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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的民法理论认为,除自然人和国家之外的民事主体都属于团体,而这些团体又可以划分为两类: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实际上,这种划分所采取的标准是模糊的。通过比较法上的观察,并结合近些年来中国立法对法人概念在理解上的变迁,可以对法人概念重新予以界定:所谓法人,即指除自然人和国家之外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所有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