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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框架迈出坚实一步。
2008年的头两个月,张纬的心里一直美滋滋的。
他的新公司开张一年内业绩不错,更让他高兴的是,他的公司是在2007年3月16目前几天注册成立的。按照规定,2007年3月16日这一天以前经工商等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能够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依照统一后的新税法,国家将分步逐渐取消约30项历史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通知同时明确,继续执行现有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框架迈出坚实一步。
部分税务专家认为,税率稳步推进有利于企业逐步接受新政策,但给予部分地区新的“特权”有可能导致新的寻租空间。但总的看来。新特区与浦东新区等企业获得的新特权已比以前大为减少。
2008年优惠税率:按18%执行
按照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家明文称,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已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原则。即该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此次国务院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以及新旧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交叉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虽然优惠政策是旧政策,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当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新规定的优惠政策发生交叉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负测算,慎重选择。
30项原有优惠政策得以“延续”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划定了可享受过渡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这些文件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
其中,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包括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措施,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另外,还有一些属于区域优惠措施,例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等。
通知还指出,《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措施,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也按过渡优惠政策实施。
以前五大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外资生产型企业,不论是不是高科技企业,都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今后,上述区域内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才可以享受这项政策。此外,以前只有在国务院认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今后,不分区域,不分内外资,所有高科技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不过,国家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将更加严格,要求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倾斜无疑是较大的。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专家建议,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大对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尽快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用好用活国家和地方现有的优惠政策,以新税法的实施为契机,考虑进行产业升级,达到自我更新、高水平发展的目的。
“过去的税收优惠从向特区经济倾斜,改成了向行业、高科技和一些特殊的领域倾斜,”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朱青认为,“采取这种分期提高税率的办法,目的就是为了所得税税收政策实行一个平稳的过渡。”短期对低税率企业影响不大
“给予老企业过渡期优惠并非是法定必须的,也不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是为了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老企业能够平稳过渡,也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目的是继续保 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刘剑文教授表示。
专家认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是新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经济特区及浦东新区非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采取5年内逐步过渡的方式,应该说有负面影响但要比人们想象的小得多。如果企业所得税率一次性由15%提升至25%,这些享受地区税收优惠的非高新企业可能压力很大;而企业所得税率每年仅提高3个或不到3个百分点,负面影响不大。
同时,新税法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15%的额度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些规定将大大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鼓励企业扩大研发经费投入,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成本占比较大的医药、地产、食品饮料、轻工制造和汽车等行业,将带来更多积极影响。
专家认为,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出台表明,以前享受低税率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将逐步提高。然而其间有五年的缓冲期,这样一种从现有税率分年度逐步调整到位的做法,将减少对企业的冲击。所以,短期内对此类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大。企业相对更容易接受和应对,投资者不必过度担忧。
“两翼地区”的新特权
旧有区域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似乎并不意味着区域优惠本身被全盘否定。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理念之下,国务院的两份通知同时又赋予了中国的“两翼地区”新的“特权”。
前不久颁布的过渡优惠政策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事实上,这一政策倾斜早在2007年年中便已初露端倪。当年的6月14日,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两税合并后,至少10年内,重庆外企税率仍维持为15%。
黄奇帆的上述言论曾引起广泛争议,原因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这一新规定,则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财政部有关人士解释,这是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而根据国务院同日发布的通知规定,中国的另外一翼——地处中国东部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通知规定,对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出台表明,以前享受低税率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将逐步提高。然而其间有五年的缓冲期,这样一种从现有税率分年度逐步调整到位的做法,将减少对企业的冲击。所以,短期内对此类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大,投资者不必过度担忧。”
链接: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30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在海南等特定区域企业原来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政策;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上述过渡办法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编辑 王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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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头两个月,张纬的心里一直美滋滋的。
他的新公司开张一年内业绩不错,更让他高兴的是,他的公司是在2007年3月16目前几天注册成立的。按照规定,2007年3月16日这一天以前经工商等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能够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依照统一后的新税法,国家将分步逐渐取消约30项历史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通知同时明确,继续执行现有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框架迈出坚实一步。
部分税务专家认为,税率稳步推进有利于企业逐步接受新政策,但给予部分地区新的“特权”有可能导致新的寻租空间。但总的看来。新特区与浦东新区等企业获得的新特权已比以前大为减少。
2008年优惠税率:按18%执行
按照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家明文称,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已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原则。即该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此次国务院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以及新旧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交叉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虽然优惠政策是旧政策,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当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新规定的优惠政策发生交叉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负测算,慎重选择。
30项原有优惠政策得以“延续”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划定了可享受过渡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这些文件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
其中,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包括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措施,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另外,还有一些属于区域优惠措施,例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等。
通知还指出,《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措施,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也按过渡优惠政策实施。
以前五大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外资生产型企业,不论是不是高科技企业,都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今后,上述区域内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才可以享受这项政策。此外,以前只有在国务院认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今后,不分区域,不分内外资,所有高科技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不过,国家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将更加严格,要求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倾斜无疑是较大的。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专家建议,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大对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尽快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用好用活国家和地方现有的优惠政策,以新税法的实施为契机,考虑进行产业升级,达到自我更新、高水平发展的目的。
“过去的税收优惠从向特区经济倾斜,改成了向行业、高科技和一些特殊的领域倾斜,”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朱青认为,“采取这种分期提高税率的办法,目的就是为了所得税税收政策实行一个平稳的过渡。”短期对低税率企业影响不大
“给予老企业过渡期优惠并非是法定必须的,也不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是为了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老企业能够平稳过渡,也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目的是继续保 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刘剑文教授表示。
专家认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是新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经济特区及浦东新区非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采取5年内逐步过渡的方式,应该说有负面影响但要比人们想象的小得多。如果企业所得税率一次性由15%提升至25%,这些享受地区税收优惠的非高新企业可能压力很大;而企业所得税率每年仅提高3个或不到3个百分点,负面影响不大。
同时,新税法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15%的额度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些规定将大大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鼓励企业扩大研发经费投入,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成本占比较大的医药、地产、食品饮料、轻工制造和汽车等行业,将带来更多积极影响。
专家认为,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出台表明,以前享受低税率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将逐步提高。然而其间有五年的缓冲期,这样一种从现有税率分年度逐步调整到位的做法,将减少对企业的冲击。所以,短期内对此类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大。企业相对更容易接受和应对,投资者不必过度担忧。
“两翼地区”的新特权
旧有区域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似乎并不意味着区域优惠本身被全盘否定。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理念之下,国务院的两份通知同时又赋予了中国的“两翼地区”新的“特权”。
前不久颁布的过渡优惠政策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事实上,这一政策倾斜早在2007年年中便已初露端倪。当年的6月14日,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两税合并后,至少10年内,重庆外企税率仍维持为15%。
黄奇帆的上述言论曾引起广泛争议,原因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这一新规定,则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财政部有关人士解释,这是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而根据国务院同日发布的通知规定,中国的另外一翼——地处中国东部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通知规定,对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出台表明,以前享受低税率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将逐步提高。然而其间有五年的缓冲期,这样一种从现有税率分年度逐步调整到位的做法,将减少对企业的冲击。所以,短期内对此类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大,投资者不必过度担忧。”
链接: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30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在海南等特定区域企业原来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政策;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上述过渡办法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编辑 王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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