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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律师代理制度从无到有,是逐渐走向扩大人权和保障人权。二00四年的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意味着我国宪法的人权制度设计走向一种新的保障模式:在继续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同时,承认个人基本权利的固有性、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承认政府有义务通过国内宪法、司法手段和接受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帮助提供切实有效的人权保障。二0一二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为了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落实这一宪法性原则和刑事诉讼任务,我们在再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应注意对刑事诉讼律师代理制度的相关基本问题予以确认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