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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十分严重,在我国银行业寻找合理途径解决不良资产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对日本实施产业再生措施盘活产业的分析研究,找出了该措施对培育民间再生市场等可取之处,进一步指出我国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时应该借鉴的地方,以供参考。
关键词:日本 产业再生措施不良资产
中图分类号:F833.5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05)11-0036-03
日本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的泡沫经济崩溃以后,银行业
一直被不良资产困扰着,北海道拓殖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等大银行的相继倒闭带给现存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压力,在市场的压力下商业银行先后通过合并的形式由原来的13家大银行合并为7家大的银团。通过合并削减效率低下的部门来增加收益,获得处理不良资产的资金。此外,从宏观的观点来看,日本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明显不足。银行在把作为经济血液和营养的资金及信用传输到经济活动每个领域时应起到中枢作用,日本银行业发挥此作用的能力明显不足。日本为了恢复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成立专门的再生会社和专业部门,并不断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外部专家合作等。而且,在整理回收机构(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 RCC)以外,2003年5月份成立了产业再生机构(Industrial Revitalization Corporation of Japan、IRCJ)。 到目前为止,产业再生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虽然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但是却迈出了使得不良资产得以彻底解决和金融系统健全化的扎实一步。自此日本的金融机构对由泡沫经济崩溃产生的不良资产的处理有了很大进展。到2003年9月为止,日本的银行整体不良资产余额为31.6万亿日元、比前一年3月为止的总额减少3.7万亿日元,比高峰时期的2002年3月份减少11.6万亿日元。7家大型银行集团2004年3月份决算期末的不良资产余额与2003年3月份相比减少了32%,将总额压缩至14万亿日元。由此可见,日本处理不良资产取得了很大成果,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产业再生措施的涵义
日本的产业再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产业再生包括“私的整理”和“法的整理”两种。广义的产业再生包括更广泛的范围。但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目的都是重新振兴企业。产业再生手法多种多样。包括事业重组、产业再生基金的利用、受管债务人(Debtor-in-possession,DIP) 融资、银行或支持者的援助、闲置资产、不动产的变卖等。其目的在于防止由于银行在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理时,由于大型企业的倒闭,彻底清算,造成大量的配套中小企业的倒闭,此时建立产业再生机构的作用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清算企业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1、法的整理—通过法院进行产业再生。
所谓法的整理,就是向法院申请,在法院的管理下进行经营重建的手续,根据法律来进行企业的再生或者破产处理。由于在现实中,有些企业虽然有收益能力,但是由于背负巨额利息债务,就不得不需要大幅削减债务,但是在得不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可能进行。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的整理。近年来日本根据法的整理再生的企业案例,最令人注目的是搜狗(sogo)公司的例子。
2、私的整理-通过民间协议进行产业再生。
所谓私的整理是指以贷款银行为中心的债权者和债务者之间利用协议来进行产业再生的手法,目前根据私的整理的指导方针的再生和通过产业再生机构的再生都相当于此。对于较困难的案件,先由产业再生机构来探索出一定的道路,等成功的案例增多了再由民间来进行。作为小泉政权综合通缩对策的点睛之笔的产业再生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如何推进政府主导的产业再生对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日本产业再生机构的特点和作用:
1、产业再生机构概况
日本政府于去年设立了专门机构实施产业再生措施,具体如表1-1。
2、 产业再生机构的特点
(1) 迅速的决策组织体制。
再生机构的再生业务分为5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几位专业人士。在这样的组织里、企业是否能够再生通常在一两个月内认定,就算是金额巨大的再生项目,也会在三个多月左右认定,即可以迅速决策,在相对比较短的时期做出专业结论。
(2) 现金流来判断企业的价值。
再生机构在对企业的价值进行判断时,不是采取以前那样的担保资产价值的评估方式,而是根据企业的资产创出现金流的多少来判断企业的再生价值。根据创出现金流的多少,来判断资产的价值,可以使债权的卖方和买方相对容易的判断出债权的真实价值,从而加速了债权的流动可能性。
(3) 重视所支援企业本身的示范性。
其出发点是,让再生机构不局限于企业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大小,尽可能选择一些产业类型上和再生方式比较有示范性的企业来支援,将来再生机构解散以后也会对民间的再生市场提供可借鉴的再生模型。
3、产业再生机构的作用
(1) 对二次损失的抑制。
