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礼法社会,从周代开始到明清时代,对于纠纷案件的解决方法,国家都主张用非诉讼的调解方式,现阶段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司法体系,但是由于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使得司法机构的压力剧增,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诉讼外解纷机制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传统社会;诉讼外解纷;机制
解决社会纠纷案件的途径有两种,诉讼或者非诉讼,据相关资料数据表明,我国人民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受理的纠纷案件为44万件,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超过500万件,而且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成倍的递增。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司法资源的有限导致了我国司法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案件解决的质量。因此,在研究如何快速、高效地进行司法资源配置的同时,应考虑到解纷机制的多元化,例如中国传统社会运用较多的非诉讼解纷机制。
一、中国传统社会诉讼外解纷机制的简介
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周代开始就已经有了诉讼外解纷机制的雏形,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已经主张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家庭内部纠纷,秦汉时代开始,已经有设立相关的机构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先例,那个时候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和决裁者的道德观念来自行约束和制约,因此,那个时代之前,我国都还没有形成一个严格意义的法律制度。从唐代开始,国家的法律体系开始建立,但民间纠纷、轻微的刑事案件大多数还是仍然沿袭以前的调解模式解决,到宋代,已经正式出现了法律组织,它们的组建受一定的章程和法规的约束,到明清时期,已经出现有名称的法律组织,例如“堂”、“会”、“殿”等,这些组织在商品经济有一定发展的明清时期,可以对商业纠纷进行调解,在明代,最典型的民事纠纷机构就是申明亭,在古代,这些机构专门对民间群众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另外,在社会中,德高望重的或者有学问的人也都可以对民间的民事纠纷就行调解。由此可知,中国的传统社会,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大多数还是采取诉讼外的调解方式。
二、中国传统社会诉讼外解纷机制的特点
1.解决纠纷的主体大多为社会组织
从汉代开始,就有一种称为“啬夫”的专门调节民间纠纷,这一纠纷解决的方式一直延续到唐代,在唐代,有称为“村正”、“里正”的为民事纠纷的调解主体,若这些组织不能解决,那么才会交予官府处理。唐宋时期,商业纠纷由称为“行首”的进行调解,元代时期,民间纠纷由“社长”进行调解,明朝时期的“里长”“申明亭”专门负责调解婚姻、田地等的纠纷案件。这些负责调解的组织都是普通的社会组织,由此可见,在传统的中国古代社会,普通的社会纠纷大多数都是交由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地方官府只负责重大的案件。这样的调解方式有效的缓解了社会纠纷带给官府的压力,提高了官府办案的效率。
2.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中国传统社会的解纷机制多为调解,古代的调解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民间组织的民间调解;第二种是民间调解不能解决的,或者是某些纠纷案件涉及到伦理道德,不方便官府公开审讯的,都会由民间组织相关人员与官府人员一起合作进行处理,调解成功后再禀报官府进行销案;第三种涉及重大案件的,由民间调解不成功的,则需要说明理由,直接由官府进行调解处理。这样的解纷方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案件的大小重要与否选择调解方式,在愉悦的气氛中缓解了紧张严肃的处罚环境,使得违规者能够主动的接受处罚,这种独特的处罚方式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求,方便了社会纠纷的解决,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使得社会更加的稳定。因此,对于现代司法机构处理案件的方式仍有值得被借鉴的地方。
三、中国传统社会诉讼外解纷机制对于现代司法机构的意义
1.诉讼外解纷机制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诉讼外解纷方式与诉讼方式相比,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因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简便,当事人不需要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忙而很容易理解案件的解决途径,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过程中,更多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对于处理结果,当时人很容易接受并改正错行。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社会纠纷进行了有效的分流,减轻了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压力,有利的配置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提高了诉讼的时效和质量。
2.诉讼外解纷机制可以实现利益均衡分配
如上述,诉讼外的解纷过程更多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很清楚的了解纠纷的原因,然后根据纠纷的特点和性质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的解决方式更大的发挥了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得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处罚的结果。并且,诉讼外解纷机制更注重的是利益均分,它以利益为中心,注意协调利益的分配,在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考虑到纠纷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然后权衡利弊,或者做出妥协,最后达到双方互赢的状态,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
3.诉讼外解纷机制可以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若用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案件,那么所有的当事人都处于对立面,这样会加剧当事人互相的猜忌和对立,纠纷的解决的结果也只是浮于表面,而诉讼外解纷机制下,解决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选择一项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另外,诉讼外解纷机制是在相对秘密的空间里进行,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有利于当事人情绪的缓解,最后,诉讼外解纷机制方法的灵活运用,使得解决结果让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无形中构建了和谐了人际关系。
四、结语
中国传统社会利用地方行会或者民间组织来对社会纠纷案件就行治理,这些组织或者行会都是被社会认可的并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国传统社会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传统社会的诉讼外解纷机制包括调解、审判和行会的判决等,这样多元化的诉讼外解纷机制,不仅有利于社会纠纷案件的及时解决,缓解了官府的办案压力,而且灵活性的方法选择,使得社会纠纷解决更为高效,它为和谐的社会环境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是中国传统社会法治的光辉所在。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 清代民法综论 [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 张中秋. 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 [M] 中国政法大学版社,2010
