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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政府法制办邀请来自国务院法制办、香港律政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广东省法制办、香港大学等单位的20多位著名专家学者,共同为《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挑“刺”,有香港专家建议公众为政府工作打分。专家们普遍认为,指标体系有创新性,但指标的落实和改进、数据的使用等都应该谨慎,建设法治政府尚需要在更多方面的综合性努力。(7月15日《南方都市报》)
从西方的经验看,法治与法治政府多属价值层面的理念要求,总体上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软性系统,对一个地方法治程度的考核难以用硬指标测度。所以,深圳在全国率先构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有评论就此发出了正义可否计算、地方能否率先“法治”的质疑。在我看来,一个地方法治程度的高低,最终并不体现在用指标计算出来的书面结果上,而真正蕴含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在人们尤其是公务人员还不具备普遍法治自觉观念的背景下,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刚性约束,对政府的治理方式进行法治化考评,硬性指标量化标准仍不失为立足现实的可行性选择。
实践证明,建设法治国家的最大难题在于政府,立法的公正被打折扣、司法的独立被侵蚀其实都与政府难脱干系。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在2004年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矢志十年打造法治政府。然而,一部《纲要》并不能为我们描述出地方政府的法治形态,更无法为生活在各级政府具体治理之下的公民提供一幅鲜活的法治图景,它最多只给地方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原则化路径。在这种路径中,深圳构建具体的指标体系将法治政府的要求细化和量化,以增强依法行政的可操作性,体现出地方政府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和时代变迁时公共治理的内省,更为引导、评价和预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一个范本。正如行政法专家所言,“一旦体系形成,相当于建立了一个标尺,将促使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朝着某一个方向努力,对依法行政的推进有重要意义。”
在实现法治的各个环节中,政府与老百姓的联系是最紧密的。立法的正义往往需要通过代议制的形式与普通百姓发生间接联系,司法的公正则只发生在个体向法院提出诉求的情况下,而政府“运送正义”则无时无刻不与普通百姓“打交道”。在一个民主化的社会,不仅要追求立法的民主与司法民主,更需要强调政府执政的民主,这种民主就是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必须了解民情、尊重民意、吸纳民智、彰显民权、保障民利。追根溯源,政府产生于全体公民的同意,很显然,为政府行为制定法治化的具体量化标准亦必须寻求公民意见。对于行政机关建设法治政府的种种努力,老百姓自然会有最亲身的感受和体验,对各级部门依法行政的成效,百姓心中也会“有杆秤”。所以,地方政府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无论如何都不能搞“闭门造车”,而必须走上街头,征求普通市民的意见,因为只有普通民众才是最有资格评价法治政府的裁判。
当然,法治指标体系作为一种官方评价标准,本质上在于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和监督,其设计必须科学、合理且符合政府工作实际,因而一般需要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牵头,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但如果仅限于此,政府部门就难脱“自己制定标准评价自己”的嫌疑,由运动员制定裁判规则必将伤害到规则本身的公正性。要知道,脱离民意的量化指标很难获得民众的认同,以此为依据评价出来的政府法治指数也难以获得民众认同,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法治政府图景,固然符合量化标准的计算结果,但与公众的朴素感觉相隔甚远,如此便脱离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创建初衷。所以,在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计上除了征求专家的意见,还必须植入更多的民意基因,让公民参与到制定过程中,增强指标本身的公正性、权威性,以及评价政府法治业绩的说服力。
不仅如此,在指标体系制定出来以后对法治政府的评价,也理当“让老百姓说了算”。前不久,杭州市余杭区通过量化法治,吸取部分民意,推出了中国内地首个法治指数。其在法治指数的样本设计上,民意该占多大比重曾是争论的焦点,考评组最终设定为35%。其他是由区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人员组成的“内审组”,评分占17.5%;由教师、企业家、社区代表、农民代表、记者等非政府组织人员组成的“外审组”评分也占17.5%;“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分占30%。即便如此,还是有人提出了质疑,因为从根本上说,应当由市民对法治进行量化打分,而法治余杭课题组是受政府委托,如何使分数具有公信力?香港在法治指数研究和建设方面远远先进于内地,其法治指数在2005年得以开展和实施,参与评估者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律师、教授和民众,因而可信度较高。相比而言,内地的行政体制和传统决定了我们还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而由独立的第三方对法治政府进行考评,但要想防止法治政府指标政绩化,防止出现华而不实的官僚式指数或景观式指数,那么在评价过程中就不能不重视民众的意见,只有植入更充分的民意基因,才能防止这样的评价蜕变成地方官员炫耀政绩的形象工程,才能准确评估出地方政府的法治状态,从而切实推动政府的法治化进程。
