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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党的领导制度建设在曲折中前进,在继承中创新,在探索中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分析和总结60多年来党在这方面的探索历程和基本经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不断提升高校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领导体制演变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对高校领导的体制也处在不断地调整和变革之中。其发展进程主要经历如下阶段:
1.初步确立时期(1949—1966)
在这一阶段,新政府全面接管旧学校,改造原有的高校领导体制,初步确立了党委在高校的领导核心地位。
根据1950年8月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之十九条规定:中国“大学及专门学院采取校(院)长负责制”。这对改变此前在校务委员会领导下,高校无人专职负责的状况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其弊端在于校长过于集权,容易发生独断专行现象。1952年院系调整以后,中央为加强对高校的领导,不断下派干部充任校(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务。这样虽强化了党的领导,但也引发了新的矛盾,许多学校均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
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新党章,在原则上规定,工厂、高校等基层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规定,“一切学校应该受党的领导”“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但事实上,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开始,高校就发生了“左”的错误。党委包办学校行政工作,并且将大鸣大放、大字报作为组织管理、思想政治工作普遍和经常采用的方法,致使校务委员会有名无实,校长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从1961年1月开始,中央逐步纠正了此前“左”的做法,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9月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高教六十条”)。该《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长和校务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这是在总结此前正反两方面经验之后,所作出的一种综合约定。其优点:一是体现党对学校的统一领导;二是突出校长在行政管理上的领导地位;三是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这一领导体制在1962年3月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以后,在全国高校中普遍执行。新体制同前两种体制相比优势明显,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2.曲折发展时期(1966—1978)
从1966年起,中国爆发了持续10年的“文化大革命”。它从文教战线开始,然后迅速波及到全国各个领域。在“文化大革命”中,“左” 倾错误思想泛滥,高校成为了这场运动的“重灾区”,党对高校的领导遭到严重破坏,各级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机构被冲垮,工宣队、军宣队取代了党的领导,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遭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大学党的建设也无从谈起。
“文化大革命”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集中力量打击一小撮极端反动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充分地揭露和批判他们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罪行,把他们最大限度地孤立起来”[《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1966年8月8日),《红旗》1966年第10期]。这样,在许多单位尤其是高校,执政者一下子沦落为革命的对象—“走资派”。1967年,上海爆发了“一月风暴”,造反派成立“革命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自此之后,“夺权”之风日盛,由“夺权”到“抢权”,由“文攻”到“武斗”,全国遂陷入了“打倒一切”“全面内战”的混乱状态。
1968年7月,工宣队、军宣队进驻高校,建立了工、军、革三结合的学校领导班子,高校的混乱局面有所缓和。但在“四人帮”的主导下,1971年出台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则把“文化大革命”前17年教育战线的领导体制诬蔑为“黑线专政”。《纪要》虽提出要“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宣队的政治作用”,但又把工农兵学员确定为“教育革命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他们上大学,管大学,用毛泽东思想改造大学的作用”(简称“上、管、改”);而党的领导则被攻击为资产阶级的“管、卡、压”,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要求自上而下地成立所谓“上、管、改委员会”,与党委分庭抗礼。这既破坏了党的领导,也颠倒了师生教学相长的关系。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高校党的建设出现了转机。197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转发了教育部党组《关于工宣队问题的请示报告》,工宣队全部撤出学校。但一方面当时中央执行“两个凡是”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也由于10年积压的问题很难一时破解,这导致国家发展陷入两年徘徊时期,而党在高校的领导也无法真正确立起来。
3.调整改革时期(1978—1989)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党在高校的领导体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调整。其实,早在1978年10月教育部就发出通知,要求试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新高教六十条”)。这是在1961年颁发的“高教六十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把原规定的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系党总支对系行政工作实行保证和监督的领导体制,修改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系一级实行“系党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不设校务委员会。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后勤工作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
新方案为高校的拨乱反正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这种体制本身也存在一些弊病,主要表现在校长对行政的领导缺乏权威性,系主任必须接受校长和系党总支的双重领导,当校长意见与系党总支意见不一致时,校长的指令往往难以贯彻执行。为此,198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以便克服党政职、权、责不分的倾向。《意见》明确提出:“党政干部要明确分工。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主要应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要着重致力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工作。学校所有的行政工作,都应由校(院)长为首的行政人员去处理,要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
此后,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学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但由于此后不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一度泛滥,有的学校甚至提出“党的活动业余化、党的干部兼职化、党的工作义务化、党的作用要淡化”,许多高校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党的领导失威、马列主义失灵、思想阵地失控、政工队伍失散”的状况,致使校长负责制的试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并最终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所取代。因此,这一时期,除少数高校试行校长负责制外,大多数高校还是在改革与探索中,逐步建立起集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校长行政管理优势于一体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制度。
