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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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通过对云南省宁蒗县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考察,对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现状、发展及存在的现实意义进行阐述,揭示了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与现代婚姻法、继承法等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这对我们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摩梭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习惯法;国家制定法
  
  一、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
  (一)永宁摩梭人的婚姻制度
  摩梭人主要分布居住在川滇两省交界的泸沽湖周边地区。在我国解放后进行的民族识别中,将分布在云南宁蒗等地的摩梭人归为纳西族,将居住在四川盐源等地的摩梭人归为蒙古族。宁蒗县的摩梭人自称摩梭族或摩梭人,其婚姻主要呈现以下三种形態。一是阿夏异居婚,俗称“走婚”。与我国现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不同,这种形态下,摩梭族群中男不娶女不嫁,男女双方不组成家庭,而是夜晚男到女家居住,清晨又回母家。他们所生的子女由女方抚养,属女方家庭成员,男方则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但有义务抚养自已姐妹所生子女。子女也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但有义务抚养母亲、外婆、姨妈、舅舅等家庭成员。二是阿夏同居婚。男女双方建立长期的阿夏关系,他们不再各居母亲家,而是共同居住在男方家或女方家,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此外,同居的阿夏男女双方还要承担抚养所居家中姐妹所生子女的义务。实践中,阿夏同居婚,结合自愿、离异自由,不受任何约束,离异时男女各回各家居住,子女一般随母亲家居住,也可由双方协商或征求子女意见决定,不会引起双方冲突。三是一夫一妻制。这基本同其他民族的一夫一妻制相同。
  (二)永宁摩梭人的家庭制度
  与永宁摩梭人独特的婚姻形式相对应,其家庭也形成了三种形式。一是母系大家庭形态。家庭成员全部由母系成员组成,财产由母系家庭成员继承,家庭财产和生活资料的分配由母亲负责。这种家庭形态下,舅舅扮演了现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父亲的角色。二是双系家庭。在一个家庭中,并存有两种婚姻形态,主要形成父系、母系关系并存的家庭。这种形态下,子女由家庭中的上辈成员共同抚养,长辈由家庭中的后辈共同赡养,财产由生活在家庭中的后代共同继承。三是父系家庭。一般是摩梭人在生产生活中,经历了近几代母系大家庭,部分母系家庭向双系家庭过度,最终从双系家庭中分离出来,形成父系小家庭。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确是永宁摩梭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是其族民为了满足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在生产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和文化的不断交流,摩梭人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受到了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二、现代文明对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冲击
  (一)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受到的冲击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和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摩梭人的走婚制与之初的习俗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走婚制”经历了国家推行一夫一妻制法律政策的冲击。如1958年,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推行,迫使摩梭族群取消走婚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组成家庭;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以一系列强制措施强迫她们建立家庭;“文革”期间,强迫她们领结婚证书,必须在一起生活,不得“走婚”。但长期以来,摩梭人已习惯于在母系家庭生活,适应了母系家庭形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虽有小型的父系家庭,但尚未完全脱离母系大家庭的经济文化背景,让摩梭人瞬间接受同居的一夫一妻制,是很难实现的。
  (二)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形态的变迁
  随着现代社会法律政策和商品经济发展,许多摩梭人走出了大山,也使其他民族源源不断走进摩梭人的生活环境中。不同文化形态的人群相互杂居与融合的结果导致父系文化对摩梭母系文化由过去的包围态势转变为直接渗透。摩梭母系文化逐渐呈现母系家庭小型化,小家庭逐步增多,妇女在家庭中的传统地位开始下降。所以,在保存下来的母系大家庭中,出现了妇女当家不做主的现象。这种婚姻形态密切了走婚男女之间的关系。男人开始负担女方的部分经济和孩子的养育,改变了父亲和子女之间的关系,逐渐出现了固定专偶走婚。这必然会对摩梭母系制发生进一步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法律政策和商品经济发展虽对摩梭人的婚姻家庭制度形成冲击,但是现代文明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一定时期内却不一定是最适合摩梭族群所有成员的。
  三、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及发展趋势展望
  走婚制在大多数人看来也许不是一种稳定的婚姻形式,且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但在摩梭人的生活实践中却显示出了很多优点:摩梭族群大家庭中的人都有血缘关系,大家情同手足,团结和睦,尊老爱幼,彼此关怀备至。感情方面也少有现代社会一直存在的婆媳纠纷,少有妯娌吵闹、翁婿不和、姑嫂争执等问题,甚至连现代社会束手无策的夫妻矛盾也甚少在传统的摩梭家庭里发生。长期以来,人们大多认为摩梭人婚姻家庭形态是一种落后的风俗习惯。实际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已独特的心理素质和伦理道德标准。对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形态的评价,也不能完全套用其他民族和现代的道德规范。在摩梭人的婚姻家庭制度中,表达着另一种和谐。
  摩梭母系文化所体现出来的婚姻家庭制度确实有其优越性,但我们应当注意到这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产生的位置——其特定的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它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消亡,走婚制会一直存在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不断发展,摩梭人和其他民族不断的融合,当它无法再满足摩梭人生存发展的要求,生产力的发展与之不相适应时也将可能消亡。
