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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明确行政立法权限范围的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根据法律和其他上位法,这就使行政立法权限范围难免要处于模糊状态。笔者认为,为了使行政立法权限范围尽可能明确,并防止行政立法上的矛盾和混乱现象,一要扩大立法授权,二要理顺行政立法“根据”,这两项措施是可行的。有的主张,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各自权限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列举,这种思路是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