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3月24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第二法庭座无虚席,多达12名犯罪嫌疑人在此公开受审。这12人并不是全部,还有36人被另案处理。
这些人均涉新中国大厦案。
新中国大厦,地处广州市十三行路1号——这一门牌号即彰显了大厦价值。19年来,围绕这座大厦博弈不断、冲突难止,大厦也历经由地标变烂尾、再重焕生机的戏剧性变化。
而不变的是,十余年来原开发商负责人潘维曦对大厦的牢牢掌控。
生于1958年的潘维曦身高170公分,平行脸,模样富态。熟悉他的人士介绍,潘维曦头脑灵活,善于整合各种资源。一份公安机关“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显示,他拥有两个证件,一个是港澳同胞回乡证,另外一个则是广州市增城的居民身份证。
1996年,潘维曦以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商公司”)为平台,投资兴建新中国大厦,宣称在十三行打造广州的城市地标建筑。然而,仅三年之后,1999年广州爆发150亿元非法集资大案(见《财经》2002年第23期“150亿吸储巨案”),牵涉其中的潘维曦携7亿多港元一跑了之,尚未封顶的新中国大厦由此烂尾。
人虽离开,潘维曦却牢牢握有大厦控制权。据《财经》记者调查,从1999年潜逃至2013年归案,其中至少11年时间,潘维曦都在香港遥控着这座大厦的经营权并获得巨额利益,甚至在接盘者进入之后也无法摆脱其困扰。
一个红色通缉犯,何以如此长袖善舞?
潘案浮出水面后,故事中的大小主角也一一曝光:广州众多公职人员包括公检法人员,均涉嫌为其提供帮助,以换取贿款。在他潜逃香港的日子里,甚至有政府官员专程到香港和他协商有关事项。
此外,他的多名下属“涉黑”,为巩固并扩大在新中国大厦的经营权,这些人涉嫌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牟利。
左手牵“红”,右手染“黑”,即使是在逃之身,潘维曦稳操新中国大厦的命运。他在香港常住的一个地方是深水湾香岛道46号11号屋。此地有香港“豪宅之王”之称。在这个私隐度十足的别墅里,潘维曦操控着大厦的大小事务。
2013年年底,潜逃14年之后,潘维曦被缉拿归案,但官方并未对此公布相关案情进展。其最初所涉罪名仅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早在非法集资案中就已查明的“行贿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续才补上。作为新中国大厦系列案中的“主角”,潘维曦被“另案处理”,和前述多位“涉黑”下属的案件“切割”开来,遭到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不过,随着涉案人员陆续进入司法程序,更多关于大厦的“桌下交易”或将浮出水面。
“一脚踏进来才知道是个坑,而且无法抽身。”2015年3月9日,赵军对《财经》记者说。
得知潘维曦被抓归案后,新中国大厦的小业主赵军再次燃起希望。和很多小业主一样,19年前,因国商公司承诺按购楼款的12%返租,他购买了大厦的商铺。但由于非法集资案的爆发及潘维曦携款潜逃,不仅当年承诺的返租租金无法兑现,甚至连购买的商铺也无法确权。
19年来,小业主们为了铺面利益多次上访,但问题一直未解决。购买铺面时,赵军还是一位20多岁的青年,如今已近不惑,他说这是自己“最失败的一笔投资”。
1994年初,潘维曦在广州成立广州市国兴企业发展公司(下称“国兴公司”)。当年6月,国兴公司与多家企业出资设立广州市汇商城市信用社。1996年信用社改制,更名为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下称“汇商支行”)。汇商支行,成为潘维曦的“提款机”,构成了国商公司投资新中国大厦的主要资金来源。
工商资料显示,为兴建新中国大厦而设的国商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潘维曦,股东为港资背景的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港公司”)与国资背景的广州市友谊公司,注册资本1.38亿港元。在上世纪90年代的广东,类似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非常普遍,合作模式通常是中方出地,外方出钱。
一份关于合作经营国商公司的合同显示,广州市友谊公司负责提供十三行路8854平方米的征用拆迁地,潘维曦实际控制的中港公司负责大厦所需4亿港元的建设资金。在利益分配方面,友谊公司将获得大厦7000余平方米物业、五个泊车位产权及4000万元补偿;潘维曦方面则可拥有除友谊公司7000平方米外的其他物业。
新中国大厦最初的规划报建为“商业、公寓、酒店”,层数为地下5层,地上43层。大厦最初定名“帝国大厦”,这一颇具西方色彩的名字曾引发全城轰动,后不得不更名为“新中国大厦”。
大厦甫一面世,就被镀上了“金色”光环,从1996年7月奠基,到1998年12月开业,仍处于在建阶段时即实现7亿多港元的销售额,创下当时广州地区单体楼宇销售最佳业绩。
