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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保财会信息质量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及时性、一贯性、相关性、可比性、明晰性、客观性上。社保财会信息失真,则会使得破产债权人、参保企业、政府决策管理部门和其他社保财会信息调用者对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无法得到真实可靠的数据,会将社保经办机构的财务诚信度大大降低。
关键词:保财会信息;真实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一、社会保险财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内部财务管理部门不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保经办机构的发展决策多是由政府来完成,成为政府的附属物,随着机构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化,强调机关与事业分开,强调事业单位应有的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改制后,建立了符合时代发展的事业单位管理形式,但只是有事业单位的形式,没有建立起经办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一些社保财务管理部门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具有的管理作用,使得一些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内部人为控制现象严重,没有让所有者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为了对管理层特定的目标予以实现,真实性的社保财会信息通常就是得不到很好的应用。对于社保财会信息失真情况的严重性,就是由于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的主管单位和管理层直接授意和指使。
(二)社保财会制度未跟得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
首先是无法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和核算部分社保财务活动的内容。在传统的社保财务管理中看来,因为这部分内容不是财会核算应该反映的内容,但这部分社保基金运行影响社保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保基金的收益情况,甚至还对巨大基金的风险详有不测。其次,即使反映了财务管理报表的内容,这种反应也不能说的上可靠,真实。比如,根据历史成本原则,本金部分在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与基金保值增值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样的财务管理信息会误导社保基金使用和决策者合理地利用社会保险基金。
(三)监督不力导致信息失真
按照现行的社保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部门的主管单位是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监督实施及管理制度。根据《财务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社保行政法规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在一些地方、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监督乏力、监管手段缺乏的现象依然存在。因为对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都有权监管,导致各个监管部门存在着缺乏配合的现象,对各家齐抓共管的监管方式没有进行配合。要对社保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完善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管理治理结构; 对内部稽核审计作用充分发挥;积极研究,将社保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化;运用法律手段,将社保基金的监管予以加强。
二、关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真实性的思考
从以上论述可知,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本质属性的重要质量特征社就是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目前,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状况令人担忧。正如社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包含有反映准确性、反映完整性和真实性一样,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失真也包括有不完整、不准确和不真实三个方面,财务管理信息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社保财务管理信息反映真实性受制度的局限作用
社保财务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与财务惯例的差距,对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是不利的。各项基金的核算在社保财务制度下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由各自省份根据情况确定基金的比例确定以及核算的与否,这在客观上为某些经办机构社保基金保值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于同一社保财务事项,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对选择的方法可能很多种,作出不同的处理,使得不能完全保证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二)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准确
主要是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某些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社保财务制度所规定的核算方法、程序不熟悉,对于账表之间、账实之间以及账账之间的数据往往会造成不符,社保财务管理诚信缺失在社保财务管理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差异下提供了推动力,在社保财务核算中尽管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力求准确,为社保经办机构决策的信息能够提供有用性,但由于本身经验、专业知识不同的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参差不齐的自身素质,存在职业判断水平的差异,对社保财务政策就出现同样性质的,对于不同的结果是由于理解的不同。
(三)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完整
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完整主要包括反映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揭示不充和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全面分两个方面。造成第一个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目前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完善,这对于规范社保经办机构的运行极为不利。第二个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社保财务管理者的操纵引起的,如少计利息以达到偷漏社保基金本金增值额的目的等。
针对上述问题,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真实性的提高出发,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将社保财务管理诚信写入相关社保法律,显示出执行机构、法治部门、政府部门的坚定决心;二是利用社保财务业务培训等各种形式,对于新的财务准则、制度需让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及时吸收,把握政策,以社保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三是积极利用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所反映的社保基金运营状况,对社保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评价,对于造成社保资产及基金重大损失的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大力发展社保注册会计师队伍,将社保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作用加强发挥,加强社保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大事,在法律的责任方面来看,约束社保注册会计师人员的行为,以达到提高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段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系统研究[D].西安:西北工业大学,2007.
