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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量刑建议权一直以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因为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也一直凸现的是定罪请求权(概括性量刑建议权),公诉机关只是在起诉书中向法院阐述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所触犯的刑法条款,对于具体的量刑问题并不涉及。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逐渐受到重视,1999年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在宋楠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诈骗一案的起诉书中对量刑提出了具体建议,这被视为公诉机关进行具体量刑建议尝试的开始。
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何谓量刑建议权,就是指检察机关或者检查官在刑事诉讼中,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应处以何种刑罚向法院提出建议的权利。量刑建议权与求刑权不同,求刑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给予刑事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权力。从内容上看,求刑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因此,求刑权与量刑请求权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可混为一谈。
量刑建议权权利属性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
从公诉活动的内容来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开端,根本任务是向法院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定罪和量刑两部分,所以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但它与量刑建议权是不一样的,公诉人代表国家提出的量刑建议权主要目的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辩护权作为一种私权利,目的是为了使被告的权利得到最大化实现,仅仅是照顾一方的利益,使被告的刑罚处罚得以减轻或免除。
·量刑建议权是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在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有权要求法院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法予以受理,有权把对被告人应当科处的定罪、量刑意见,向法院明确表示出来,并请求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能公正、合法、及时裁断。对认为犯罪的人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对其定罪处刑是公诉机关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诉权权力性质属请求权范畴,即诉求法院进行实体判定,包括定罪建议权和量刑建议权。定罪建议权和量刑建议权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公诉权的主要内容。
·量刑建议权是程序上的权力,而非实体性权力
审判权因为具有实体判定和最终处置的权能,不具有终局性,请求的内容能否实现来自于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仅仅是一种司法请求,其明确提出的具体量刑请求,也只不过是法院审理和判决一个基础和依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權和审判机关的量刑权是在不同轨道运行的两种权力,量刑建议权的存在与行使并不构成对审判机关量刑权的侵犯。
量刑建议权的价值体现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在人类刑法文明史上,量刑公正始终是人们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刑法文明史就是一部为实现刑罚目的而不断追求量刑公正的历史。”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都比较大,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作出差别对待,以实现个案公正,但是权力不受监督就可能会被滥用,没有限制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则更可怕, 它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严重威胁,公诉人在审判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可以很好的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样法官量刑活动的透明度也能得到增加。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有助提高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的成本。由于我国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被告人通常抱有侥幸心理期望二审能够判处其较轻刑罚要求上诉,或者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不当提出抗诉,这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法院的量刑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较大出入,又没有其他重大情况发生, 检察机关就不能以法院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可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仅是为法院提供参考, 而且对其自身也有拘束力, 可以有效避免其抗诉权的滥用, 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结语
公诉人量刑建议权是一种请求权、程序上的权力、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它起着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其正确行使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适当的约束,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对法院的裁判权进行监督,而不是干涉,如何把握其中的度,这需要检察机关对其属性的深刻认识之上,并以此为契机,落实于实践当中,这对公诉人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何谓量刑建议权,就是指检察机关或者检查官在刑事诉讼中,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应处以何种刑罚向法院提出建议的权利。量刑建议权与求刑权不同,求刑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给予刑事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权力。从内容上看,求刑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因此,求刑权与量刑请求权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可混为一谈。
量刑建议权权利属性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
从公诉活动的内容来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开端,根本任务是向法院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定罪和量刑两部分,所以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但它与量刑建议权是不一样的,公诉人代表国家提出的量刑建议权主要目的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辩护权作为一种私权利,目的是为了使被告的权利得到最大化实现,仅仅是照顾一方的利益,使被告的刑罚处罚得以减轻或免除。
·量刑建议权是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在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有权要求法院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法予以受理,有权把对被告人应当科处的定罪、量刑意见,向法院明确表示出来,并请求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能公正、合法、及时裁断。对认为犯罪的人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对其定罪处刑是公诉机关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诉权权力性质属请求权范畴,即诉求法院进行实体判定,包括定罪建议权和量刑建议权。定罪建议权和量刑建议权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公诉权的主要内容。
·量刑建议权是程序上的权力,而非实体性权力
审判权因为具有实体判定和最终处置的权能,不具有终局性,请求的内容能否实现来自于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仅仅是一种司法请求,其明确提出的具体量刑请求,也只不过是法院审理和判决一个基础和依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權和审判机关的量刑权是在不同轨道运行的两种权力,量刑建议权的存在与行使并不构成对审判机关量刑权的侵犯。
量刑建议权的价值体现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在人类刑法文明史上,量刑公正始终是人们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刑法文明史就是一部为实现刑罚目的而不断追求量刑公正的历史。”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都比较大,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作出差别对待,以实现个案公正,但是权力不受监督就可能会被滥用,没有限制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则更可怕, 它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严重威胁,公诉人在审判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可以很好的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样法官量刑活动的透明度也能得到增加。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有助提高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的成本。由于我国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被告人通常抱有侥幸心理期望二审能够判处其较轻刑罚要求上诉,或者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不当提出抗诉,这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法院的量刑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较大出入,又没有其他重大情况发生, 检察机关就不能以法院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可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仅是为法院提供参考, 而且对其自身也有拘束力, 可以有效避免其抗诉权的滥用, 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结语
公诉人量刑建议权是一种请求权、程序上的权力、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它起着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其正确行使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适当的约束,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对法院的裁判权进行监督,而不是干涉,如何把握其中的度,这需要检察机关对其属性的深刻认识之上,并以此为契机,落实于实践当中,这对公诉人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