1998年12月20日,开业当天,潘维曦发表长篇致辞,气势如虹。其时,多位退休高官出席庆典,新中国大厦的风头可谓一时无二。
好景不长。1999年,一起超过150亿元的非法集资案爆发,涉案金额为广州史上之最。潘维曦的国商公司牵涉其中:从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汇商支行高息吸收公共存款110亿元,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占用其中27亿元,用于新中国大厦投资的有近14亿元。作为案件主要嫌疑人之一,潘维曦却成功逃亡香港,并卷走7亿多港元销售额,尚未封顶的新中国大厦就此烂尾。
当时最大的业主,广州市友谊公司迅速做出调整,叫停自营计划,转而将7000平方米物业转租出去。“我们和潘维曦的合作,其实主要就是通过土地换了7000平方米的物业,他将物业给了我们,合作就算终止了。”2015年3月4日,一位参与新中国大厦事宜的广州市友谊公司高管告诉《财经》记者,“虽然是合作方,友谊公司在国商公司中并不持有股份,同时不承担项目的盈亏。”前述友谊公司与中港公司签订的合同也证实了这种说法。 友谊公司能够“抽身而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年合作时“切割得干净”。
但对像赵军这样的小业主们而言,踏进泥沼之中后,便无法抽身。潘维曦潜逃期间,赵军和其他小业的铺面只能任由潘及关联人控制的公司低价强租。赵军不仅没有获得期冀的“高回报”,还要时常面临铺面被银行收回的担忧。
十多年来,年龄较大的小业主有不少已过世。
非法集资案发后,由潘维曦实际控制的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占用的高息存款尚有20余亿元无法追回,广州市政府遂成立专门工作组接管新中国大厦,希望借此取得收益以收回此前由财政向储户兑付的20余亿元垫付款。
但蹊跷的是,随后十余年中,大厦名义上由政府接管,实质上仍处于潘维曦及其关联人的掌控中。
潘维曦潜逃之后,其遥控大厦的工具变成了“潘伟明”创办的广州市中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怡公司”)。工商资料显示,中怡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2日,注册资本800万元,“潘伟明”为法定代表人。
一份写给广州市工商局《关于我工作关系潘维曦姓名问题的函》明确显示,“潘维曦过去曾使用潘伟明这个名字,今后将只使用潘维曦这个名字。”函件落款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即中怡公司成立不足半年——换言之,“潘伟明”只是潘维曦在创建中怡公司时的过渡名。
很快他便通过真实身份借中怡公司遥控新中国大厦。2004年,中怡公司股东变更,薛伯强成为新增股东,并取代“潘伟明”成为法定代表人。薛伯强虽名为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决策权仍在潘维曦手中。
至少到2010年上半年,潘维曦在公司的签名既包括“任命总经理”、“调整租金”、“大厦装修”等大事,也包括“购置垃圾桶”、“防治白蚁费用”、“提高大厦垃圾清运费”此类琐事,事无巨细。在2007年10月12日的一份公司通知上,写有“同意薛伯强因私请假”的信息,签字人正是潘维曦。
据《财经》获得的材料披露:非法集资案爆发后,潘维曦曾向工作组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大厦可以继续经营;二是由其筹集资金将大厦建设完毕。工作组既没有同意也没有反对。
不过,事后来看,这两点事实上都发生了。
1998年8月,在非法集资案爆发的前夜,中怡公司与国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从1998年5月18日至2013年5月17日,中怡公司成为新中国大厦物管,其实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潘维曦。
多位熟悉潘维曦的人士向《财经》记者确认,中怡公司整个班底几乎全部来自国商公司。相关材料显示,潘维曦还安排了多位亲属在大厦任职,其弟潘永雄曾负责大厦后期建设与整改;其姐潘碧华曾为大厦内重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其妻弟李沙曾代表潘维曦负责经营方面的事务。
令人费解的是,非法集资案发后,潘携巨款潜逃,中怡公司却继续担任物管,并没有被列为清查对象。
据《财经》记者了解,这主要是因为潘“搞定”了当时执行新中国大厦案件的荔湾区法院的有关人士。
有了执行法院的支持,潘维曦还需要工作组的“点头”。《财经》记者了解到,中怡公司与政府成立的工作组达成协议:公司每年收取的租金需给工作组,以归还政府的垫付款;管理费则由中怡公司所有,用来维持大厦运转。这个看似公平、合理的方案,成为了潘维曦及其关联人敛财的工具。
了解此事的人士透露,当时潘维曦和承租者商量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租金可以少给一些,但管理费一定要多一些。“中怡公司早期收取的管理费都高于租金,这显然不符合逻辑。这些钱就都流进了中怡公司,而不是工作组。”
潘维曦的遥控板,还不止于中怡公司。