[3] 刘柱彬. 略论中国古代家族文化的特质 [J] 法学评论,1999,
作者简介:
赵圆(1985~),女,籍贯:山西昔阳人,职务:教师,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传统社会;诉讼外解纷;机制
解决社会纠纷案件的途径有两种,诉讼或者非诉讼,据相关资料数据表明,我国人民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受理的纠纷案件为44万件,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超过500万件,而且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成倍的递增。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司法资源的有限导致了我国司法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案件解决的质量。因此,在研究如何快速、高效地进行司法资源配置的同时,应考虑到解纷机制的多元化,例如中国传统社会运用较多的非诉讼解纷机制。
一、中国传统社会诉讼外解纷机制的简介
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周代开始就已经有了诉讼外解纷机制的雏形,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已经主张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家庭内部纠纷,秦汉时代开始,已经有设立相关的机构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先例,那个时候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和决裁者的道德观念来自行约束和制约,因此,那个时代之前,我国都还没有形成一个严格意义的法律制度。从唐代开始,国家的法律体系开始建立,但民间纠纷、轻微的刑事案件大多数还是仍然沿袭以前的调解模式解决,到宋代,已经正式出现了法律组织,它们的组建受一定的章程和法规的约束,到明清时期,已经出现有名称的法律组织,例如“堂”、“会”、“殿”等,这些组织在商品经济有一定发展的明清时期,可以对商业纠纷进行调解,在明代,最典型的民事纠纷机构就是申明亭,在古代,这些机构专门对民间群众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另外,在社会中,德高望重的或者有学问的人也都可以对民间的民事纠纷就行调解。由此可知,中国的传统社会,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大多数还是采取诉讼外的调解方式。
二、中国传统社会诉讼外解纷机制的特点
1.解决纠纷的主体大多为社会组织
从汉代开始,就有一种称为“啬夫”的专门调节民间纠纷,这一纠纷解决的方式一直延续到唐代,在唐代,有称为“村正”、“里正”的为民事纠纷的调解主体,若这些组织不能解决,那么才会交予官府处理。唐宋时期,商业纠纷由称为“行首”的进行调解,元代时期,民间纠纷由“社长”进行调解,明朝时期的“里长”“申明亭”专门负责调解婚姻、田地等的纠纷案件。这些负责调解的组织都是普通的社会组织,由此可见,在传统的中国古代社会,普通的社会纠纷大多数都是交由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地方官府只负责重大的案件。这样的调解方式有效的缓解了社会纠纷带给官府的压力,提高了官府办案的效率。
2.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中国传统社会的解纷机制多为调解,古代的调解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民间组织的民间调解;第二种是民间调解不能解决的,或者是某些纠纷案件涉及到伦理道德,不方便官府公开审讯的,都会由民间组织相关人员与官府人员一起合作进行处理,调解成功后再禀报官府进行销案;第三种涉及重大案件的,由民间调解不成功的,则需要说明理由,直接由官府进行调解处理。这样的解纷方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案件的大小重要与否选择调解方式,在愉悦的气氛中缓解了紧张严肃的处罚环境,使得违规者能够主动的接受处罚,这种独特的处罚方式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求,方便了社会纠纷的解决,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使得社会更加的稳定。因此,对于现代司法机构处理案件的方式仍有值得被借鉴的地方。
三、中国传统社会诉讼外解纷机制对于现代司法机构的意义
1.诉讼外解纷机制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诉讼外解纷方式与诉讼方式相比,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因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简便,当事人不需要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忙而很容易理解案件的解决途径,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过程中,更多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对于处理结果,当时人很容易接受并改正错行。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社会纠纷进行了有效的分流,减轻了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压力,有利的配置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提高了诉讼的时效和质量。
2.诉讼外解纷机制可以实现利益均衡分配
如上述,诉讼外的解纷过程更多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很清楚的了解纠纷的原因,然后根据纠纷的特点和性质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的解决方式更大的发挥了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得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处罚的结果。并且,诉讼外解纷机制更注重的是利益均分,它以利益为中心,注意协调利益的分配,在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考虑到纠纷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然后权衡利弊,或者做出妥协,最后达到双方互赢的状态,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
3.诉讼外解纷机制可以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若用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案件,那么所有的当事人都处于对立面,这样会加剧当事人互相的猜忌和对立,纠纷的解决的结果也只是浮于表面,而诉讼外解纷机制下,解决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选择一项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另外,诉讼外解纷机制是在相对秘密的空间里进行,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有利于当事人情绪的缓解,最后,诉讼外解纷机制方法的灵活运用,使得解决结果让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无形中构建了和谐了人际关系。
四、结语
中国传统社会利用地方行会或者民间组织来对社会纠纷案件就行治理,这些组织或者行会都是被社会认可的并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国传统社会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传统社会的诉讼外解纷机制包括调解、审判和行会的判决等,这样多元化的诉讼外解纷机制,不仅有利于社会纠纷案件的及时解决,缓解了官府的办案压力,而且灵活性的方法选择,使得社会纠纷解决更为高效,它为和谐的社会环境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是中国传统社会法治的光辉所在。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 清代民法综论 [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 张中秋. 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 [M] 中国政法大学版社,2010
[3] 刘柱彬. 略论中国古代家族文化的特质 [J] 法学评论,1999,
作者简介:
赵圆(1985~),女,籍贯:山西昔阳人,职务:教师,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