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财库[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