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信用卡竞争规制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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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在现代经济中,信用卡网络、发卡方和终端方都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的作用主要是使消费者支付更便捷,使消费者更具购买力。银行通过扩大信贷,实际上消除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风险,进而促使一个规模更大的经济体,一个比其他市场更有效的市场的形成。据2016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显示,2016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94496件,其中银行卡纠纷名列榜首。与此同时,涉及银行卡、信用卡的相关市场竞争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均成为困扰竞争法律实施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剖析全球范围内信用卡竞争的特征与问题,对比司法干预与立法干预两种途径,以探求解决信用卡竞争问题的新方法。


  近年来,世界各地的终端方都在挑战他们与发卡方之间的关系。发卡方制定的费用和规则有失公平,且并没有反映出商品的真实价值。据统计,2013年Visa、American Express、MasterCard和Discover信用卡支出总额达到了2.399万亿美元。因此,从美国到韩国,世界各地的竞争执法机构当局以及司法机构都在为寻求每个市场参与者发挥市场促进作用的最优解,以确保信用卡行业具有竞争力。虽然最近由美国地方法院决定纽约东区在美国运通案尚未确定补救措施,但是沃尔玛公司在加拿大集体诉讼案件表明,解决此类市场竞争问题的完善方式仍然未下定论。无独有偶,尽管对于信用卡系统的成功有目共睹,但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变得非常紧张,以致于法院认为“尖酸刻薄的行为和歇斯底里的呐喊正在掩盖市场主体之间复杂而困难的问题”。
  信用卡行业现状分析
  市场参与者的现状
  信用卡系统涉及五种不同的参与者:网络、发行方、收购方、商家和持卡人。网络平台提供信用卡支付基础设施和信用服务,如授权、清关和结算。网络不发放信用卡也不为持卡人设定利率和费用。发行方是金融机构(如银行),发放信用卡,发放贷款并为持卡人设定利率和费用。此外,银行还提供信用卡奖励和福利并处理信用卡持有人账户的日常管理。收购方(如FirstData和Moneris)为商户提供了POS系统,让他们能够处理不同的信用卡交易。剩下的两个参与者即为商户(如零售商)——接受信用卡支付以及持卡人(如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商品和服务。
  交易现状
  当持卡人向商家提供信用卡时,交易流程即为开始。商家使用POS终端将交易细节发送给收购方。收购方为交易确定可使用的信用卡网络(如Visa和MasterCard)),并将这些信息转发给已识别的网络。该网络随后通过网络授权到信用卡的发行方。该信用卡根据持卡人的账户信息批准或拒绝交易。然后,发行人通过相同的渠道将其批准或拒绝(即通过确定的信用卡网络发送至收购方)。如果获得批准,则通过销售网点的网络系统通知商家,交易将被清除。整个过程通常在几秒钟内即可完成。一般情况下,商户将会收到来自持卡人的一种存款,用于支付所有电子支付,而不考虑信用卡网络或与信用卡相关的发卡机构。
  信用卡费用现状
  商户支付的是信用卡接收费。此项费用为收购方提供的购买金额的一个百分比。这部分费用,即收购方服务费用,由收购方保管,然后支付部分给发行方、部分支付给网络。发行方收取的费用是每笔交易的一个百分比,是该系统中支付的最大费用,被称为交易费。此项费用可以根据网络类型、商户类型和卡片类型(常规、高级或商务)而变化。反之,信用卡网络将从收购方和发行方收取网络服务费,后者负责接入网络的接入权。
  交易费是关于信用卡行业收费争论的焦点。这一问题已然导致与卡交易相关的收入流、交易成本最终由商人和持卡人承担、使用和接受借记卡、信用卡动机和条款的冲突、和其他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网络冲突等问题。
  交易费一般为1%~2.65%。负责设置交换费的一方,通常是网络提供方。他们并不需要支付这些费用。终端用户(商户和消费者)本身对价格制定过程没有影响。在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认为这是“对正常市场规律的扭曲,对效率和公平有着重要影响。需要通过权衡潜在的网络利益来解决这一问题”。出于这个原因,RBA已经集中调整了可以收取的交易费用的比率。
  信用卡网络规范现状
