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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二审上诉案,上诉人茶梅珍、李加福是隆阳区瓦窑镇繁荣村委会藻塘村民,也是村民小组的组长。
1996年,藻塘一组和相邻的大平掌小组想将鳅鱼河沙滩作为沙厂开发,在召开完村民大会,实行公开招、投标之后,沙厂被藻塘二组的茶梅珍以承包款7300元中标,藻塘一组及大平掌村民小组各3650元,承包期限为一年,并签订了《鳅鱼河沙厂承包合同》。
第二年承包期满后,时任藻塘一组组长的李加富、藻塘二组组长的杨正洪、大平掌村民小组祝有福几次找茶梅珍要求续包沙厂,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共识。签订了第二轮的承包合同,并约定了承包沙段的位置,承包时间、承包款数量、付款方式等等,明确了承包期满后承包方享有续包的优先权利。
2002年,第二轮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大平掌村民小组将属于自己部分的沙厂承包给了他人,而藻塘村民一组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没有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茶梅珍续签了《鳅鱼河沙厂延长承包合同书》,约定了承包沙地的位置、承包时间为十年,承包额为一次性付清10000兀。
2006年,藻塘一组村民到镇人民政府询问沙厂为何不实行公开招、投标,又自发组织先后五次到瓦窑镇人民政府上访,言辞恳切,要求对茶梅珍长达九年非法开采“鳅鱼河沙厂”及“李加福所谓沙厂”一事讨个说法。镇人民政府拿出了两份关于鳅鱼河沙厂承包的合同给上访群众,村民才知道沙厂被承包的行为。村民们非常气愤,因为李加福未经村民同意就擅自将鳅鱼河沙厂承包给被告茶梅珍开采。且承包费没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提升,相反承包价格竟然低至每年不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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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福辞去了藻塘一组组长职务。为防止事态的扩大,镇人民政府通知茶梅珍停止了对沙厂的开采。该纠纷同时在繁荣村委会及瓦窑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却没有任何结果。藻塘一组于2007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李加福与茶梅珍签订的《鳅鱼河沙厂承包合同》无效并撤销该合同,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告瓦窑镇繁荣村委会藻塘一组与被告茶梅珍签订的《鳅鱼河沙厂承包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宣判后,茶梅珍、李加福不服向保山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茶梅珍、李加福对一审判决确认的“同年8月1日,藻塘村民一组在未征得村民同意(未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与被告茶梅珍签订了《鳅鱼河沙场延长承包合同书》”之事实有异议,认为签订合同之前是召开过村民小组会议的,茶梅珍上交的三次承包款也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过,这都是得到村民认可的。李加福还对一审判决确认的“李加福称沙场被征用”之事有异议,说自己自始至终没有说过沙场被征用的话。
2007年8月8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茶梅珍、李加福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上诉人未经法定程序取得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关于土地承包等重大事项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议定的相关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与发包方所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分别对土地承包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详尽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首先,土地承包应遵循法定民主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土地的法定程序是: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另外,土地承包合同是采用招标方式订立的,要同时遵守我国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要按照程序确定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耕地被征月,农民人均耕地日趋减少;同时,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极大提高了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土地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使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开始回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争议案件近年来呈递增趋势。如何有效防范和处理日益突显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矛盾和纠纷,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作好以下工作:
首先,强化对村支两委成员和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支两委成员和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让村干部和每一位农民了解土地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村支两委的发包行为,规范土地的流转行为,使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序,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其次,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村土地的生产季节性的特点,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调解,不应过分依赖于以法院的审判权或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对已经成为事实的大范围的承包合同关系,应尽量避免因为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而使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或全乡镇的全局工作,对权益方可以采取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赔偿的方式予以变通妥善处理。
党波律师(北京丰合律师事务所)
1996年,藻塘一组和相邻的大平掌小组想将鳅鱼河沙滩作为沙厂开发,在召开完村民大会,实行公开招、投标之后,沙厂被藻塘二组的茶梅珍以承包款7300元中标,藻塘一组及大平掌村民小组各3650元,承包期限为一年,并签订了《鳅鱼河沙厂承包合同》。
第二年承包期满后,时任藻塘一组组长的李加富、藻塘二组组长的杨正洪、大平掌村民小组祝有福几次找茶梅珍要求续包沙厂,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共识。签订了第二轮的承包合同,并约定了承包沙段的位置,承包时间、承包款数量、付款方式等等,明确了承包期满后承包方享有续包的优先权利。
2002年,第二轮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大平掌村民小组将属于自己部分的沙厂承包给了他人,而藻塘村民一组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没有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茶梅珍续签了《鳅鱼河沙厂延长承包合同书》,约定了承包沙地的位置、承包时间为十年,承包额为一次性付清10000兀。
2006年,藻塘一组村民到镇人民政府询问沙厂为何不实行公开招、投标,又自发组织先后五次到瓦窑镇人民政府上访,言辞恳切,要求对茶梅珍长达九年非法开采“鳅鱼河沙厂”及“李加福所谓沙厂”一事讨个说法。镇人民政府拿出了两份关于鳅鱼河沙厂承包的合同给上访群众,村民才知道沙厂被承包的行为。村民们非常气愤,因为李加福未经村民同意就擅自将鳅鱼河沙厂承包给被告茶梅珍开采。且承包费没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提升,相反承包价格竟然低至每年不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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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福辞去了藻塘一组组长职务。为防止事态的扩大,镇人民政府通知茶梅珍停止了对沙厂的开采。该纠纷同时在繁荣村委会及瓦窑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却没有任何结果。藻塘一组于2007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李加福与茶梅珍签订的《鳅鱼河沙厂承包合同》无效并撤销该合同,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告瓦窑镇繁荣村委会藻塘一组与被告茶梅珍签订的《鳅鱼河沙厂承包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宣判后,茶梅珍、李加福不服向保山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茶梅珍、李加福对一审判决确认的“同年8月1日,藻塘村民一组在未征得村民同意(未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与被告茶梅珍签订了《鳅鱼河沙场延长承包合同书》”之事实有异议,认为签订合同之前是召开过村民小组会议的,茶梅珍上交的三次承包款也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过,这都是得到村民认可的。李加福还对一审判决确认的“李加福称沙场被征用”之事有异议,说自己自始至终没有说过沙场被征用的话。
2007年8月8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茶梅珍、李加福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上诉人未经法定程序取得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关于土地承包等重大事项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议定的相关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与发包方所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分别对土地承包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详尽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首先,土地承包应遵循法定民主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土地的法定程序是: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另外,土地承包合同是采用招标方式订立的,要同时遵守我国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要按照程序确定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耕地被征月,农民人均耕地日趋减少;同时,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极大提高了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土地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使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开始回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争议案件近年来呈递增趋势。如何有效防范和处理日益突显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矛盾和纠纷,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作好以下工作:
首先,强化对村支两委成员和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支两委成员和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让村干部和每一位农民了解土地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村支两委的发包行为,规范土地的流转行为,使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序,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其次,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村土地的生产季节性的特点,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调解,不应过分依赖于以法院的审判权或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对已经成为事实的大范围的承包合同关系,应尽量避免因为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而使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或全乡镇的全局工作,对权益方可以采取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赔偿的方式予以变通妥善处理。
党波律师(北京丰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