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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数据共享性存在冲突,但并非不可协调。二者协调的基础是知识产权制度和数据公开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我国的科技报告制度已进入实质运行阶段,并采取了四种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但仍有不足。本文认为可以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科研报告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和利益相关方的异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