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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此,《证券法》正式进入第五次修订程序。2005年《证券法》完成首次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有十年,期间经历四次修订。
据悉,与前四次修订相比,这次是全面修订,此次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
本次修改最重头的内容之一是取消现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设立股票发行注册制。但是,虽然草案还没正式公布,从媒体总结的亮点来看,《证券法》的修订力度还不够。比如草案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开设证券账户,也只是把原来禁止从业人炒股合法化了而已;投资者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先行赔付的机制,没有实施细则,也不是强制性的,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不过,此次《证券法》修改对中国证券市场具有重大意义,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股票发行注册制
《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保证。
修订草案中取消了发审委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同时也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这段话中透露出了两大信息:一是从此再无发审委;二是IPO企业不再会因为未盈利或未持续盈利而被挡在A股的大门外。
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等盈利性要求的这个规则无疑能让IPO企业感到非常兴奋。众所周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主板和创业板都要求IPO企业必须盈利,所以不少互联网等高科技企业都奔赴海外上市,造成资源的流失。并且还有极端案例出现,有些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盈利要求,不惜铤而走险,造假上市,不仅让股民遭受重大损失,而且造假的参与者也受到重罚甚至是刑事犯罪。
而取消发审委、证监会的审核权力下放至交易所的消息早在几个月前就已传出,如果《证券法》在2015年通过并实施的话,股票发行就会全面实行注册制,那么发审委制度在历经了22年的风风雨雨之后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考虑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当前证券市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而对于将发行注册制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司信用类债券及其他证券,条件是否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说,为确保注册制改革顺利推出,减少争议,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欺诈发行处罚力度不够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证券法》草案似乎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但这样的处罚还不能真正震慑到那些通过造假进行欺诈发行的人,因为如果一旦上市,那些造假的公司和个人都会赚得盆满钵满。就算被查出来,根据草案规定,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于造假者来说还是比较轻,在最高只承担非法所募资金10%的罚款,那么还有90%的高额利润,相信还会有很多公司和个人愿意铤而走险通过造假上市。而造假上市的公司也不一定全部都会被查出来,所以对于欺诈发行的修改力度远远不足以震慑到那些想通过造假上市获取高额利润的企业和个人。
对于欺诈发行上市公司必须直接退市,而且一旦查出必须立即移交司法,这实际上是目前市场上广大投资者共同的心声。也是与证监会目前实施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相匹配的,因为严重欺诈上市行为,证监会对欺诈发行公司采取强制退市制度。目前,证监会查出的很多造假的公司都是进行罚款,并未移交司法,很多欺诈发行的公司并没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证券法》修订草案对欺诈发行上市行为仍然只是“以罚代管”,以罚款代替退市,那么,《证券法》修订草案不仅难以为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而且在对欺诈发行上市公司的惩处问题上是在开倒车。
《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虽然,之前已经由万福生科事件中实行过的先期赔付制度也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如果在证券法修订后,不另行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先期赔付投资人,若先行赔付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或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相信此条款又是一条虚文。
深化简政放权
在近年来证监部门着力推进监管职能转型的基础上,此次《证券法》修订也从法律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发展思路。
《证券法》修订草案从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部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调整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执法手段及措施等若干方面完善了现有规定。其中,七类行政许可将取消,包括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免资格等。
作为实施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内容,修订草案明确取消证券发行强制承销制度;同时取消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外其他发行保荐要求等。
另外,修订草案还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明确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实行备案制或者报告制,并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证券做出相应规定。在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的要求上,根据新华社报道称,修订草案中共有4个条款做出规定。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据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还重点设置了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章节,明确指出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项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有一定的价值,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体来看,这次修法基本回应了市场关切的问题,但也有折中的地方。”《证券法》修法小组的专业人士说,当前,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上,修订草案说的比较粗线条,为后续相关部门规章的出台留下口子。最重要的是,待《证券法》修订完成后,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要予以细化。同时,为了适应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这些规章制度每年都应该进行修改,这就要求这次的修法必须具有前瞻性和正确的方向性。
根据立法计划,4月进行一审,一审之后,修订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完毕之后,会进行二审。“如果顺利的话,我认为最快应该是10月就可以完成三审通过。”吴晓灵表示。目前市场统一的说法是,《证券法》的修订是为了给注册制铺路。若如市场所料,一旦新《证券法》推出,那么注册制也就为时不远了。
