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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修改,一律追究收买人收买行为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对收买人实施收买行为的处罚,强化了我国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决心。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规定并非能使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达到最大化。刑法是为保护法益而存在,不能成为泄愤的工具,并且这种修改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因此,有必要对该罪增设财产刑、设置免除刑罚的条件和界定相关概念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