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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发布内容: 为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