早期,潘维曦通过中怡公司“多收管理费、少收租金”的方式,截留大厦的收益;后期,潘及其关联人利用国商公司为平台,涉嫌采用“倒签合同时间”、签订“阴阳合同”等方法,收受巨额租金及“利益分成”。
2005年前后,国商公司与多家经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财经》统计,经营新中国大厦的公司主要有八家,分别是:广州市广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臻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臻泰公司”)、广州宣泰商贸公司(下称“宣泰公司”)、广州市均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均盛公司”)、广州市明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明天企管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景鑫服装商场(下称“景鑫公司”)、广州景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翼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华翼公司”)。
实际上,这八家公司均存在与潘维曦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其中,至少有四家为潘维曦及其关联人控制的公司,它们是臻泰公司、宣泰公司、明天企管公司和华翼公司,四家利益关联公司,背后都涉嫌利益输送。
以明天企管公司为例。这家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由两位自然人发起设立,王海出资30万元(占股60%),王梁出资20万元(占股40%),王海任最初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宋志永出资30万元,接收王海60%股份,成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陈炳坤接收宋志永股份,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材料表明,王海、宋志永及陈炳坤均与潘维曦关系紧密。唐山人宋志永曾在广州军区空军某部服役6年,转业后跑过客运、当过保安。在沙河服装市场做保安时,宋志永以“能摆平事”闻名,他最初进入新中国大厦,也是以“看场子”(保护场地)的身份为人熟知。由于在大厦平息过多起争斗,获得潘维曦的赏识。2006年,宋志永跑到香港拜会潘,在满足了潘的众多要求之后,宋志永获得经营新中国大厦负一层的权利。王海曾任国商公司副总经理及中怡公司代理总经理职务,也是潘维曦极为器重的下属;陈炳坤和宋志永相识于2003年,关系紧密,目前两人均因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诉。 2005年10月2日,国商公司与明天企管公司签订《新中国大厦七层租赁合同》,合同由潘维曦和陈炳坤分别代表“各自”的公司签订,租期由2009年5月至2019年4月,共10年,这是一份涉嫌倒签的虚假合同,工商材料显示,陈炳坤直到2009年才成为明天企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以能在2005年10月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潘维曦签订合同?
潘维曦获利的方式是,其关联公司以低价(13元-20元/平方米)从国商公司处承租,转手再以100-200倍的价格转租出去,以此截留大量收益。
2003年以后,新中国大厦经营转好,远在香港的潘维曦,开始通过一个名叫温永楷的人收钱。温永楷是香港人,2003年结识潘维曦,后以中怡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管理保安部。每月月初,潘维曦在香港打电话与上述各经营公司负责人协商“利益分成”,商定价格后,由温永楷从广州带至香港——早期温分多次将数万元人民币换成港币随身携带至港,后来上百万元的金额则通过“地下钱庄”汇入潘维曦的账户。温永楷收回的钱,没有收据,也无人签字,巨额现金美其名曰给潘维曦的“答谢金”。
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潘维曦多年来收受的“答谢金”超过3亿元。
新中国大厦烂尾十年后,2009年,广州市政府才开始处置大厦烂尾事宜。当年8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公开拍卖新中国大厦整体项目。2010年7月,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穗丰公司)以第三次公开拍卖的保留底价9.74亿元,买得大厦整体工程项目,成为项目后续开发经营的接盘人。
然而,金穗丰公司董事许俊豪告诉《财经》记者,由于中怡公司阻挠,金穗丰公司长时间无法接管大厦。
中怡公司方面则表示,公司与国商公司签订的合同要到2013年5月才到期,金穗丰公司为接管大厦,多次组织人员围攻中怡公司办公室。