  网络规则用来管理商家参与信用卡系统的方式。已有的案例和法规都已强调了关于消费者保护、风险承担等方面的规则,其中最具争议的是无附加规则(即免附加费规则)。免附加费规则禁止商家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收回成本(即信用卡接收费)。因此,虽然商家的费用取决于持卡人使用哪种信用卡或支付类型,但商家不能设置不同的价格来匹配其成本的差异。“所有卡规则”要求商家接受与某一特定网络相关的所有类型的卡,如果他们选择接受该网络的任何一张卡(如商户拒绝使用基本的Visa卡,而接受高级的Visa卡),那么商户即使接受后者,后者也可能会让他们支付更多的费用来处理。无歧视规则(在MasterCard被称为反转向规则),即禁止商家提供奖励或对一个品牌或类型的信用卡进行优惠。“所有卡规则”和“无歧视规则”禁止商家向持卡人要求使用高成本信用卡。多边交易费规则规定费率需由MIF集中设定,该费率必须由收购方支付给发行人。与此同时,“准入规则”允许了消费者信用卡跨行的行为。
  影响商户的竞争因素起源于信用卡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收费和规则。两者都是由信用卡网络强加给商家的。在信用卡收费方面,商户们认为,在与信用卡網络合作的发行商达成维持或增加交易费的契约并设定这一费用后,商户将不会受到任何竞争压力的影响。与此同时,商户还认为信用卡网络规则,如无歧视规则,阻止他们从使用更高成本的支付方式转向持卡人,从而抑制了网络(和发卡机构)与信用卡支付费用的竞争激励。换句话说,如果商家在其他地方推广或鼓励使用低收费的具有竞争力的信用卡。目前的信用卡网络规则就会禁止这种做法,并认为这种做法是非法地将信用卡网络从竞争中隔离开来。尽管信用卡的处理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非导致市场驱动定价因素存在的理由。   信用卡反垄断的相关问题
  相关市场界定和双边市场
  在评估信用卡行业时,执法机关既要考虑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又要考虑相关市场界定的必要性。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信用卡行业是一个双边市场。在一个双边市场中有两个不同的群体(如:通过一个通用的多面平台来进行交互的商家和持卡人即商家—平台—消费者),平台需要以一种更有效的方式来匹配平台的两个部分。平台中介的创建价值主要是实现信息之间有效的和直接的交互。
  双邊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是网络效应的存在。在一个双边市场中,有相同的一面和横向的网络效应。这些网络效应可能发生在用户群或整个平台上。市场一端的价格往往会影响到市场另一端的用户的参与价值。网络效应“显著地使网络伤害的测量变得复杂”。
  进一步使市场界定过程复杂化的是双边交易缺乏执法先例。例如,加拿大在2013年的案例裁决中,由于法理学对于处理双边市场问题的缺失,执法机构在面临调查对象是Visa加拿大公司和MasterCard公司时便显得尤其被动。同样,在澳大利亚,Visa国际服务协会诉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一案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同样感到“物质的稀缺,即在支付系统领域获得有用的经济数据方法的全面制定的缺位”。
  这些复杂的问题均源于另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市场定义应该扮演什么角色。例如,在美国Visa国际服务协会案中,联邦法院认为市场界定并没有必然使相关的监管机构能够正确地理解竞争现状。除了解决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外,执法机构还意识到,信用卡行业的相关产品市场动态不会始终根据先例。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状况下竞争倡导是十分必要的。
  市场影响和竞争状况
  所有的参与者都从一个高效的行业中受益,而效率始终是全球经济讨论的焦点。因此,如何有效率地规范信用卡行业也成为涉及信用卡行业竞争的主要问题。信用卡持卡人选择用信用卡支付致使商户从接受信用卡中获得了更多的好处,反之持卡人也就更加愿意使用信用卡支付。过度的市场干预会打乱这个等式的平衡,会导致低效率,从而对系统中的各方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如果监管机构允许商家使用附加费来购买,信用卡持有者可能更愿意在收银机中“持有”,而对信用卡的普遍使用的预期可能会被破坏,从而导致信用卡使用的减少和商家销售数量的减少。减少了信用卡的使用,反过来,削弱了持卡者信用扩大,隐藏了信用风险,降低了清算效率。
  立法与司法的干预
  立法干预
  尽管立法干预是解决信用卡相关问题的很受欢迎的解决方式,但立法并不能完全解决信用卡行业的复杂挑战。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的前车之鉴表明,在立法干预下,社会仍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在2003年,澳大利亚皇家银行为了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和竞争制定了一项标准,要求废除Visa和MasterCard的免附加费规则。然而,在发现澳大利亚商户在收取信用卡费用“远远超过”原有费用之后,支付系统委员会改变了收费标准,要求信用卡将附加费限制在“合理的接受成本”上。自此以后,过度收费的比率虽有所下降,但情况仍远未达到完美。2014年3月,MasterCard发布了一项研究,发现澳大利亚持卡人在过去一年里额外支付了8亿美元的信用卡额外费用。澳大利亚政府敦促消费者机构积极监控信用卡供应商的做法以支付隐藏费用和费用,并制定协议以解决持卡人对附加费的担忧。与此类似,在英国,政府立法允许收费,但必须以低于合理成本的方式提出立法,以禁止超出合理的信用卡支付费用。
