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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求法官在实现正义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官应当成为实现个别正义的主要实践者,他们能够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个案中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将法官独立制度、自由裁量权制度和法官的道德建设机制结合起来,建构起一条达至个别正义的绿色通道,维护个案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