双方各执一词,冲突不断,多次发生集体对峙事件。
2010年年底,金穗丰公司与中怡公司对簿公堂。双方在法庭上争议:中怡公司与国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2011年1月和2011年3月,广州荔湾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先后判决中怡公司败诉。但中怡公司仍拒绝离场。
同年4月13日,广州荔湾区法院强制执行中怡公司撤离大厦。未料两天之后,大厦爆发了震惊广州城的群体性斗殴,双方共近百人涉及。当天广州市公安局派出1000余名警力才控制住局面,时称“4·15暴力袭击事件”。
警方在通报中称,因新中国大厦停车场管理权属问题,原大厦停车场管理公司人员与接管方金穗丰公司人员发生对峙,后金穗丰公司人员与60多名手持棍棒人员发生冲突,致多人受伤。与金穗丰公司发生冲突的,主要是华翼公司。法院最后判决,涉事公司共有16名人员获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即使在“4·15暴力袭击事件”之后,金穗丰公司称仍未能拿回大厦经营权。原因是在拍卖的2009年前后,潘维曦及其关联公司涉嫌利用倒签时间的虚假合同,延长了很多合同的租赁期限。
金穗丰公司方面称,虽接手大厦,但多年无法获得经营者的正常收益。此前,国商公司每年需偿还广州市政府的垫付款不足500万元,而潘维曦及其关联人控制的公司从中截留了绝大部分租金收益和利益分成,每年截留金额约5亿元。2010年接管之后,金穗丰公司每年仍只能收到原本垫付给政府的500万元租金。许俊豪说,随着 2013年年底潘维曦及其关联人陆续被抓,从2014年1月开始,金穗丰公司才开始正常收到大厦的管理费,真正意义上接管了新中国大厦。
这起离奇的事件背后,除了闪现着暴力者的身影,也指向大大小小的公权力。
2011年4月18日,“4·15暴力袭击事件”之后第三天,金穗丰公司有关人士前往广州市委上访。市委门口,一条涉及“周德平”的横幅惹人侧目。周德平为广州市委副秘书长。
2015年1月29日,天涯论坛贴出一份刑事询问笔录的图片。笔录询问对象为华翼公司股东刘秉锋,他曾是公务员,担任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党办副处级调研员,应宋志永之托,于2010年加入华翼公司。图片显示,两人相识于2007年,宋志永委托他发挥公务员背景方面的特长,帮助起草一份“新中国大厦处置方案”,并由刘的朋友周德平递交给时任新中国大厦工作组组长。
刘秉锋在写好主题为“如何盘活新中国大厦”的处置方案后,交给周德平由后者转交。工作组领导很快在处置方案上进行批示。刘秉锋拿回批示后,宋志永十分高兴,立即劝说刘辞职做其法律顾问,并赠其一台本田CRV。
2010年,在宋志永的力邀之下,刘秉锋加盟华翼公司,持有公司50%股份。
据以上“笔录”显示,在周德平转交处置方案获批后,刘秉锋从宋志永每月给他的20万元“活动经费”中拿出5万元给周德平,前后共给周240万-260万元。2015年3月2日,面对《财经》记者,对自己在处置新中国大厦所帮的忙,周德平予以承认,对笔录中描述的一些细节也确认,但对收钱之事予以否认。
周德平称,自己和刘秉锋认识多年,在2008年时,帮忙递交过处置方案,但没有收过刘秉锋一分钱。
《财经》掌握的司法材料显示,潘自称他给宋志永拿去“搞关系”的经费在2000万-3000万元之间。一位跟随宋志永多年的人士称,在潘维曦潜逃香港的日子里,新中国大厦的很多事情都是宋志永在做,尤其是在大厦将要拍卖的那段时间,宋志永经常跑香港,向潘维曦请示。
除周德平之外,上述笔录还提及其他一些与宋志永关系紧密的公职人员,包括广州军区空军第一招待所所长王久利、广州荔湾区检察院原检察员张睿等。王久利和宋志永是战友兼河北老乡,多年来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在宋志永的生意方面,王久利多有帮助。
据司法材料,收受潘贿赂的公职人员还有: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执行局原审判员莫建明。 案发前,莫担任新中国大厦系列执行案件的经办法官,对大厦经营发展有直接影响力。相关司法材料显示,莫建明违规同意了中怡公司对新中国大厦进行物业管理,其涉嫌罪名为“滥用职权”与“受贿”。莫建明在新中国大厦系列案件中受贿金额约120万元。莫于2014年9月2日被检方提起公诉,一审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后,莫建明没有上诉。据中怡公司负责人沈平在一份询问笔录中交代,他行贿莫建明时,莫当场表示有些事情不是他个人能解决的,需提高金额,他负责打点法院的关系。
此外,当地媒体报道,2013年底被查的荔湾区岭南街道办党工委书记谢国滔,也与此案有关。对辖区内的新中国大厦,谢国滔“关照”有加。一份潘维曦的笔录显示,2007年,新中国大厦曾发生经营纠纷,谢国滔牵头,带着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岭南派出所所长陈木鑫等人前往香港,找潘维曦协商,请其出面调停矛盾。
而在2006年8月,荔湾区岭南街道办还曾下发过通知,要求新中国大厦一些经营公司负责人前往香港开会。政府官员竟需亲自前往香港,与被通缉的潘维曦协商问题,何其荒诞?
