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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程实际中,发包人的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起来比较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往往是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的索赔,一般指承包人(施工單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关键词:工程索赔;合同;处理原则
一、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由于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度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而工程合同是在工程开始时签订的,合同双方不可能对项目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做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业主的实施过程中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都会使合同变更更为频繁。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雪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进而引起索赔和争执。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主要指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而复杂,合同文件规定的不严谨甚至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和意思解释上的偏差、合同中的遗漏、措辞不当或者错误和缺陷、图纸错误等。在这种情况下,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而出现索赔。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主要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
5.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发现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6.参与建设主体的多元化。
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项目往往会有业主、总承包、监理工程师、分包商、制定材料供应商等众多参与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形成复杂的经济纠纷,进而导致索赔和争执。
7.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
在国际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语言,适用不用的法律参照系,有不同的工程习惯,以及双方对合同的责任理解的差异也是引起索赔的原因之一。
8.工程项目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也是索赔产生的原因之一。例如,地址条件的变化(例如:土方开挖过程中遇到了地勘资料中未注明的孤石(或地下管线),排除孤石(拆除地下管线)拖延的时间及增加的费用等,这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材料价格的变化、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会对工程实施过程产生影响,是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二、工程索赔处理的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工程师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这些索赔依据也可能是不同的。
2.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
发生索赔事件后,索赔的提出要及时,索赔处理也要及时。索赔处理不及时,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索赔积累的结果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考虑国家的有关规定,也要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例如: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机械停工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损失是不合理的,因为机械停工不发生运行费用。例如,业主要求变更某项施工内容,将已经施工完成的部位进行凿除后重新按照业主要求进行施工,而施工单位就此部位的实际施工内容已经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中,但是对于之前已经按照施工图施工后凿除的内容(与合同相比,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和工期损失)未向业主核实确认。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业主支付此部分施工及施工后拆除的费用。由于项目复杂,竣工结算办理拖延,当时的业主现场负责人及监理早已离职不知去向,审计部门以没有依据证实此部位是施工后修改,所以不予支付此项费用。所以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没有及时提出,将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的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作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在工程索赔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也是索赔处理比较困难的就是工期延误造成的索赔,工期索赔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是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3.发生工期延误时,双方要对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核实确认,并明确记载延误的时间,何原因导致延误,延误造成的损失等,并将相关资料统一管理,在办理结算和要求索赔时作为索赔依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有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这叫“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延误是有效的。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其次就是判断初始延误者是哪一方,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但是很难得到费用补偿;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总之,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工程建设索赔在国家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供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在国内,索赔及其管理还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
关键词:工程索赔;合同;处理原则
一、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由于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度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而工程合同是在工程开始时签订的,合同双方不可能对项目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做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业主的实施过程中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都会使合同变更更为频繁。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雪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进而引起索赔和争执。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主要指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而复杂,合同文件规定的不严谨甚至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和意思解释上的偏差、合同中的遗漏、措辞不当或者错误和缺陷、图纸错误等。在这种情况下,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而出现索赔。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主要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
5.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发现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6.参与建设主体的多元化。
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项目往往会有业主、总承包、监理工程师、分包商、制定材料供应商等众多参与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形成复杂的经济纠纷,进而导致索赔和争执。
7.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
在国际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语言,适用不用的法律参照系,有不同的工程习惯,以及双方对合同的责任理解的差异也是引起索赔的原因之一。
8.工程项目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也是索赔产生的原因之一。例如,地址条件的变化(例如:土方开挖过程中遇到了地勘资料中未注明的孤石(或地下管线),排除孤石(拆除地下管线)拖延的时间及增加的费用等,这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材料价格的变化、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会对工程实施过程产生影响,是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二、工程索赔处理的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工程师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这些索赔依据也可能是不同的。
2.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
发生索赔事件后,索赔的提出要及时,索赔处理也要及时。索赔处理不及时,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索赔积累的结果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考虑国家的有关规定,也要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例如: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机械停工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损失是不合理的,因为机械停工不发生运行费用。例如,业主要求变更某项施工内容,将已经施工完成的部位进行凿除后重新按照业主要求进行施工,而施工单位就此部位的实际施工内容已经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中,但是对于之前已经按照施工图施工后凿除的内容(与合同相比,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和工期损失)未向业主核实确认。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业主支付此部分施工及施工后拆除的费用。由于项目复杂,竣工结算办理拖延,当时的业主现场负责人及监理早已离职不知去向,审计部门以没有依据证实此部位是施工后修改,所以不予支付此项费用。所以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没有及时提出,将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的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作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在工程索赔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也是索赔处理比较困难的就是工期延误造成的索赔,工期索赔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是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3.发生工期延误时,双方要对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核实确认,并明确记载延误的时间,何原因导致延误,延误造成的损失等,并将相关资料统一管理,在办理结算和要求索赔时作为索赔依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有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这叫“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延误是有效的。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其次就是判断初始延误者是哪一方,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但是很难得到费用补偿;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总之,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工程建设索赔在国家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供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在国内,索赔及其管理还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