4.完善定型时期(1989—至今)
1989年发生的政治风波和在这之后发生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给中国共产党敲响了警钟,加强党的领导又被提到重要位置。同年8月28日,党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试行校长负责制的范围不再扩大。”“无论实行何种领导体制,党委都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全面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干部,同时支持行政领导独立负责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要努力建设一支精干的、专兼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校党委应配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较大的系应配备专职总支书记,年级应配备做学生工作的专职干部。”
此后,在1990年7月17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又进一步确认: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在学校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在此基础上,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而把这种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而学校日常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则由校长主持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初步形成,高校内部管理从此走上法治化道路。至此,党在高校的领导体制,60多年来先后经历了“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院)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的一元化领导”“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7种形式后,最终定型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践也证明,这一领导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培养高素质人才、加速学校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组织保证。
完善高校领导体制的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在领导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改革和完善高校党的领导体制,既取得了显著成效,也积累了丰富经验。
1.加强党的领导,始终把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体制的核心工程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而确立这一保证的基础和关键,就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此,必须从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一领导体制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不断增强高校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这一领导体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一,党委领导是核心。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必须尊重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权。第二,校长负责是关键。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党委必须支持校长行使职权,不可包揽具体事务。第三,民主集中是根本。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制度建设是保障。民主是制度的前提,制度是民主的保障。要不断加强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建设。
总之,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就必须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不断发展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民主协商、科学决策的工作机制。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党在高校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2.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高校党委工作的根本任务
党的建设从来是同党的政治路线联系在一起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总结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高等教育是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党委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大局,牢牢把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始终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高校党的根本任务,已经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成就。
当前,在抵制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图谋的斗争中,在国内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下,高校党委仍需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做到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认识一致,对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指导思想认识一致,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真正落实在人才培养上,把“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作为高校党工作的中心议题;不断加强党的组织和作风建设,使高校党的组织成为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把党的教育方针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并用高校培养人才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来作为检验高校党组织工作成效的标准。
3.不断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始终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作为广大师生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
思想建设始终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是带动其他方面建设的根本性建设。实践证明,只有掌握马克思主义,党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坚持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思想方法,才能保持党的团结和统一,实现对无产阶级事业的正确领导。如果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党的教育方针就不能得到准确、全面的贯彻和实施,就难以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和不正之风的侵蚀。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始终坚持把以马克思主义教育为核心的思想建设放在党建工作的首要位置,注重发挥领导干部在理论学习中的带动作用和党员在理论学习中的主体作用,深入挖掘学校蕴藏的教育资源,坚持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不断丰富活动载体,创造性地开展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学习,先后组织开展了“整风”“三反”“整党”“党员重新登记”“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学习”“双学”“三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教育活动,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头脑。通过持续不断的理论学习和教育活动,高校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理想信念不断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不断增强,有效巩固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4.