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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湘建房〔2008〕461号HNPR-2009-16002各市州房(地)产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