2013年年底,潘维曦终被缉拿归案,新中国大厦事件才出现重要拐点,之后不久,宋志永、温永楷、陈炳坤、崔双意、陈文元等多人落网。
2014年1月26日,潘维曦被广州海珠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罪名仅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上,早在2001年判决的非法集资案中,潘维曦即已被法院确认涉“行贿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2015年3月2日,广州海珠区法院相关人士对《财经》记者确认,潘维曦所涉罪名包括上述三个。
可以确认的是,“行贿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后续新增的罪名。许俊豪称,广州市公安系统内部人士向其直言,最初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潘维曦,“因为有高层的干预,想大事化小。”金穗丰公司方面还称,广东警方在2013年年底抓捕潘维曦归案时,甚至招致有关部门的不满。
对于新中国大厦系列案情况,广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未回应《财经》记者的询问。
2015年3月24日,海珠区法院公开审理新中国大厦系列案件,其中宋志永、温永楷、陈炳坤、崔双意、陈文元五人涉嫌多个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检方指控,以宋志永为首的犯罪组织,以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有组织地对新中国大厦经营者及群众实施恐吓、滋扰、暴力威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新中国大厦有关场地,称霸一方。
作为金穗丰公司的法律顾问,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武认为,潘维曦也有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嫌疑,依据之一便是,上述五人几乎都是通过潘维曦的指令做事。不过,潘维曦目前并没有“涉黑罪”,他被另案处理。在2015年3月24日的庭审中,陈炳坤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要求将潘维曦案与陈炳坤等12人的案件同案处理,“如果主角不出庭,为什么要配角们出庭”,但律师的这一请求未获法庭准许。
许俊豪称,虽然已拿回大厦的经营管理权,金穗丰公司仍面临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相关关联公司涉嫌通过“倒签时间的虚假合同”延长租赁期限,导致目前很多合同“未到期”。金穗丰公司接管这些“未到期”的商铺,存在法律上的风险,目前还没有单位或个人对此有明确说法。
其次,涉嫌“倒签合同”一事是否会被法律追究。如果被认定为制造“虚假合同”,则涉及相关财产能否被追回的问题。金穗丰公司认为,案件被分开审理,看来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不乐观。
最后,新中国大厦面临着确权的难题。很多小业主向《财经》记者反映,他们只知道在大厦有多大面积的铺面,具体位置无从确认,原因是,很多小业主购买铺面时只看到最初的图纸,后来大厦内的结构已和图纸完全不同。这样的问题,事实上也存在于金穗丰公司。同时,由于大厦规划的变更及违建的存在,“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解决好,才有可能确权。
在多年举报无门、投诉未果后,2015年3月9日,广州海珠区法院终于接收了金穗丰公司的诉讼材料,受理了公司要求将其列为新中国大厦相关案件“受害人”的申请。
这些人均涉新中国大厦案。
新中国大厦,地处广州市十三行路1号——这一门牌号即彰显了大厦价值。19年来,围绕这座大厦博弈不断、冲突难止,大厦也历经由地标变烂尾、再重焕生机的戏剧性变化。
而不变的是,十余年来原开发商负责人潘维曦对大厦的牢牢掌控。
生于1958年的潘维曦身高170公分,平行脸,模样富态。熟悉他的人士介绍,潘维曦头脑灵活,善于整合各种资源。一份公安机关“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显示,他拥有两个证件,一个是港澳同胞回乡证,另外一个则是广州市增城的居民身份证。
1996年,潘维曦以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商公司”)为平台,投资兴建新中国大厦,宣称在十三行打造广州的城市地标建筑。然而,仅三年之后,1999年广州爆发150亿元非法集资大案(见《财经》2002年第23期“150亿吸储巨案”),牵涉其中的潘维曦携7亿多港元一跑了之,尚未封顶的新中国大厦由此烂尾。
人虽离开,潘维曦却牢牢握有大厦控制权。据《财经》记者调查,从1999年潜逃至2013年归案,其中至少11年时间,潘维曦都在香港遥控着这座大厦的经营权并获得巨额利益,甚至在接盘者进入之后也无法摆脱其困扰。
一个红色通缉犯,何以如此长袖善舞?
潘案浮出水面后,故事中的大小主角也一一曝光:广州众多公职人员包括公检法人员,均涉嫌为其提供帮助,以换取贿款。在他潜逃香港的日子里,甚至有政府官员专程到香港和他协商有关事项。
此外,他的多名下属“涉黑”,为巩固并扩大在新中国大厦的经营权,这些人涉嫌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牟利。
左手牵“红”,右手染“黑”,即使是在逃之身,潘维曦稳操新中国大厦的命运。他在香港常住的一个地方是深水湾香岛道46号11号屋。此地有香港“豪宅之王”之称。在这个私隐度十足的别墅里,潘维曦操控着大厦的大小事务。