所谓二次损失是指由机构组织重建的企业,没有达到预想后果,最终导致的损失。发生二次损失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机构从非主要银行购买不良资产时定价过高,因为机构最终将把所购债权卖给金融机构、基金或者整理回收机构(RCC),日本政府在购买时采用美国式的现金流评价方式,设定价格比整理回收机构(RCC)的购买价格要高。如果定价过高,就卖不出去,定价过低,损失就会转嫁给国民。二是与购买价格无关,一旦所支援的企业最终不能重建而破产,机构同样会蒙受损失。为减少二次损失,机构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在确定购买价格时,通过日本国内著名的评估机构对企业价值进行适当的评价,避免定价与实际价值相差太大。②目前机构所支援的企业已达到17家,机构采取各种积极手段以确保达到预期重建效果。这些手段包括向企业派遣经营者和为企业寻找强有力的支援者。
(2) 民间再生市场的培育。
事实上,在机构设立以前,日本的产业再生活动已经非常活跃。例如政策投资银行成立了再生基金,整理回收机构(RCC)也开辟了产业再生事业,个别金融机构和一般事业法人也纷纷成立了再生基金等。机构成立之时,对机构可能会扼杀这些民间活动的担心很多,因而机构成立后,尽量避免一些负面影响,积极培育民间市场。首先,机构本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机构的许多职员来自民间再生基金,很多人将来还会回到民间。经过众多案例的历练,对其专业能力将有很大的提升。将来回到民间,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机构还积极寻求与民间基金的合作,机构的人员有限,相对于日本庞大的产业再生市场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机构积极与民间基金合作,最大限度的利用民间的力量和智慧,同时也使民间基金得到了机会,从而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促进整个再生市场的发展,探索并制定产业再生规则,以指导今后的再生活动。到目前为止,日本的产业再生尚处于摸索阶段,无章可循。因此事前很难预测重建的效果,机构正积极尝试不同类型的产业再生,试图摸索出产业再生的基本规律,以供后来人参考。如表2-1:
三、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迟迟未能进行彻底的改革,致使银行大量不良债权产生,拖了经济的后腿,导致了10年的经济低迷。中国最近出现经济过热的倾向,政府进行了紧急刹车,但是,很可能会反过来导致投资和资产价格的下跌,使经济陷入不良循环,一旦泡沫崩溃,中国很有可能出现日本90年代的状况,因此中国应尽快进行银行系统的彻底改革。日本面对庞大的不良资产,不仅仅限于银行系统本身的调整和改革,而是进行了积极的产业再生重建,从根本上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进行金融再生和产业再生一体化的改革,这一点尤其值得中国借鉴。
1、改革的方向:
基于以上经验和教训,要想彻底解决我国不良资产问题,我们须从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政府三方进行努力,配合再生模式,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理。
(1)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方向。
为了抑制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国有商业银行的间接金融机能的强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非常重要。关于间接金融机能的强化,鉴于银行本身就是从事间接金融的中介机构。银行只有通过自身增资,才能感到增资的辛苦,并能借此提高间接金融的信用度。因此要避免一而再,再而三的政府注资。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现在中国正积极推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海外上市。但上市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最终确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手段。通过上市,来吸引国内外众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高国有银行透明度,强化公众监督。
(2)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改革方向。
为了将来更好的对国有企业进行重建,应对资产管理公司(AMC)进行以下调整。一是扩大业务内容、追加机能。从日本的经验来看,为了防止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应该赋予其企业再生机能和融资机能。二是给与其更多自主权。对于处理对象的选定、不良资产的购买、价格的确定等,应该给予其根据市场而自主决定的权利。三是放宽对不良资产处理的限制。 四是应该提高组织的效率性。与日本产业再生机构(IRCJ)的160人的职员数相比、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四家现有职员已经达到万人左右,很可能演变成为效率低下的又一个国有企业。因此进行相应的人事调整和培养专业人才非常必要。另外还应积极援用外部专家,提高组织的效率。
(3)政府在解决不良资产方面应做的努力
作为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问题,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问题被认为是不良债权产生的温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关联也逐渐被隔断了。如果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过分的介入市场,必定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对于我国来说,政府在国有银行的金融改革和不良债权的处理过程中必须进行重新定位。日本的产业再生,是依靠银行自身的改革作为出发点的,多种民间资本组成的再生投资基金也纷纷参与,这样由民间开始的产业再生活动又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动和支持,从而得到了更加迅猛的发展。我国也应该采取以银行自身改革为出发点的不良债权处理模式,提高银行对风险资产的管理能力,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减少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在不良债权处理上需要金融业和产业界一起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低效率部门得到裁减,将资金用到效率高的部门,完成社会资本的合理配置。现在,我国政府在对金融改革和不良债权问题的处理上政府行为过于明显,政府处于金融改革的最前沿的现象对于发挥银行和民间的自主性这一点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2、 具体措施