据悉,与前四次修订相比,这次是全面修订,此次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
本次修改最重头的内容之一是取消现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设立股票发行注册制。但是,虽然草案还没正式公布,从媒体总结的亮点来看,《证券法》的修订力度还不够。比如草案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开设证券账户,也只是把原来禁止从业人炒股合法化了而已;投资者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先行赔付的机制,没有实施细则,也不是强制性的,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不过,此次《证券法》修改对中国证券市场具有重大意义,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股票发行注册制
《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保证。
修订草案中取消了发审委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同时也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这段话中透露出了两大信息:一是从此再无发审委;二是IPO企业不再会因为未盈利或未持续盈利而被挡在A股的大门外。
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等盈利性要求的这个规则无疑能让IPO企业感到非常兴奋。众所周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主板和创业板都要求IPO企业必须盈利,所以不少互联网等高科技企业都奔赴海外上市,造成资源的流失。并且还有极端案例出现,有些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盈利要求,不惜铤而走险,造假上市,不仅让股民遭受重大损失,而且造假的参与者也受到重罚甚至是刑事犯罪。
而取消发审委、证监会的审核权力下放至交易所的消息早在几个月前就已传出,如果《证券法》在2015年通过并实施的话,股票发行就会全面实行注册制,那么发审委制度在历经了22年的风风雨雨之后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考虑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当前证券市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而对于将发行注册制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司信用类债券及其他证券,条件是否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说,为确保注册制改革顺利推出,减少争议,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欺诈发行处罚力度不够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证券法》草案似乎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但这样的处罚还不能真正震慑到那些通过造假进行欺诈发行的人,因为如果一旦上市,那些造假的公司和个人都会赚得盆满钵满。就算被查出来,根据草案规定,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于造假者来说还是比较轻,在最高只承担非法所募资金10%的罚款,那么还有90%的高额利润,相信还会有很多公司和个人愿意铤而走险通过造假上市。而造假上市的公司也不一定全部都会被查出来,所以对于欺诈发行的修改力度远远不足以震慑到那些想通过造假上市获取高额利润的企业和个人。
对于欺诈发行上市公司必须直接退市,而且一旦查出必须立即移交司法,这实际上是目前市场上广大投资者共同的心声。也是与证监会目前实施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相匹配的,因为严重欺诈上市行为,证监会对欺诈发行公司采取强制退市制度。目前,证监会查出的很多造假的公司都是进行罚款,并未移交司法,很多欺诈发行的公司并没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证券法》修订草案对欺诈发行上市行为仍然只是“以罚代管”,以罚款代替退市,那么,《证券法》修订草案不仅难以为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而且在对欺诈发行上市公司的惩处问题上是在开倒车。
《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虽然,之前已经由万福生科事件中实行过的先期赔付制度也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如果在证券法修订后,不另行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先期赔付投资人,若先行赔付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或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相信此条款又是一条虚文。
深化简政放权
在近年来证监部门着力推进监管职能转型的基础上,此次《证券法》修订也从法律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发展思路。
《证券法》修订草案从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部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调整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执法手段及措施等若干方面完善了现有规定。其中,七类行政许可将取消,包括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免资格等。
作为实施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内容,修订草案明确取消证券发行强制承销制度;同时取消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外其他发行保荐要求等。
另外,修订草案还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明确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实行备案制或者报告制,并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证券做出相应规定。在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的要求上,根据新华社报道称,修订草案中共有4个条款做出规定。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据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还重点设置了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章节,明确指出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项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有一定的价值,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体来看,这次修法基本回应了市场关切的问题,但也有折中的地方。”《证券法》修法小组的专业人士说,当前,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上,修订草案说的比较粗线条,为后续相关部门规章的出台留下口子。最重要的是,待《证券法》修订完成后,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要予以细化。同时,为了适应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这些规章制度每年都应该进行修改,这就要求这次的修法必须具有前瞻性和正确的方向性。
根据立法计划,4月进行一审,一审之后,修订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完毕之后,会进行二审。“如果顺利的话,我认为最快应该是10月就可以完成三审通过。”吴晓灵表示。目前市场统一的说法是,《证券法》的修订是为了给注册制铺路。若如市场所料,一旦新《证券法》推出,那么注册制也就为时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