2013年年底,潜逃14年之后,潘维曦被缉拿归案,但官方并未对此公布相关案情进展。其最初所涉罪名仅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早在非法集资案中就已查明的“行贿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续才补上。作为新中国大厦系列案中的“主角”,潘维曦被“另案处理”,和前述多位“涉黑”下属的案件“切割”开来,遭到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不过,随着涉案人员陆续进入司法程序,更多关于大厦的“桌下交易”或将浮出水面。
主角潜逃
“一脚踏进来才知道是个坑,而且无法抽身。”2015年3月9日,赵军对《财经》记者说。
得知潘维曦被抓归案后,新中国大厦的小业主赵军再次燃起希望。和很多小业主一样,19年前,因国商公司承诺按购楼款的12%返租,他购买了大厦的商铺。但由于非法集资案的爆发及潘维曦携款潜逃,不仅当年承诺的返租租金无法兑现,甚至连购买的商铺也无法确权。
19年来,小业主们为了铺面利益多次上访,但问题一直未解决。购买铺面时,赵军还是一位20多岁的青年,如今已近不惑,他说这是自己“最失败的一笔投资”。
1994年初,潘维曦在广州成立广州市国兴企业发展公司(下称“国兴公司”)。当年6月,国兴公司与多家企业出资设立广州市汇商城市信用社。1996年信用社改制,更名为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下称“汇商支行”)。汇商支行,成为潘维曦的“提款机”,构成了国商公司投资新中国大厦的主要资金来源。
工商资料显示,为兴建新中国大厦而设的国商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潘维曦,股东为港资背景的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港公司”)与国资背景的广州市友谊公司,注册资本1.38亿港元。在上世纪90年代的广东,类似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非常普遍,合作模式通常是中方出地,外方出钱。
一份关于合作经营国商公司的合同显示,广州市友谊公司负责提供十三行路8854平方米的征用拆迁地,潘维曦实际控制的中港公司负责大厦所需4亿港元的建设资金。在利益分配方面,友谊公司将获得大厦7000余平方米物业、五个泊车位产权及4000万元补偿;潘维曦方面则可拥有除友谊公司7000平方米外的其他物业。
新中国大厦最初的规划报建为“商业、公寓、酒店”,层数为地下5层,地上43层。大厦最初定名“帝国大厦”,这一颇具西方色彩的名字曾引发全城轰动,后不得不更名为“新中国大厦”。
大厦甫一面世,就被镀上了“金色”光环,从1996年7月奠基,到1998年12月开业,仍处于在建阶段时即实现7亿多港元的销售额,创下当时广州地区单体楼宇销售最佳业绩。
1998年12月20日,开业当天,潘维曦发表长篇致辞,气势如虹。其时,多位退休高官出席庆典,新中国大厦的风头可谓一时无二。
好景不长。1999年,一起超过150亿元的非法集资案爆发,涉案金额为广州史上之最。潘维曦的国商公司牵涉其中:从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汇商支行高息吸收公共存款110亿元,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占用其中27亿元,用于新中国大厦投资的有近14亿元。作为案件主要嫌疑人之一,潘维曦却成功逃亡香港,并卷走7亿多港元销售额,尚未封顶的新中国大厦就此烂尾。
当时最大的业主,广州市友谊公司迅速做出调整,叫停自营计划,转而将7000平方米物业转租出去。“我们和潘维曦的合作,其实主要就是通过土地换了7000平方米的物业,他将物业给了我们,合作就算终止了。”2015年3月4日,一位参与新中国大厦事宜的广州市友谊公司高管告诉《财经》记者,“虽然是合作方,友谊公司在国商公司中并不持有股份,同时不承担项目的盈亏。”前述友谊公司与中港公司签订的合同也证实了这种说法。 友谊公司能够“抽身而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年合作时“切割得干净”。
但对像赵军这样的小业主们而言,踏进泥沼之中后,便无法抽身。潘维曦潜逃期间,赵军和其他小业的铺面只能任由潘及关联人控制的公司低价强租。赵军不仅没有获得期冀的“高回报”,还要时常面临铺面被银行收回的担忧。
十多年来,年龄较大的小业主有不少已过世。
关联公司为何不被清查
非法集资案发后,由潘维曦实际控制的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占用的高息存款尚有20余亿元无法追回,广州市政府遂成立专门工作组接管新中国大厦,希望借此取得收益以收回此前由财政向储户兑付的20余亿元垫付款。
但蹊跷的是,随后十余年中,大厦名义上由政府接管,实质上仍处于潘维曦及其关联人的掌控中。
潘维曦潜逃之后,其遥控大厦的工具变成了“潘伟明”创办的广州市中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怡公司”)。工商资料显示,中怡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2日,注册资本800万元,“潘伟明”为法定代表人。
一份写给广州市工商局《关于我工作关系潘维曦姓名问题的函》明确显示,“潘维曦过去曾使用潘伟明这个名字,今后将只使用潘维曦这个名字。”函件落款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即中怡公司成立不足半年——换言之,“潘伟明”只是潘维曦在创建中怡公司时的过渡名。
很快他便通过真实身份借中怡公司遥控新中国大厦。2004年,中怡公司股东变更,薛伯强成为新增股东,并取代“潘伟明”成为法定代表人。薛伯强虽名为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决策权仍在潘维曦手中。
