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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在当今社会发挥着其应有之义。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易受侵害等特点导致其在实务中赔偿难的问题。2013年商标法修正之后,其63条规定了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赔偿的具体方法,但实务中商标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范围、额度、未来利益、市场份额等证明难度仍居高不下。而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虽然通过法定赔偿和酌定赔偿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明的难度和受害人维权的难度,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试通过对比日本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审视商标法第63条的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