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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工程结算难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本文试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面分析工程结算难的具体表现,重点从政府部门的立法执法、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经营管理水平、中间结算、竣工结算五方面探讨如何应对工程结算难问题。
关键词:工程结算施工单位抓手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工程结算亦称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变更情况,对原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或工程承包价进行调整、修正、重新确定工程造价的经济文件。近几年来,工程结算难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据粗略统计,施工企业当年竣工工程结算率约在50%以下,正所谓“承接工程难,竣工结算更难。”工程竣工结算难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由此滋生了许多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建筑行业科学、健康地发展。本文从工程结算难的具体表现人手,重点探讨如何应对工程结算难问题。
一、工程结算难的具体表现
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结清工程款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工程竣工结算难的原因很多,诸如建筑法律法规不完善、层层转包和肢解工程使分包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降低、项目前期报批手续不完备导致项目停工或夭折等,但追根究底,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难在审价。以下,笔者试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面分析审价难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一)建设单位:严格把关,“一拖二砍”,造成工程结算难。
1、延长审价时间。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或委托审价不及时,故意延长审价时间。审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施工单位催促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以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无期限拖延。
2、提高审价目标。
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以高估多算,水分太高为由,要求监理单位或审计单位反复审价。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些资料办理不及时或不规范,建设单位便利用此漏洞进行否认,造成双方在结算金额上难以达成一致,延长工程竣工结算时间。
3、重复审价。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迟迟不予审结。有时即便是审结报告出来后,建设单位也不认可,要求重新审价,甚至有时一方在审价,另一方也在审计,且审价与审计概念混淆,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审核,造成工程竣工结算无限期拖延。
(二)监理单位:立场难以公正造成工程竣工结算难。
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中的第三方,目前的管理体制使监理单位难以站在公正的立场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造成工程竣工结算难。表现形式如下:
1、过度追求审减额。
由于监理单位的审价费用是和审减额挂钩的,为了利益,监理单位往往竭尽所能提高审减额,如此做法助长了施工单位在编制结算报告时高估多算,弄虚作假的现象,增加了结算的办理难度。
2、 建设单位不认可审价结果。
在监理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价时,建设单位的态度起着决定性作用,有的建设单位甚至直接给监理单位下达指标,要求监理单位的审减额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监理单位的审价费用是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因此监理单位便难以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工程结算审价工作。
3、管理深度不够。
很多工程的监理单位在管理过程中不能清楚地了解和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产生的争议,及时解决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的价格、计量方法、索赔、索赔等情况,也不能将上述情况在结算资料审价过程中真实地反应出来,给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带来困难。
(三)施工单位:锱铢必较,夸大工程造价,工程结算难以顺利进行。
很多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部分高估多算,夸大工程造价,增加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价的难度,导致了工程竣工结算难以办理。表现形式如下:
1、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某些施工单位在编制结算资料时,因种种原因,造成错项、漏项,增加了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难度,如确认变更的现场签证、预算外用工用料签证、一些隐蔽工程量的确认等签证资料不全等。另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些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没有及时办理签证,由于事过境迁,工程量已经无法确定,引起纠纷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
2、高估多算。有些施工单位为了增加造价,虚报、多报工程量,导致现场签证资料存失真,如工程量签证不详细,计算不准确,某些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定额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重复等,这些不实的签证资料增加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价的难度和工作量。
3、工程款超付。部分实力不强、规模较小的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建设过程中超额支付工程款。在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为了避免返还建设单位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便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如上所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利益之争使工程结算难以顺利进行,而工程结算难无意中又造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比如,一方面,由于资金大量被拖欠,许多建筑业企业只好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发展,形成全国巨额“债务链”,严重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影响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资金严重紧缺,造成部分建筑業企业职工的工资及相关的人身保险等得不到保证,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要应对此顽症,重在做好五大“抓手”工作。
二、五大抓手应对工程结算难问题
(一)抓好相关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此措施主要针对政府管理部门而言。作为管理各级建筑市场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治理工程款结算难的问题上,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掐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法经营的途经。《招标投标法》和《建筑业法》等法律对规范工程结算工作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形式的发展,某些条款急需补充和完善,而在这两部“国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自己的执法权限,分别制定含有限制工程拖欠款等相应内容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弥补目前建筑市场上明显存在的法律死角或法规盲区。国家各执法部门如反贪、纪检、监察等部门应采取联合执法,加大对因工程结算拖延而衍生的工程拖欠款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打击各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二)抓好合同签订工作,规范合同内容。