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理,我国应借鉴经验,考虑采取下述措施;
(1) 要培育不良债权处理和产业再生的市场。
我国的不良债权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单纯依靠债权回收整理公司不足以解决问题,应该建立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理市场。没有发达的不良资产处理市场和再生市场,债权回收整理公司也很难顺利地完成所担负的责任。今后为了培育不良债权的市场,不仅要强化债权回收整理公司的功能,还要积极引进外资,培育民间的资本,让民间企业能够顺利地进入市场。
(2) 完善资本市场的立法,加强监督。
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法律不健全,存在漏洞,不良债权的处理手段受到了限制。近年来,虽然正在大力推出金融相关法律的建设,但是和日益发展的资本市场的需要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下的相互融入来比较,还是相对滞后。为了加速不良债权的处理,应积极制定和完善资本市场、不良债权处理以及产业再生的相关法律。
(3) 引入竞争机制,放松管制,促进民间银行的发展,强化国有银行的竞争力。
由于严格的行业管制,资金分配到非效率部门的现象比较多,并且银行间,银行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暧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至今在信贷的比例中仍然占有70%的比重,收益率,费用率,自有资本率,这些主要指标与国际平均水平有很大差距,和其他国内商业银行相比也处于劣势。现在我们逐渐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今后的竞争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可以考虑放松对国内企业的限制,积极引进民间资本。我国经济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彻底的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之前,认可了民间企业和私营企业,民间企业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竞争环境刺激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比较好。民间银行的导入必定会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综上所述,日本通过产业再生措施解决不良资产方面已初见成效,而我国巨额的银行不良资产必须尽快解决,基于此,我国也应积极探讨并尝试产业再生措施,以便为我国不良资产处理提供好的解决办法。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作者简介:
张同功,青岛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师
黄晓亮,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日本 产业再生措施不良资产
中图分类号:F833.5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05)11-0036-03
日本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的泡沫经济崩溃以后,银行业
一直被不良资产困扰着,北海道拓殖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等大银行的相继倒闭带给现存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压力,在市场的压力下商业银行先后通过合并的形式由原来的13家大银行合并为7家大的银团。通过合并削减效率低下的部门来增加收益,获得处理不良资产的资金。此外,从宏观的观点来看,日本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明显不足。银行在把作为经济血液和营养的资金及信用传输到经济活动每个领域时应起到中枢作用,日本银行业发挥此作用的能力明显不足。日本为了恢复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成立专门的再生会社和专业部门,并不断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外部专家合作等。而且,在整理回收机构(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 RCC)以外,2003年5月份成立了产业再生机构(Industrial Revitalization Corporation of Japan、IRCJ)。 到目前为止,产业再生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虽然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但是却迈出了使得不良资产得以彻底解决和金融系统健全化的扎实一步。自此日本的金融机构对由泡沫经济崩溃产生的不良资产的处理有了很大进展。到2003年9月为止,日本的银行整体不良资产余额为31.6万亿日元、比前一年3月为止的总额减少3.7万亿日元,比高峰时期的2002年3月份减少11.6万亿日元。7家大型银行集团2004年3月份决算期末的不良资产余额与2003年3月份相比减少了32%,将总额压缩至14万亿日元。由此可见,日本处理不良资产取得了很大成果,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产业再生措施的涵义
日本的产业再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产业再生包括“私的整理”和“法的整理”两种。广义的产业再生包括更广泛的范围。但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目的都是重新振兴企业。产业再生手法多种多样。包括事业重组、产业再生基金的利用、受管债务人(Debtor-in-possession,DIP) 融资、银行或支持者的援助、闲置资产、不动产的变卖等。其目的在于防止由于银行在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理时,由于大型企业的倒闭,彻底清算,造成大量的配套中小企业的倒闭,此时建立产业再生机构的作用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清算企业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1、法的整理—通过法院进行产业再生。