从西方的经验看,法治与法治政府多属价值层面的理念要求,总体上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软性系统,对一个地方法治程度的考核难以用硬指标测度。所以,深圳在全国率先构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有评论就此发出了正义可否计算、地方能否率先“法治”的质疑。在我看来,一个地方法治程度的高低,最终并不体现在用指标计算出来的书面结果上,而真正蕴含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在人们尤其是公务人员还不具备普遍法治自觉观念的背景下,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刚性约束,对政府的治理方式进行法治化考评,硬性指标量化标准仍不失为立足现实的可行性选择。
实践证明,建设法治国家的最大难题在于政府,立法的公正被打折扣、司法的独立被侵蚀其实都与政府难脱干系。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在2004年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矢志十年打造法治政府。然而,一部《纲要》并不能为我们描述出地方政府的法治形态,更无法为生活在各级政府具体治理之下的公民提供一幅鲜活的法治图景,它最多只给地方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原则化路径。在这种路径中,深圳构建具体的指标体系将法治政府的要求细化和量化,以增强依法行政的可操作性,体现出地方政府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和时代变迁时公共治理的内省,更为引导、评价和预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一个范本。正如行政法专家所言,“一旦体系形成,相当于建立了一个标尺,将促使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朝着某一个方向努力,对依法行政的推进有重要意义。”
在实现法治的各个环节中,政府与老百姓的联系是最紧密的。立法的正义往往需要通过代议制的形式与普通百姓发生间接联系,司法的公正则只发生在个体向法院提出诉求的情况下,而政府“运送正义”则无时无刻不与普通百姓“打交道”。在一个民主化的社会,不仅要追求立法的民主与司法民主,更需要强调政府执政的民主,这种民主就是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必须了解民情、尊重民意、吸纳民智、彰显民权、保障民利。追根溯源,政府产生于全体公民的同意,很显然,为政府行为制定法治化的具体量化标准亦必须寻求公民意见。对于行政机关建设法治政府的种种努力,老百姓自然会有最亲身的感受和体验,对各级部门依法行政的成效,百姓心中也会“有杆秤”。所以,地方政府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无论如何都不能搞“闭门造车”,而必须走上街头,征求普通市民的意见,因为只有普通民众才是最有资格评价法治政府的裁判。
当然,法治指标体系作为一种官方评价标准,本质上在于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和监督,其设计必须科学、合理且符合政府工作实际,因而一般需要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牵头,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但如果仅限于此,政府部门就难脱“自己制定标准评价自己”的嫌疑,由运动员制定裁判规则必将伤害到规则本身的公正性。要知道,脱离民意的量化指标很难获得民众的认同,以此为依据评价出来的政府法治指数也难以获得民众认同,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法治政府图景,固然符合量化标准的计算结果,但与公众的朴素感觉相隔甚远,如此便脱离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创建初衷。所以,在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计上除了征求专家的意见,还必须植入更多的民意基因,让公民参与到制定过程中,增强指标本身的公正性、权威性,以及评价政府法治业绩的说服力。
不仅如此,在指标体系制定出来以后对法治政府的评价,也理当“让老百姓说了算”。前不久,杭州市余杭区通过量化法治,吸取部分民意,推出了中国内地首个法治指数。其在法治指数的样本设计上,民意该占多大比重曾是争论的焦点,考评组最终设定为35%。其他是由区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人员组成的“内审组”,评分占17.5%;由教师、企业家、社区代表、农民代表、记者等非政府组织人员组成的“外审组”评分也占17.5%;“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分占30%。即便如此,还是有人提出了质疑,因为从根本上说,应当由市民对法治进行量化打分,而法治余杭课题组是受政府委托,如何使分数具有公信力?香港在法治指数研究和建设方面远远先进于内地,其法治指数在2005年得以开展和实施,参与评估者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律师、教授和民众,因而可信度较高。相比而言,内地的行政体制和传统决定了我们还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而由独立的第三方对法治政府进行考评,但要想防止法治政府指标政绩化,防止出现华而不实的官僚式指数或景观式指数,那么在评价过程中就不能不重视民众的意见,只有植入更充分的民意基因,才能防止这样的评价蜕变成地方官员炫耀政绩的形象工程,才能准确评估出地方政府的法治状态,从而切实推动政府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