开征以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产品为征税对象的污染产品税,和针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污染税。
  关键词:环境污染税;环境费改税;污染产品税;污染排放税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3-136-02
  
  一、污染税的基本概念及国外发展状况
  污染税是国家为控制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而征收的税收,它是环境税的一种。环境税,又称绿色税,生态税,最早是由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并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①一般认为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而凭借其主权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②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因而污染税是环境税的一部分,它主要针对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以及对环境排放污染的行为,大致包括污染产品税和污染排放税。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起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环境污染税收制度,综合来看这些国家的环境污染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垃圾税、噪音污染税、农业污染税等,甚至有些国家还征收饮料容器税、废旧轮胎税、超额粪便税、土壤保护税等等,税目繁多,涉及到日常生活和环境污染的各个方面。总的来说,这些国家的环境污染税收种类繁多,涉及面广,税率也规定得相当详尽。
  二、我国环境污染税的现状
  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包括资源税、消费税以及城市环境税等,在环境污染方面,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税收制度,目前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在污染防治方面最主要的方式。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及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征收一定费用的管理制度。③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目前我国的排污费征收涉及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④排污收费对抑制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工业废水、废气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提高了我国污染治理能力,是筹集环保资金的主要途径。但是这样的一项制度也存在许多弊端。
  首先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是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对超过标准的污染物才征收超标排污费,污染物排放的累积总量依然很大。其次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较低。现行的排污费收费低于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和污染物的处理费,使企业没有治理污染的动机,宁愿交排污费而不愿进行治理。另外排污收费征收不规范,具有不完全的强制性和不统一性,在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难免出现不规范收费、乱收费以及象征性收费的现象。在使用上排污费虽然实行专款专用,然而其中相当一部分资金却被挪作他用,直接影响到排污费在环境治理方面的效率。
  三、我国环境污染税的完善
  (一)排污费改为污染排放税
  环境污染税具有税收的固定性,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严格操作,征收规范。它能弥补排污费在调控范围上的局限性,涉及范围较为广泛。污染税由税收机构征收以后,按照国家规定进入财政预算。在使用上将得到宏观上的综合平衡,并有利于对重大环境项目的实施和区域污染治理综合协调。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将污染税作为本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手段,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改排污费为环境污染税,首先应当确定好污染税的征税部门。一直以来排污费的征收工作都是由环保部门来做,环保部门配备相应编制,具有在排污监测、费用计算方面的技术和能力,但其并不是国家的征税权力机关,在税收的征收上也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而税务部门在环境税征收过程中,缺乏对各种指标的确定和监测等相关技术,不熟悉环保业务。因此由税务机关统一进行计算和征收,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监测技术、各种指标和数据,辅助税务机关征税,两个部门配合征税,发挥各自优势,征税成本相对较低,在操作上也更可行。在税率的确定上,应当保证通过污染税的征收,纳税人为其排污行为所付出的成本高于排污收费和污染治理成本,促使排污单位积极减排和治理污染,达到减少污染排放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开征环境污染税
  环境污染税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为污染产品税和污染税,前者是针对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特定产品而征税,后者主要针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征税。
  1.污染产品税
  污染产品税是指对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或产品本身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征税的税。我们日常生活中称得上污染产品的有鞭炮、焰火、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含磷的洗涤剂等等。目前瑞典就专门针对石油、煤油、天然气等污染环境的能源以及对饮料容器、化肥和农药、电池等污染产品等征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⑤总的来说,污染产品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不可回收容器、一次性物品、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电池、化学化肥和农药、含磷洗涤剂、空调以及煤炭、石油产品等污染性燃料等,纳税人为购买和使用这些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环节课征,税收的征收效率较高。通过对企业生产污染环境的产品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和消费成本,将起到减少污染产品的消费,引导消费者选择使用绿色产品的目的。
  目前一次性物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如一次性餐具、塑料制品等,一方面物品并未回收再利用,其大量使用势必会造成资源的大量消耗,另一方面这些使用完的一次性物品具有不可降解性,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大量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的使用对农村环境已造成非常明显的影响,可以按照农药的毒性高低征收污染产品税,高毒性农药适用较高税率,低毒性农药适用低税率,化学肥料则从量计税,从而促进有机肥和生物农药的使用,达到减少农业污染的目的。
  2.污染排放税
  污染排放税是指针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征收的税,主要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和固体废物污染税。
  (1)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为课征对象,纳税人为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因企业废水和城镇居民生活废水的排放以及污染浓度不同,采用不同的征税方式。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实行从量定额征税,以企业所排放废水的数量计算,同时由于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质的浓度不同,应根据污染物的浓度实行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从而使水污染税的税负同排放污水的数量以及污染物质的浓度直接相关。而对于城镇居民所排放的生活污水,由于生活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浓度差异并不太大,因而采取根据用水量的多少实行无差别的定额征税。
  (2)大气污染税
  大气污染的类型主要包括由燃煤所造成的煤烟型污染,生产使用石油及其制品所造成的石油型污染,工厂企业、建筑施工的废气、粉尘所造成的混合型污染,还有汽车发动机排放的氮氧化物所造成的氮氧型污染。⑥我国目前大气污染严重,全国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在不断增加。大气污染的课税对象应为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所排放出来的有害气体、建筑工地上的扬尘以及汽车尾气的排放。目前工厂废气排放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对象,由于工业废气中所含有害物质不同、浓度不同,对于工厂在生产活动中所排放的污染大气的气体,应根据其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征税,纳税人为排放烟尘、扬尘等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另外,汽车尾气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铅化物等对人体和动植物有毒有害的物质。近年来我国汽车使用量急剧增加,在北京、广州、武汉等城市,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已成为大气污染源主要来源。⑦汽车尾气的排放与汽车自身的质量、使用频率、排量有关,因此在计税时,既要考虑汽车的排量大小,又要综合汽车的行驶里程进行征税。
  (3)固体废物税
  固体废物具有污染环境和可利用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的贮存和处置会占用大量土地、水面,另一方面还具有可利用性。对工业固体废物征税,征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工业固体废物的数量征税,对有毒和危险固体废物则综合其有毒物质的含量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征税。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了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原则,鼓励企业对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对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资源或再生资源。建议在各地尤其是工业密集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专门负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应属政府的事业单位,企业对于其无法再利用的、有毒或危险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给固体废物中心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中心将企业所交固体废物数量进行登记,为企业缴纳固体废物税提供依据。对于不按照规定随意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受行政处罚,并按照其排放固体废物的数量追缴固体污染税。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收制度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在完善环境污染税收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对发达国家经验和具体做法进行借鉴和运用,更应该从本国实际出来,寻求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革除弊端,完善和探索新的环境污染税收制度。我们应该加快开征环境污染税,对原有税收体系进行适当改革,加强环境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效力。
  注释:
  ①刘丽丽,王京芳.环境税及其区域性影响分析[J].软科学,2005,19(1):60-62.
  ②王明远,李长城.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律制度研究[J].环境科学,1995,(2).
  ③乃菲莎•尼合买提.我国环境污染税收法律制度探析[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④周国川.环境问题与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D].天津:海河大学,2006.
  ⑤李艳婷.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6.
  ⑥⑦韩德培.环境保护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4-19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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