至少到2010年上半年,潘维曦在公司的签名既包括“任命总经理”、“调整租金”、“大厦装修”等大事,也包括“购置垃圾桶”、“防治白蚁费用”、“提高大厦垃圾清运费”此类琐事,事无巨细。在2007年10月12日的一份公司通知上,写有“同意薛伯强因私请假”的信息,签字人正是潘维曦。
据《财经》获得的材料披露:非法集资案爆发后,潘维曦曾向工作组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大厦可以继续经营;二是由其筹集资金将大厦建设完毕。工作组既没有同意也没有反对。
不过,事后来看,这两点事实上都发生了。
1998年8月,在非法集资案爆发的前夜,中怡公司与国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从1998年5月18日至2013年5月17日,中怡公司成为新中国大厦物管,其实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潘维曦。
多位熟悉潘维曦的人士向《财经》记者确认,中怡公司整个班底几乎全部来自国商公司。相关材料显示,潘维曦还安排了多位亲属在大厦任职,其弟潘永雄曾负责大厦后期建设与整改;其姐潘碧华曾为大厦内重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其妻弟李沙曾代表潘维曦负责经营方面的事务。
令人费解的是,非法集资案发后,潘携巨款潜逃,中怡公司却继续担任物管,并没有被列为清查对象。
据《财经》记者了解,这主要是因为潘“搞定”了当时执行新中国大厦案件的荔湾区法院的有关人士。
有了执行法院的支持,潘维曦还需要工作组的“点头”。《财经》记者了解到,中怡公司与政府成立的工作组达成协议:公司每年收取的租金需给工作组,以归还政府的垫付款;管理费则由中怡公司所有,用来维持大厦运转。这个看似公平、合理的方案,成为了潘维曦及其关联人敛财的工具。
了解此事的人士透露,当时潘维曦和承租者商量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租金可以少给一些,但管理费一定要多一些。“中怡公司早期收取的管理费都高于租金,这显然不符合逻辑。这些钱就都流进了中怡公司,而不是工作组。”
阴阳合同
潘维曦的遥控板,还不止于中怡公司。
早期,潘维曦通过中怡公司“多收管理费、少收租金”的方式,截留大厦的收益;后期,潘及其关联人利用国商公司为平台,涉嫌采用“倒签合同时间”、签订“阴阳合同”等方法,收受巨额租金及“利益分成”。
2005年前后,国商公司与多家经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财经》统计,经营新中国大厦的公司主要有八家,分别是:广州市广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臻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臻泰公司”)、广州宣泰商贸公司(下称“宣泰公司”)、广州市均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均盛公司”)、广州市明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明天企管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景鑫服装商场(下称“景鑫公司”)、广州景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翼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华翼公司”)。
实际上,这八家公司均存在与潘维曦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其中,至少有四家为潘维曦及其关联人控制的公司,它们是臻泰公司、宣泰公司、明天企管公司和华翼公司,四家利益关联公司,背后都涉嫌利益输送。
以明天企管公司为例。这家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由两位自然人发起设立,王海出资30万元(占股60%),王梁出资20万元(占股40%),王海任最初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宋志永出资30万元,接收王海60%股份,成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陈炳坤接收宋志永股份,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材料表明,王海、宋志永及陈炳坤均与潘维曦关系紧密。唐山人宋志永曾在广州军区空军某部服役6年,转业后跑过客运、当过保安。在沙河服装市场做保安时,宋志永以“能摆平事”闻名,他最初进入新中国大厦,也是以“看场子”(保护场地)的身份为人熟知。由于在大厦平息过多起争斗,获得潘维曦的赏识。2006年,宋志永跑到香港拜会潘,在满足了潘的众多要求之后,宋志永获得经营新中国大厦负一层的权利。王海曾任国商公司副总经理及中怡公司代理总经理职务,也是潘维曦极为器重的下属;陈炳坤和宋志永相识于2003年,关系紧密,目前两人均因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诉。 2005年10月2日,国商公司与明天企管公司签订《新中国大厦七层租赁合同》,合同由潘维曦和陈炳坤分别代表“各自”的公司签订,租期由2009年5月至2019年4月,共10年,这是一份涉嫌倒签的虚假合同,工商材料显示,陈炳坤直到2009年才成为明天企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以能在2005年10月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潘维曦签订合同?
