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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国际商会编纂成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他国际惯例是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重要根据。认为在UCP600规则下,信用证支付流程中合格的及可用于议付的多式联运单据应该满足规则第十四条中对单据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各方当事人应该尽量使交货条件单据化,并避免使用第三方单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