为了达到各自目的,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惜以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获取工程,其实质是建设单位绕过《键筑法》、《招投标法》等法令,将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通过另一种见不得光的契约形式强加给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也是施工单位在明知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出于某种目的和建设单位私下达成的一种妥协行为。这种合同从签订开始,就把施工企业的既得利益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使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形成了权责不对等关系,其最终结果是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伤害。《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组织项目施工、进行项目成本核算的法律文书,体现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某一工程项目上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契约。因此,施工企业应从完善工程承包合同入手,做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把受法律保护的企业权利写进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企业的既得利益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抓好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面对复杂的建筑市场环境,建筑施工企业应狠抓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以严谨的内部管理制度、灵活的外部经营方式和科学的经营承包办法来管好企业,从管理中出效益。从经营上来说,一旦工程中标,首先要签好合同,在合同的签订上要不留漏洞,使企业的既得利益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特别对于结算的条款,要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尽可能的详细;其次,在工程管理上,做好各种分部项目的签证工作。备齐项目开、竣工签证、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签证、隐蔽工程和工程变更签证等资料,从法律角度堵住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源头;最后是抓好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的管理方式体现管理出效益的优势。
(四)抓好工程的中间结算。
在工程建设实施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认真审核工程的中间结算,抓好中间结算,既能使建设单位了解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又可以减少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具体做法包括: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成工程量清单并请建设单位核验;及时做出变更签证的结算并报给建设单位审批;在每一年度末,将本年内完成的工程量汇总后作出年度结算,交给建设单位审定盖章。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进行分部位中间结算。
(五)抓好工程的竣工结算。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竣工结算审核完的时间,施工单位要注意收集、整理、保管经营管理资料,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以免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工程结算。
(作者单位:北海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参考文献:
[1]方丽琼.工程结算难题及对策.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10).
[2]杨春生.破解工程结算难的怪圈.施工企业管理.2008,(03).
[3]李文.工程结算动了谁的奶酪.施工企业管理.2008,(03).
关键词:工程结算施工单位抓手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工程结算亦称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变更情况,对原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或工程承包价进行调整、修正、重新确定工程造价的经济文件。近几年来,工程结算难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据粗略统计,施工企业当年竣工工程结算率约在50%以下,正所谓“承接工程难,竣工结算更难。”工程竣工结算难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由此滋生了许多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建筑行业科学、健康地发展。本文从工程结算难的具体表现人手,重点探讨如何应对工程结算难问题。
一、工程结算难的具体表现
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结清工程款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工程竣工结算难的原因很多,诸如建筑法律法规不完善、层层转包和肢解工程使分包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降低、项目前期报批手续不完备导致项目停工或夭折等,但追根究底,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难在审价。以下,笔者试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面分析审价难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一)建设单位:严格把关,“一拖二砍”,造成工程结算难。
1、延长审价时间。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或委托审价不及时,故意延长审价时间。审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施工单位催促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以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无期限拖延。
2、提高审价目标。
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以高估多算,水分太高为由,要求监理单位或审计单位反复审价。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些资料办理不及时或不规范,建设单位便利用此漏洞进行否认,造成双方在结算金额上难以达成一致,延长工程竣工结算时间。
3、重复审价。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迟迟不予审结。有时即便是审结报告出来后,建设单位也不认可,要求重新审价,甚至有时一方在审价,另一方也在审计,且审价与审计概念混淆,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审核,造成工程竣工结算无限期拖延。
(二)监理单位:立场难以公正造成工程竣工结算难。
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中的第三方,目前的管理体制使监理单位难以站在公正的立场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造成工程竣工结算难。表现形式如下:
1、过度追求审减额。
由于监理单位的审价费用是和审减额挂钩的,为了利益,监理单位往往竭尽所能提高审减额,如此做法助长了施工单位在编制结算报告时高估多算,弄虚作假的现象,增加了结算的办理难度。
2、 建设单位不认可审价结果。
在监理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价时,建设单位的态度起着决定性作用,有的建设单位甚至直接给监理单位下达指标,要求监理单位的审减额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监理单位的审价费用是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因此监理单位便难以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工程结算审价工作。
3、管理深度不够。