培养党的骨干力量,始终把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作为高校党建和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成了决定性的因素。学校发展目标确定以后,要靠干部来组织落实,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完成高质量目标的保证。因此,高校党委应将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干部任免条例,充分发扬民主,依靠和相信全体教职工,大胆改革,勇于创新,把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强能力和素质的人选派到领导岗位上来,建设一支适应高校发展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确保高校各项事业朝着正确的目标快速健康地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党委一直高度重视干部队伍的建设。改革开放后,高校党委更是严格按照“四化”方针,大力选拔年轻干部,加大了后备干部培养的力度。与此同时,启动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如废除干部终身制,改革干部管理制度,试行干部推举制、任期制等。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高校则是按照中央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设思路更加清晰,建设措施更加有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高校党委又通过大力实施“领导干部能力建设工程”,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治校理教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目前,这支干部队伍已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骨干力量。
5.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始终把维护校园稳定放在高校各级党组织工作的中心位置
校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一方面,高校作为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敏感部位,它本身也就构成了一个由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组成的“小社会”,因此校园和谐对于社会和谐有特别意义。另一方面,高校作为传承文化、服务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它在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政治民主、建设精神文明过程中也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设和谐校园,首先必须维护校园的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反复证明了的一个基本事实。60多年来,中国社会曾出现过两次大的波折,一次是“文化大革命”,一次是“八九”政治风波。两次波折都与高校党的领导不力,致使校园秩序失控直接相关。这必须引起高校党委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已逐步融入社会机体,校内校外的界线更加模糊。近年来,高校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更是让人担忧。因此,高校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应始终把维护校园稳定放在党的工作的中心位置,更加关注学校的政治稳定,促进教师、职工和学生间的人际和谐,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师生员工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学校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当然,校园和谐是在科学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矛盾、各种关系的结果,是多元利益主体共生、动态、均衡发展的美好状态。因此,构建和谐校园也将是贯穿于学校事业发展全过程的一项长期历史任务。今后,高校仍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科学治校、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能力,努力开创建设和谐校园的新局面。
本文系北京市社科重大攻关项目“建立健全北京市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研究”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党组织建设的历史与经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
[责任编辑:蔡桂兰]
高校领导体制演变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对高校领导的体制也处在不断地调整和变革之中。其发展进程主要经历如下阶段:
1.初步确立时期(1949—1966)
在这一阶段,新政府全面接管旧学校,改造原有的高校领导体制,初步确立了党委在高校的领导核心地位。
根据1950年8月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之十九条规定:中国“大学及专门学院采取校(院)长负责制”。这对改变此前在校务委员会领导下,高校无人专职负责的状况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其弊端在于校长过于集权,容易发生独断专行现象。1952年院系调整以后,中央为加强对高校的领导,不断下派干部充任校(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务。这样虽强化了党的领导,但也引发了新的矛盾,许多学校均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
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新党章,在原则上规定,工厂、高校等基层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规定,“一切学校应该受党的领导”“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但事实上,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开始,高校就发生了“左”的错误。党委包办学校行政工作,并且将大鸣大放、大字报作为组织管理、思想政治工作普遍和经常采用的方法,致使校务委员会有名无实,校长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从1961年1月开始,中央逐步纠正了此前“左”的做法,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9月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高教六十条”)。该《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长和校务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这是在总结此前正反两方面经验之后,所作出的一种综合约定。其优点:一是体现党对学校的统一领导;二是突出校长在行政管理上的领导地位;三是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这一领导体制在1962年3月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以后,在全国高校中普遍执行。新体制同前两种体制相比优势明显,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2.曲折发展时期(1966—1978)
从1966年起,中国爆发了持续10年的“文化大革命”。它从文教战线开始,然后迅速波及到全国各个领域。在“文化大革命”中,“左” 倾错误思想泛滥,高校成为了这场运动的“重灾区”,党对高校的领导遭到严重破坏,各级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机构被冲垮,工宣队、军宣队取代了党的领导,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遭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大学党的建设也无从谈起。
“文化大革命”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集中力量打击一小撮极端反动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充分地揭露和批判他们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罪行,把他们最大限度地孤立起来”[《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1966年8月8日),《红旗》1966年第10期]。这样,在许多单位尤其是高校,执政者一下子沦落为革命的对象—“走资派”。1967年,上海爆发了“一月风暴”,造反派成立“革命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自此之后,“夺权”之风日盛,由“夺权”到“抢权”,由“文攻”到“武斗”,全国遂陷入了“打倒一切”“全面内战”的混乱状态。
