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冲突的法理认识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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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交往与联系更加密切,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更复杂化,为了解决随之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纠纷,我国立法数量也越来越多,导致法律冲突现象也更为普遍。法律冲突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
  关键词:法律冲突;法理认识;解决
  法理冲突的影响也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法律冲突对法律的改革和变迁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冲突对法律的功能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本文将从法律冲突的概念、产生原因和影响及解决途径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首先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概念,即不同法律在同一社会问题上产生了矛盾的法律现象。这一定义虽然略显粗略,但也相对全面。由于其在国际私法学研究主题上占据特殊的地位,国际私法学家对法律冲突也给予了概念定义,而他们的定义更多的是从国际私法意义上进行定义,不免使这个概念显的过于狭隘,虽说这是由于定义的角度问题而产生的定义缺陷,但其定义的更主要的缺陷是在消极冲突上,国际私法学家对法律冲突的定义都没能将消极冲突包含进去。消极冲突是不同法律间互相矛盾的现象,在法制社会中依然大量存在,即使是在国际私法间也存在,各个国家从自身管辖权的本位出发,都努力的想近可能的扩大本国法律的管辖范围,导致各国在某些存在争议的问题上推来让去。在一个国家内部又表现为相反的态度,即立法的空白,使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想要更加深入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还得认识其边缘界定。首先说一个边缘问题,在高等教育上的权利义务问题中,有特定的《高等教育法》,另外还有相关的《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此时很多学者常常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判断,这是常见的错误。其实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是包含关系,并不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对比,即使像高等教育法和九年义务教育法这样的分支教育法有其特殊性,但在法律效力上与教育法并不存在冲突,因为在法不越权的情况下,它们有各自的管辖范畴。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原因。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普遍存在,其产生各种冲突的现象也不可避免,追究到法律责任上就会发现各种法律冲突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毕竟法律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平衡各个利益矛盾体,让人们生活在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中。另外,法律的立法者也会根据当时所处的環境和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变化而制定特别的法律,所以法律是极其被动的存在。同时,当已存在很久的法律制度跟不上当前社会进步的节奏时,该法律也很可能会被淘汰,而制定新的符合社会需求的新法律制度。如果新法律在旧法律未被淘汰的情况下就出现了,这时,两种针对同一社会现象制度的法律规范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定出的新法律制度只会越来越多,所以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性也会更大。
  (2)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观原因。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即是由人制定的,不同人有不同的思想,即使是面对同一事件,也很难单纯的有一个是非黑白的界定,所以当立法者对同一部法律有不同的看法时,法律制度的冲突就产生了。另外,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制定者都应该用理性的、科学的方法来制定法律,从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出发,但人是有感情的,不管怎么严格,都不能杜绝其本身倾向性的产生,这也导致了立法的冲突。而本身制定的法律有冲突,即是有缺陷,那不同法律之间的权限分不清楚,法律之间的配合度不够等问题也随之产生,即产生了法律冲突。
  三、法律冲突产生的影响
  不同法律之间有了冲突,首先就给法的价值、功能和法的权威性带来挑战,表现出法律的不严格性,不理想状态,很难服众。虽然法律完全不冲突,且能面面俱到的理想状态很难达到,但我们还是要尽力通过解决法律冲突等问题来追求理想状态。
  从价值上看,制定法律是因为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为了维持秩序,才有了制定法律的做法,即法律从根本上来看就是维持秩序的,与各个行业制定的规章制定等同,只是具有更严厉的惩罚制度,而如果法律本身就存在矛盾,是混乱无序的,是不可能通过它来规约人们的行为,进而维持一个有秩可询的和谐社会。而且法律冲突可能导致判决的失当,而出现不公正的现象,而对法律的其他价值造成破坏。
  从功能上看,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对社会价值观产生正向的引导作用,还包括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强制功能和教育功能。法律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在正确、充分的发挥法律的各个功能的情况下,明确社会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互相制衡,自觉维持社会秩序。而法律冲突对法律的各个功能性都进行了破坏,而导致法律的功能从利远远大于弊的立场转变成利弊相当的。
  从权威性来看,一个有矛盾的秩序本身想去制约其他人的行为本身就是可笑的。
  四、法律冲突解决途径
  (1)合理划分立法权制度。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合理划分不同的立法权,使每个接触到法律制定的部分都严格的区分开来,不让其有因角度和立场的不同而发表不同看法的状况发生,使法律的效力和等级之分更加的明确清晰。那么,首先应该对我国法律的制定者,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的立法权限进行划分。要合理的控制不同部分的立法权利,以及其授权立法的权利。
  (2)对新立的法律给予充分的解释,对法律的解释越清晰,对法律的效力范围也更明确,不同法律之间的权力冲突也更突出,当矛盾显而易见时,则更好解决。反观我国,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在制定新的法律时给出的立法解释微乎甚微,更多的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过司法解释只是阐述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对法律本身的效力和权限范围并没有说明。
  (3)提升立法者的素质。作为法律的制定者,除了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水平,在综合素质方面也不能差。聘用一批专业能力过硬,综合素质够高的立法团队,有望从根源上缓解法律冲突的产生。那么,政府部门需要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奖励制度,提供更多的进修学习机会,在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方面多下功夫。同时由于立法者的权利过大,也要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定来保证立法者不能随便滥用权利。
  五、总结
  本文从法律冲突的概念,产生的原因和导致的影响等法理知识,以及几个可行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探讨。希望促进我国和谐的法制社会能够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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