很多工程的监理单位在管理过程中不能清楚地了解和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产生的争议,及时解决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的价格、计量方法、索赔、索赔等情况,也不能将上述情况在结算资料审价过程中真实地反应出来,给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带来困难。
(三)施工单位:锱铢必较,夸大工程造价,工程结算难以顺利进行。
很多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部分高估多算,夸大工程造价,增加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价的难度,导致了工程竣工结算难以办理。表现形式如下:
1、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某些施工单位在编制结算资料时,因种种原因,造成错项、漏项,增加了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难度,如确认变更的现场签证、预算外用工用料签证、一些隐蔽工程量的确认等签证资料不全等。另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些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没有及时办理签证,由于事过境迁,工程量已经无法确定,引起纠纷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
2、高估多算。有些施工单位为了增加造价,虚报、多报工程量,导致现场签证资料存失真,如工程量签证不详细,计算不准确,某些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定额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重复等,这些不实的签证资料增加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价的难度和工作量。
3、工程款超付。部分实力不强、规模较小的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建设过程中超额支付工程款。在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为了避免返还建设单位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便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如上所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利益之争使工程结算难以顺利进行,而工程结算难无意中又造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比如,一方面,由于资金大量被拖欠,许多建筑业企业只好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发展,形成全国巨额“债务链”,严重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影响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资金严重紧缺,造成部分建筑業企业职工的工资及相关的人身保险等得不到保证,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要应对此顽症,重在做好五大“抓手”工作。
二、五大抓手应对工程结算难问题
(一)抓好相关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此措施主要针对政府管理部门而言。作为管理各级建筑市场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治理工程款结算难的问题上,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掐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法经营的途经。《招标投标法》和《建筑业法》等法律对规范工程结算工作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形式的发展,某些条款急需补充和完善,而在这两部“国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自己的执法权限,分别制定含有限制工程拖欠款等相应内容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弥补目前建筑市场上明显存在的法律死角或法规盲区。国家各执法部门如反贪、纪检、监察等部门应采取联合执法,加大对因工程结算拖延而衍生的工程拖欠款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打击各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二)抓好合同签订工作,规范合同内容。
为了达到各自目的,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惜以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获取工程,其实质是建设单位绕过《键筑法》、《招投标法》等法令,将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通过另一种见不得光的契约形式强加给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也是施工单位在明知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出于某种目的和建设单位私下达成的一种妥协行为。这种合同从签订开始,就把施工企业的既得利益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使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形成了权责不对等关系,其最终结果是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伤害。《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组织项目施工、进行项目成本核算的法律文书,体现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某一工程项目上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契约。因此,施工企业应从完善工程承包合同入手,做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把受法律保护的企业权利写进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企业的既得利益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抓好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面对复杂的建筑市场环境,建筑施工企业应狠抓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以严谨的内部管理制度、灵活的外部经营方式和科学的经营承包办法来管好企业,从管理中出效益。从经营上来说,一旦工程中标,首先要签好合同,在合同的签订上要不留漏洞,使企业的既得利益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特别对于结算的条款,要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尽可能的详细;其次,在工程管理上,做好各种分部项目的签证工作。备齐项目开、竣工签证、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签证、隐蔽工程和工程变更签证等资料,从法律角度堵住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源头;最后是抓好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的管理方式体现管理出效益的优势。
(四)抓好工程的中间结算。
在工程建设实施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认真审核工程的中间结算,抓好中间结算,既能使建设单位了解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又可以减少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具体做法包括: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成工程量清单并请建设单位核验;及时做出变更签证的结算并报给建设单位审批;在每一年度末,将本年内完成的工程量汇总后作出年度结算,交给建设单位审定盖章。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进行分部位中间结算。
(五)抓好工程的竣工结算。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竣工结算审核完的时间,施工单位要注意收集、整理、保管经营管理资料,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以免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工程结算。
(作者单位:北海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参考文献:
[1]方丽琼.工程结算难题及对策.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10).
[2]杨春生.破解工程结算难的怪圈.施工企业管理.2008,(03).
[3]李文.工程结算动了谁的奶酪.施工企业管理.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