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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义务是生态法律关系中与生态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地方政府的生态义务由环境保护义务演化而来。新时代,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逐步向生态义务转向。应当从宪法序言、总纲具体条款、对环境权的保护及地方政府权力来源诠释宪法层面的地方政府生态义务。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规范与实践面临来自宪法、环境法和国家治理体系三个方面的挑战。未来,应当破除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实施障碍,直面宪法生态条款与环境法的交互影响,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宏观范畴内促进宪法规范对地方生态义务的规范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