[2]宋亮.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影响与改革路径研究[D].长春:东北财经大学,2012.
[3]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3.
[4]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关键词:保财会信息;真实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一、社会保险财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内部财务管理部门不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保经办机构的发展决策多是由政府来完成,成为政府的附属物,随着机构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化,强调机关与事业分开,强调事业单位应有的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改制后,建立了符合时代发展的事业单位管理形式,但只是有事业单位的形式,没有建立起经办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一些社保财务管理部门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具有的管理作用,使得一些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内部人为控制现象严重,没有让所有者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为了对管理层特定的目标予以实现,真实性的社保财会信息通常就是得不到很好的应用。对于社保财会信息失真情况的严重性,就是由于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的主管单位和管理层直接授意和指使。
(二)社保财会制度未跟得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
首先是无法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和核算部分社保财务活动的内容。在传统的社保财务管理中看来,因为这部分内容不是财会核算应该反映的内容,但这部分社保基金运行影响社保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保基金的收益情况,甚至还对巨大基金的风险详有不测。其次,即使反映了财务管理报表的内容,这种反应也不能说的上可靠,真实。比如,根据历史成本原则,本金部分在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与基金保值增值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样的财务管理信息会误导社保基金使用和决策者合理地利用社会保险基金。
(三)监督不力导致信息失真
按照现行的社保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部门的主管单位是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监督实施及管理制度。根据《财务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社保行政法规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在一些地方、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监督乏力、监管手段缺乏的现象依然存在。因为对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都有权监管,导致各个监管部门存在着缺乏配合的现象,对各家齐抓共管的监管方式没有进行配合。要对社保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完善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管理治理结构; 对内部稽核审计作用充分发挥;积极研究,将社保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化;运用法律手段,将社保基金的监管予以加强。
二、关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真实性的思考
从以上论述可知,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本质属性的重要质量特征社就是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目前,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状况令人担忧。正如社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包含有反映准确性、反映完整性和真实性一样,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失真也包括有不完整、不准确和不真实三个方面,财务管理信息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社保财务管理信息反映真实性受制度的局限作用
社保财务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与财务惯例的差距,对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是不利的。各项基金的核算在社保财务制度下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由各自省份根据情况确定基金的比例确定以及核算的与否,这在客观上为某些经办机构社保基金保值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于同一社保财务事项,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对选择的方法可能很多种,作出不同的处理,使得不能完全保证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二)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准确
主要是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某些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社保财务制度所规定的核算方法、程序不熟悉,对于账表之间、账实之间以及账账之间的数据往往会造成不符,社保财务管理诚信缺失在社保财务管理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差异下提供了推动力,在社保财务核算中尽管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力求准确,为社保经办机构决策的信息能够提供有用性,但由于本身经验、专业知识不同的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参差不齐的自身素质,存在职业判断水平的差异,对社保财务政策就出现同样性质的,对于不同的结果是由于理解的不同。
(三)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完整
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完整主要包括反映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揭示不充和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全面分两个方面。造成第一个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目前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完善,这对于规范社保经办机构的运行极为不利。第二个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社保财务管理者的操纵引起的,如少计利息以达到偷漏社保基金本金增值额的目的等。
针对上述问题,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真实性的提高出发,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将社保财务管理诚信写入相关社保法律,显示出执行机构、法治部门、政府部门的坚定决心;二是利用社保财务业务培训等各种形式,对于新的财务准则、制度需让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及时吸收,把握政策,以社保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三是积极利用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所反映的社保基金运营状况,对社保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评价,对于造成社保资产及基金重大损失的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大力发展社保注册会计师队伍,将社保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作用加强发挥,加强社保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大事,在法律的责任方面来看,约束社保注册会计师人员的行为,以达到提高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段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系统研究[D].西安:西北工业大学,2007.
[2]宋亮.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影响与改革路径研究[D].长春:东北财经大学,2012.
[3]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3.
[4]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