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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名古屋议定书》项下的惠益分享义务研究不够深入,导致惠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同时管理主体不明的问题非常突出。通过对《名古屋议定书》项下一般义务的分析可以知道惠益分享的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兼具提供者和获取者的双重身份,伴随着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目前的我国履约现状,我国可以从立法层面、主体明确方面、设立研究机构等方面更好地履行惠益分享义务并行使应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