  四、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整合
  在摩梭人的走婚制中,婚姻和财产继承的内容几乎不涉及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它有自己的一套规则习惯来约束摩梭人的行为。
  (一)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在婚姻方面:摩梭人按照传统的婚姻习俗举行仪式,建立简便自由的婚姻关系,而不是依据我国婚姻法具体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这与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不符。   在财产继承方面:主要实行母系财产继承制,摩梭人的血统从母,继承者是以母系血统成员的身份继承财产。但大多数摩梭男子,对这种继承制从无怨言,也不感到遗憾,相反,母系家庭里的舅舅们把为外甥和外甥女们积累财富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一财产制度,与我国现行的财产所有和继承制度显然有着本质的区别,相较之下也存在一定的冲突。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遗产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并且详细规定了继承顺位。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繼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摩梭人一直遵循着自己的习惯法,历史上摩梭社会没有成文的法律,只有习惯法和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用以调节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所以在摩梭地区中,虽无法律契约,但一些社会习惯具有法律效力的作用,这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是常见的。
  (二)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及整合
  此处以一个摩梭人同时结交多个阿夏为例。国家法没有选择用重婚罪来处罚此人,而且它也没有法律依据做出这样的判决,只能运用习惯法中的传统解决办法,即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评判来解决。当一个摩梭人同时结交多个阿夏时,此人将受到摩梭族群的负面舆论评价,这也作为对待他(她)的惩罚。这时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选择默认,而不是强制干预,达到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协调融合。此时,被摩梭人公认的有效习惯法为国家所接受。永宁摩梭人所实施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母系文化、传统、习惯、道德观念等,对永宁摩梭人而言,往往比国家正式的婚姻家庭制度更加“根深蒂固”、更加“深入人心”,在摩梭社会生活中起到更加久远的作用,因此在一朝一夕内要完全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与国家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相比,永宁摩梭人践行婚姻家庭制度确实是显得“不合时宜”,甚至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但是,如前所述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确是永宁摩梭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是其族民在生产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是摩梭社会为了维持并实现一定的秩序,人们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作为全体成员共同遵循的标准。
  永宁摩梭母系文化中背景下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其积极的成分,摩梭人的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产生的,虽然没有国家的保障,摩梭群体同样呈现出安定和谐的景象,可以说走婚制在摩梭族群中是可以实现社会稳定的习惯法,是国家法律更有效实施的补充。
  作为社会规范形式,无论是国家制定法,还是习惯法,都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和社会秩序方式,它们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和条件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即使在同一社会结构和条件下,它们也可能有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和状态,只不过各自发挥作用的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无论对于国家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如果我们祛除其外衣,而深入到其内核,我们会发现,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不在于它叫什么,而在于它是什么。就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而言,如果对其强制推行现行婚姻家庭制度,取缔已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势必会对摩梭人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甚至可能不利于维持摩梭人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和谐的婚姻家庭制度。
  因此,现代文明应该尊重摩梭人的摩梭母系文化、习惯及传统,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摩梭人和其他民族不断的融合,当这种婚姻家庭制度无法再满足摩梭人生存发展的要求,生产力的发展与之不相适应时,国家制定法便会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所以,在现今发展状态下,摩梭人母系文化、习惯及传统作为国家制定法的补充,更能适应摩梭族群的发展,约束和解决其婚姻家庭形态下产生的诸多问题。当摩梭民族文化、习惯及传统对现代社会摩梭族群以及其他民族的生存发展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形态下,强制推行国家制定法,是没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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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和钟华.生存和文化的选择——摩梭母系制及其现代变迁[J].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冷雪松(1986—),女,吉林松原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莫梦笔(1988—),女,云南龙陵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德骞次姆(1986—),女,四川甘孜州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
  [基金项目]本文受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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