所谓法的整理,就是向法院申请,在法院的管理下进行经营重建的手续,根据法律来进行企业的再生或者破产处理。由于在现实中,有些企业虽然有收益能力,但是由于背负巨额利息债务,就不得不需要大幅削减债务,但是在得不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可能进行。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的整理。近年来日本根据法的整理再生的企业案例,最令人注目的是搜狗(sogo)公司的例子。
2、私的整理-通过民间协议进行产业再生。
所谓私的整理是指以贷款银行为中心的债权者和债务者之间利用协议来进行产业再生的手法,目前根据私的整理的指导方针的再生和通过产业再生机构的再生都相当于此。对于较困难的案件,先由产业再生机构来探索出一定的道路,等成功的案例增多了再由民间来进行。作为小泉政权综合通缩对策的点睛之笔的产业再生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如何推进政府主导的产业再生对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日本产业再生机构的特点和作用:
1、产业再生机构概况
日本政府于去年设立了专门机构实施产业再生措施,具体如表1-1。
2、 产业再生机构的特点
(1) 迅速的决策组织体制。
再生机构的再生业务分为5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几位专业人士。在这样的组织里、企业是否能够再生通常在一两个月内认定,就算是金额巨大的再生项目,也会在三个多月左右认定,即可以迅速决策,在相对比较短的时期做出专业结论。
(2) 现金流来判断企业的价值。
再生机构在对企业的价值进行判断时,不是采取以前那样的担保资产价值的评估方式,而是根据企业的资产创出现金流的多少来判断企业的再生价值。根据创出现金流的多少,来判断资产的价值,可以使债权的卖方和买方相对容易的判断出债权的真实价值,从而加速了债权的流动可能性。
(3) 重视所支援企业本身的示范性。
其出发点是,让再生机构不局限于企业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大小,尽可能选择一些产业类型上和再生方式比较有示范性的企业来支援,将来再生机构解散以后也会对民间的再生市场提供可借鉴的再生模型。
3、产业再生机构的作用
(1) 对二次损失的抑制。
所谓二次损失是指由机构组织重建的企业,没有达到预想后果,最终导致的损失。发生二次损失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机构从非主要银行购买不良资产时定价过高,因为机构最终将把所购债权卖给金融机构、基金或者整理回收机构(RCC),日本政府在购买时采用美国式的现金流评价方式,设定价格比整理回收机构(RCC)的购买价格要高。如果定价过高,就卖不出去,定价过低,损失就会转嫁给国民。二是与购买价格无关,一旦所支援的企业最终不能重建而破产,机构同样会蒙受损失。为减少二次损失,机构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在确定购买价格时,通过日本国内著名的评估机构对企业价值进行适当的评价,避免定价与实际价值相差太大。②目前机构所支援的企业已达到17家,机构采取各种积极手段以确保达到预期重建效果。这些手段包括向企业派遣经营者和为企业寻找强有力的支援者。
(2) 民间再生市场的培育。
事实上,在机构设立以前,日本的产业再生活动已经非常活跃。例如政策投资银行成立了再生基金,整理回收机构(RCC)也开辟了产业再生事业,个别金融机构和一般事业法人也纷纷成立了再生基金等。机构成立之时,对机构可能会扼杀这些民间活动的担心很多,因而机构成立后,尽量避免一些负面影响,积极培育民间市场。首先,机构本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机构的许多职员来自民间再生基金,很多人将来还会回到民间。经过众多案例的历练,对其专业能力将有很大的提升。将来回到民间,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机构还积极寻求与民间基金的合作,机构的人员有限,相对于日本庞大的产业再生市场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机构积极与民间基金合作,最大限度的利用民间的力量和智慧,同时也使民间基金得到了机会,从而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促进整个再生市场的发展,探索并制定产业再生规则,以指导今后的再生活动。到目前为止,日本的产业再生尚处于摸索阶段,无章可循。因此事前很难预测重建的效果,机构正积极尝试不同类型的产业再生,试图摸索出产业再生的基本规律,以供后来人参考。如表2-1:
三、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迟迟未能进行彻底的改革,致使银行大量不良债权产生,拖了经济的后腿,导致了10年的经济低迷。中国最近出现经济过热的倾向,政府进行了紧急刹车,但是,很可能会反过来导致投资和资产价格的下跌,使经济陷入不良循环,一旦泡沫崩溃,中国很有可能出现日本90年代的状况,因此中国应尽快进行银行系统的彻底改革。日本面对庞大的不良资产,不仅仅限于银行系统本身的调整和改革,而是进行了积极的产业再生重建,从根本上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进行金融再生和产业再生一体化的改革,这一点尤其值得中国借鉴。
1、改革的方向:
基于以上经验和教训,要想彻底解决我国不良资产问题,我们须从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政府三方进行努力,配合再生模式,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理。
(1)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方向。