  通过立法干预似乎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至少是一个完整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正如上面所讨论的,立法干预并没有有效地解决市场参与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多数处理情况仍然令人失望。
  司法干预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本身对他们提供的解决方案可行性能力表示怀疑。即使法院继续作为解决信用卡纠纷的途径,但最近的一些案例仍旧令人怀疑司法干预的有效性。在Visa加拿大公司一案的法庭裁定中,即使针对Visa公司的反垄断指控成立,法院仍会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不支持所有诉请的成立。因为法院相信,对申请人合法关注的正确解决方案是监管。根据其他证据,该法庭认为,支持所有诉请将可能导致“另一套扭曲的激励措施的形成”。司法干预强调竞争法的“钝器之用”,即在信用卡行业涉及市场竞争的诉讼均是达到市场均衡的一种手段。司法干预的作用在于提供补救措施。“技术故障、不可预见的后果以及需要持续调整的利益相关者额协商”并非司法干预可以溯及的范畴。
  由于信用卡行业面临的挑战愈发复杂,许多国家正从对司法干预的依赖转向更多的监管和政策的驱动。截至2014年,据堪萨斯州储备银行估计,已有38个国家的公共部门对信用卡行业进行了干预,在交易中进行了交易或商业服务收费。大约36个国家自1990年起干预或调查了无附加费或无歧视规则。包括欧盟国家,美国、阿根廷、巴西、智利、中国、哥伦比亚、以色列、墨西哥、挪威、巴拿马、瑞士、土耳其和委内瑞拉等国家,均已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到信用卡行业的监管之中。
  促进信用卡行业竞争的新途径
  目前,一个共同的主题已然浮现:通过司法或立法的干预解决信用卡领域的市场竞争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取消规则或强制规定是不足以保障信用卡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确立的。而征收标准在某些领域已经被证明是能够创造一定程度的平衡状态的。
  在全球范围内,规则制定者正努力寻找解决交易费用和商业规则的反垄断问题的补救措施,以平衡各方利益的共同目标。我们也看到,目前使用的方法有其局限性。即使是在那些通过法院或立法来实施干预的司法管辖区,新的问题也在逐渐暴露,如过度收费。尽管这些试图解决问题的尝试都是精心设计的,但我们看到,电子支付行业的市场创新是一个同样的甚至更有希望的竞争规则的来源。因为它正在有机地扰乱和重塑现有的支付基础设施。事实上,就连法院也指出,“有证据表明,来自新技术的竞争正在加速,主要是移动电话支付”,而且这些服务进入市场“进一步证明了市场的活力”。虽然传统的信用卡系统仍在发挥作用,但新技术的进步为人们对目前正面临的问题的前进道路提供了新的希望。
  越来越多的竞争当局意识到信用卡行业面临的挑战和冲突的全球规模。国际案例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方案。两极分化的监管很多情况下变成了只能导致诉讼和无效监管的结果。尽管有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继续探索,但这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信用卡行业内部的复杂利益问题以及市场结果的反馈效应,而这些恰都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
  在高科技领域,这些复杂的市场动态往往不符合法院传统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美国,正在审理的案件和法院强制实施的案件表明,反垄断法的内在局限性以及法院程序在处理相关问题上的一致裁决仍旧无力。对以前无效因素的充分考虑和响应的立法可能是有效解决方案的一部分,但是即使是立法机构也必须谨慎对待商业信用卡费用与其他业务成本的根本区别。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效率而削弱和惩罚成功的市场参与者,因为这样做只会惩罚成功,惩罚创新,扭曲市场激励。
  考虑到法院或立法强制解决方案的所有相关影响,或许最重要的解决方案是市场创新,或者至少是市场创新与最适当的监管水平相结合,从而形成一个高效而有竞争力的市场。因为,转型的技术和创新的变革将提供最有力的执法工具。因此,法院和监管机构需要表现出强制的忍耐。“一动不如一静”,最艰难的执行决定是决定不采取行动,或采取极端谨慎的行动。允许市场在创新革命期间,在技术驱动的行业内进行自我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自愈相比与过度强硬的行政执法或许更有效率。
  (作者单位: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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