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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制与西方公司制度的重要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双重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即初始所有者与代理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所有者与代理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为此支付昂贵的代理成本。对现代企业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及我国国有企业的营运实践表明,企业综合代理成本与代理层次呈正比;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成本与综合代理成本成反比。因此,我国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降低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减少代理环节;二是完善对代理人的激励、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