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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植于传统同时又超越传统的现代经济法,在程序制度上对传统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既高度依赖又实现了超越。经济法程序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在这些特色的背后,是经济法程序制度的理论逻辑:经济法程序制度与实体制度一样,同样具有克服市场失灵的功能。尽管如此,经济法程序制度也有其制度局限。在设计经济法程序制度时,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配比原则、公益性原则和问责与救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