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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房产管理处询问:李某自建房屋,在申请登记时,李某委托张某代理。但张某在申请初始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证件(委托公证书),使登记部门把共有人登记错误。现县建设局发文做出了撤销李某该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建设局在这一文件中提到: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如果当事人在收到文件后,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登记部门是否需要建设局或法院提供没有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证明,然后再办理更正登记?申请人李某如在收到文件之后第二天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不可以,那应当如何处理?
金绍达:这一问题可以作以下分析。
一、撤销登记的决定一经做出,就已经生效(登记机构应同时在登记簿上作相应的记载,说明这一登记已经被撤销),并不需要等到当事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时才生效。建设局或法院也不可能向登记机构提供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明。县建设局在上述文件中关于“如你们不服本决定……”的表述只是告知当事人诉权。
但应当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关于撤销登记的规定和原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异,所以,撤销登记一定要按照《房屋髓记办法》第81条的规定进行。
二、《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共有人登记错误虽然也是登记簿记载事项的错误,但本例中这项登记已经被撤销。登记被撤销以后,这一登记事项就不再存在,登记簿上也就不再有这一权利的记载了。也就不存在记载事项对错和更正的问题了。因此,李某的房屋权利不能通过更正登记来处理。
三、李某所建房屋如符合初始登记的条件,可以在县建设局做出撤销李某该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后的任何时间内提出登记申请,但这应该是初始登记而非更正登记。
王雨晨 责任编辑
问:如果当事人在收到文件后,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登记部门是否需要建设局或法院提供没有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证明,然后再办理更正登记?申请人李某如在收到文件之后第二天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不可以,那应当如何处理?
金绍达:这一问题可以作以下分析。
一、撤销登记的决定一经做出,就已经生效(登记机构应同时在登记簿上作相应的记载,说明这一登记已经被撤销),并不需要等到当事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时才生效。建设局或法院也不可能向登记机构提供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明。县建设局在上述文件中关于“如你们不服本决定……”的表述只是告知当事人诉权。
但应当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关于撤销登记的规定和原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异,所以,撤销登记一定要按照《房屋髓记办法》第81条的规定进行。
二、《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共有人登记错误虽然也是登记簿记载事项的错误,但本例中这项登记已经被撤销。登记被撤销以后,这一登记事项就不再存在,登记簿上也就不再有这一权利的记载了。也就不存在记载事项对错和更正的问题了。因此,李某的房屋权利不能通过更正登记来处理。
三、李某所建房屋如符合初始登记的条件,可以在县建设局做出撤销李某该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后的任何时间内提出登记申请,但这应该是初始登记而非更正登记。
王雨晨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