1968年7月,工宣队、军宣队进驻高校,建立了工、军、革三结合的学校领导班子,高校的混乱局面有所缓和。但在“四人帮”的主导下,1971年出台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则把“文化大革命”前17年教育战线的领导体制诬蔑为“黑线专政”。《纪要》虽提出要“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宣队的政治作用”,但又把工农兵学员确定为“教育革命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他们上大学,管大学,用毛泽东思想改造大学的作用”(简称“上、管、改”);而党的领导则被攻击为资产阶级的“管、卡、压”,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要求自上而下地成立所谓“上、管、改委员会”,与党委分庭抗礼。这既破坏了党的领导,也颠倒了师生教学相长的关系。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高校党的建设出现了转机。197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转发了教育部党组《关于工宣队问题的请示报告》,工宣队全部撤出学校。但一方面当时中央执行“两个凡是”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也由于10年积压的问题很难一时破解,这导致国家发展陷入两年徘徊时期,而党在高校的领导也无法真正确立起来。
3.调整改革时期(1978—1989)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党在高校的领导体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调整。其实,早在1978年10月教育部就发出通知,要求试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新高教六十条”)。这是在1961年颁发的“高教六十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把原规定的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系党总支对系行政工作实行保证和监督的领导体制,修改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系一级实行“系党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不设校务委员会。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后勤工作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
新方案为高校的拨乱反正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这种体制本身也存在一些弊病,主要表现在校长对行政的领导缺乏权威性,系主任必须接受校长和系党总支的双重领导,当校长意见与系党总支意见不一致时,校长的指令往往难以贯彻执行。为此,198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以便克服党政职、权、责不分的倾向。《意见》明确提出:“党政干部要明确分工。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主要应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要着重致力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工作。学校所有的行政工作,都应由校(院)长为首的行政人员去处理,要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
此后,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学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但由于此后不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一度泛滥,有的学校甚至提出“党的活动业余化、党的干部兼职化、党的工作义务化、党的作用要淡化”,许多高校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党的领导失威、马列主义失灵、思想阵地失控、政工队伍失散”的状况,致使校长负责制的试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并最终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所取代。因此,这一时期,除少数高校试行校长负责制外,大多数高校还是在改革与探索中,逐步建立起集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校长行政管理优势于一体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制度。
4.完善定型时期(1989—至今)
1989年发生的政治风波和在这之后发生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给中国共产党敲响了警钟,加强党的领导又被提到重要位置。同年8月28日,党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试行校长负责制的范围不再扩大。”“无论实行何种领导体制,党委都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全面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干部,同时支持行政领导独立负责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要努力建设一支精干的、专兼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校党委应配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较大的系应配备专职总支书记,年级应配备做学生工作的专职干部。”
此后,在1990年7月17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又进一步确认: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在学校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在此基础上,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而把这种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而学校日常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则由校长主持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初步形成,高校内部管理从此走上法治化道路。至此,党在高校的领导体制,60多年来先后经历了“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院)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的一元化领导”“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7种形式后,最终定型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践也证明,这一领导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培养高素质人才、加速学校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组织保证。
完善高校领导体制的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在领导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改革和完善高校党的领导体制,既取得了显著成效,也积累了丰富经验。
1.加强党的领导,始终把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体制的核心工程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而确立这一保证的基础和关键,就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此,必须从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一领导体制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不断增强高校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这一领导体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一,党委领导是核心。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必须尊重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权。第二,校长负责是关键。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党委必须支持校长行使职权,不可包揽具体事务。第三,民主集中是根本。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制度建设是保障。民主是制度的前提,制度是民主的保障。要不断加强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建设。
总之,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就必须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不断发展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民主协商、科学决策的工作机制。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党在高校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2.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高校党委工作的根本任务