为了抑制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国有商业银行的间接金融机能的强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非常重要。关于间接金融机能的强化,鉴于银行本身就是从事间接金融的中介机构。银行只有通过自身增资,才能感到增资的辛苦,并能借此提高间接金融的信用度。因此要避免一而再,再而三的政府注资。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现在中国正积极推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海外上市。但上市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最终确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手段。通过上市,来吸引国内外众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高国有银行透明度,强化公众监督。
(2)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改革方向。
为了将来更好的对国有企业进行重建,应对资产管理公司(AMC)进行以下调整。一是扩大业务内容、追加机能。从日本的经验来看,为了防止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应该赋予其企业再生机能和融资机能。二是给与其更多自主权。对于处理对象的选定、不良资产的购买、价格的确定等,应该给予其根据市场而自主决定的权利。三是放宽对不良资产处理的限制。 四是应该提高组织的效率性。与日本产业再生机构(IRCJ)的160人的职员数相比、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四家现有职员已经达到万人左右,很可能演变成为效率低下的又一个国有企业。因此进行相应的人事调整和培养专业人才非常必要。另外还应积极援用外部专家,提高组织的效率。
(3)政府在解决不良资产方面应做的努力
作为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问题,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问题被认为是不良债权产生的温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关联也逐渐被隔断了。如果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过分的介入市场,必定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对于我国来说,政府在国有银行的金融改革和不良债权的处理过程中必须进行重新定位。日本的产业再生,是依靠银行自身的改革作为出发点的,多种民间资本组成的再生投资基金也纷纷参与,这样由民间开始的产业再生活动又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动和支持,从而得到了更加迅猛的发展。我国也应该采取以银行自身改革为出发点的不良债权处理模式,提高银行对风险资产的管理能力,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减少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在不良债权处理上需要金融业和产业界一起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低效率部门得到裁减,将资金用到效率高的部门,完成社会资本的合理配置。现在,我国政府在对金融改革和不良债权问题的处理上政府行为过于明显,政府处于金融改革的最前沿的现象对于发挥银行和民间的自主性这一点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2、 具体措施
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理,我国应借鉴经验,考虑采取下述措施;
(1) 要培育不良债权处理和产业再生的市场。
我国的不良债权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单纯依靠债权回收整理公司不足以解决问题,应该建立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理市场。没有发达的不良资产处理市场和再生市场,债权回收整理公司也很难顺利地完成所担负的责任。今后为了培育不良债权的市场,不仅要强化债权回收整理公司的功能,还要积极引进外资,培育民间的资本,让民间企业能够顺利地进入市场。
(2) 完善资本市场的立法,加强监督。
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法律不健全,存在漏洞,不良债权的处理手段受到了限制。近年来,虽然正在大力推出金融相关法律的建设,但是和日益发展的资本市场的需要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下的相互融入来比较,还是相对滞后。为了加速不良债权的处理,应积极制定和完善资本市场、不良债权处理以及产业再生的相关法律。
(3) 引入竞争机制,放松管制,促进民间银行的发展,强化国有银行的竞争力。
由于严格的行业管制,资金分配到非效率部门的现象比较多,并且银行间,银行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暧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至今在信贷的比例中仍然占有70%的比重,收益率,费用率,自有资本率,这些主要指标与国际平均水平有很大差距,和其他国内商业银行相比也处于劣势。现在我们逐渐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今后的竞争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可以考虑放松对国内企业的限制,积极引进民间资本。我国经济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彻底的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之前,认可了民间企业和私营企业,民间企业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竞争环境刺激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比较好。民间银行的导入必定会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综上所述,日本通过产业再生措施解决不良资产方面已初见成效,而我国巨额的银行不良资产必须尽快解决,基于此,我国也应积极探讨并尝试产业再生措施,以便为我国不良资产处理提供好的解决办法。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作者简介:
张同功,青岛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师
黄晓亮,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