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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法性 ADR,又称法院附设 ADR,与法院解决纠纷的传统方法相比,被视为一种非诉讼的、不经审判解决纠纷的程序。作为一种同样以法院为主持机构的程序,司法性 ADR 迥异于诉讼程序却又与之存在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兼具 ADR 本质与诉讼程序特征之“双重人格”。在 ADR 发展迅猛的国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