党的建设从来是同党的政治路线联系在一起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总结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高等教育是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党委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大局,牢牢把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始终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高校党的根本任务,已经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成就。
当前,在抵制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图谋的斗争中,在国内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下,高校党委仍需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做到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认识一致,对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指导思想认识一致,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真正落实在人才培养上,把“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作为高校党工作的中心议题;不断加强党的组织和作风建设,使高校党的组织成为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把党的教育方针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并用高校培养人才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来作为检验高校党组织工作成效的标准。
3.不断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始终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作为广大师生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
思想建设始终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是带动其他方面建设的根本性建设。实践证明,只有掌握马克思主义,党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坚持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思想方法,才能保持党的团结和统一,实现对无产阶级事业的正确领导。如果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党的教育方针就不能得到准确、全面的贯彻和实施,就难以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和不正之风的侵蚀。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始终坚持把以马克思主义教育为核心的思想建设放在党建工作的首要位置,注重发挥领导干部在理论学习中的带动作用和党员在理论学习中的主体作用,深入挖掘学校蕴藏的教育资源,坚持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不断丰富活动载体,创造性地开展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学习,先后组织开展了“整风”“三反”“整党”“党员重新登记”“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学习”“双学”“三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教育活动,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头脑。通过持续不断的理论学习和教育活动,高校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理想信念不断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不断增强,有效巩固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4.培养党的骨干力量,始终把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作为高校党建和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成了决定性的因素。学校发展目标确定以后,要靠干部来组织落实,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完成高质量目标的保证。因此,高校党委应将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干部任免条例,充分发扬民主,依靠和相信全体教职工,大胆改革,勇于创新,把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强能力和素质的人选派到领导岗位上来,建设一支适应高校发展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确保高校各项事业朝着正确的目标快速健康地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党委一直高度重视干部队伍的建设。改革开放后,高校党委更是严格按照“四化”方针,大力选拔年轻干部,加大了后备干部培养的力度。与此同时,启动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如废除干部终身制,改革干部管理制度,试行干部推举制、任期制等。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高校则是按照中央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设思路更加清晰,建设措施更加有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高校党委又通过大力实施“领导干部能力建设工程”,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治校理教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目前,这支干部队伍已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骨干力量。
5.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始终把维护校园稳定放在高校各级党组织工作的中心位置
校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一方面,高校作为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敏感部位,它本身也就构成了一个由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组成的“小社会”,因此校园和谐对于社会和谐有特别意义。另一方面,高校作为传承文化、服务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它在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政治民主、建设精神文明过程中也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设和谐校园,首先必须维护校园的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反复证明了的一个基本事实。60多年来,中国社会曾出现过两次大的波折,一次是“文化大革命”,一次是“八九”政治风波。两次波折都与高校党的领导不力,致使校园秩序失控直接相关。这必须引起高校党委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校已逐步融入社会机体,校内校外的界线更加模糊。近年来,高校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更是让人担忧。因此,高校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应始终把维护校园稳定放在党的工作的中心位置,更加关注学校的政治稳定,促进教师、职工和学生间的人际和谐,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师生员工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学校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当然,校园和谐是在科学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矛盾、各种关系的结果,是多元利益主体共生、动态、均衡发展的美好状态。因此,构建和谐校园也将是贯穿于学校事业发展全过程的一项长期历史任务。今后,高校仍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科学治校、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能力,努力开创建设和谐校园的新局面。
本文系北京市社科重大攻关项目“建立健全北京市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研究”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党组织建设的历史与经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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