潘维曦获利的方式是,其关联公司以低价(13元-20元/平方米)从国商公司处承租,转手再以100-200倍的价格转租出去,以此截留大量收益。
2003年以后,新中国大厦经营转好,远在香港的潘维曦,开始通过一个名叫温永楷的人收钱。温永楷是香港人,2003年结识潘维曦,后以中怡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管理保安部。每月月初,潘维曦在香港打电话与上述各经营公司负责人协商“利益分成”,商定价格后,由温永楷从广州带至香港——早期温分多次将数万元人民币换成港币随身携带至港,后来上百万元的金额则通过“地下钱庄”汇入潘维曦的账户。温永楷收回的钱,没有收据,也无人签字,巨额现金美其名曰给潘维曦的“答谢金”。
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潘维曦多年来收受的“答谢金”超过3亿元。
关系网疑云
新中国大厦烂尾十年后,2009年,广州市政府才开始处置大厦烂尾事宜。当年8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公开拍卖新中国大厦整体项目。2010年7月,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穗丰公司)以第三次公开拍卖的保留底价9.74亿元,买得大厦整体工程项目,成为项目后续开发经营的接盘人。
然而,金穗丰公司董事许俊豪告诉《财经》记者,由于中怡公司阻挠,金穗丰公司长时间无法接管大厦。
中怡公司方面则表示,公司与国商公司签订的合同要到2013年5月才到期,金穗丰公司为接管大厦,多次组织人员围攻中怡公司办公室。
双方各执一词,冲突不断,多次发生集体对峙事件。
2010年年底,金穗丰公司与中怡公司对簿公堂。双方在法庭上争议:中怡公司与国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2011年1月和2011年3月,广州荔湾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先后判决中怡公司败诉。但中怡公司仍拒绝离场。
同年4月13日,广州荔湾区法院强制执行中怡公司撤离大厦。未料两天之后,大厦爆发了震惊广州城的群体性斗殴,双方共近百人涉及。当天广州市公安局派出1000余名警力才控制住局面,时称“4·15暴力袭击事件”。
警方在通报中称,因新中国大厦停车场管理权属问题,原大厦停车场管理公司人员与接管方金穗丰公司人员发生对峙,后金穗丰公司人员与60多名手持棍棒人员发生冲突,致多人受伤。与金穗丰公司发生冲突的,主要是华翼公司。法院最后判决,涉事公司共有16名人员获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即使在“4·15暴力袭击事件”之后,金穗丰公司称仍未能拿回大厦经营权。原因是在拍卖的2009年前后,潘维曦及其关联公司涉嫌利用倒签时间的虚假合同,延长了很多合同的租赁期限。
金穗丰公司方面称,虽接手大厦,但多年无法获得经营者的正常收益。此前,国商公司每年需偿还广州市政府的垫付款不足500万元,而潘维曦及其关联人控制的公司从中截留了绝大部分租金收益和利益分成,每年截留金额约5亿元。2010年接管之后,金穗丰公司每年仍只能收到原本垫付给政府的500万元租金。许俊豪说,随着 2013年年底潘维曦及其关联人陆续被抓,从2014年1月开始,金穗丰公司才开始正常收到大厦的管理费,真正意义上接管了新中国大厦。
这起离奇的事件背后,除了闪现着暴力者的身影,也指向大大小小的公权力。
2011年4月18日,“4·15暴力袭击事件”之后第三天,金穗丰公司有关人士前往广州市委上访。市委门口,一条涉及“周德平”的横幅惹人侧目。周德平为广州市委副秘书长。
2015年1月29日,天涯论坛贴出一份刑事询问笔录的图片。笔录询问对象为华翼公司股东刘秉锋,他曾是公务员,担任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党办副处级调研员,应宋志永之托,于2010年加入华翼公司。图片显示,两人相识于2007年,宋志永委托他发挥公务员背景方面的特长,帮助起草一份“新中国大厦处置方案”,并由刘的朋友周德平递交给时任新中国大厦工作组组长。
刘秉锋在写好主题为“如何盘活新中国大厦”的处置方案后,交给周德平由后者转交。工作组领导很快在处置方案上进行批示。刘秉锋拿回批示后,宋志永十分高兴,立即劝说刘辞职做其法律顾问,并赠其一台本田CRV。
2010年,在宋志永的力邀之下,刘秉锋加盟华翼公司,持有公司50%股份。
据以上“笔录”显示,在周德平转交处置方案获批后,刘秉锋从宋志永每月给他的20万元“活动经费”中拿出5万元给周德平,前后共给周240万-260万元。2015年3月2日,面对《财经》记者,对自己在处置新中国大厦所帮的忙,周德平予以承认,对笔录中描述的一些细节也确认,但对收钱之事予以否认。
周德平称,自己和刘秉锋认识多年,在2008年时,帮忙递交过处置方案,但没有收过刘秉锋一分钱。
《财经》掌握的司法材料显示,潘自称他给宋志永拿去“搞关系”的经费在2000万-3000万元之间。一位跟随宋志永多年的人士称,在潘维曦潜逃香港的日子里,新中国大厦的很多事情都是宋志永在做,尤其是在大厦将要拍卖的那段时间,宋志永经常跑香港,向潘维曦请示。
除周德平之外,上述笔录还提及其他一些与宋志永关系紧密的公职人员,包括广州军区空军第一招待所所长王久利、广州荔湾区检察院原检察员张睿等。王久利和宋志永是战友兼河北老乡,多年来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在宋志永的生意方面,王久利多有帮助。
据司法材料,收受潘贿赂的公职人员还有: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执行局原审判员莫建明。 案发前,莫担任新中国大厦系列执行案件的经办法官,对大厦经营发展有直接影响力。相关司法材料显示,莫建明违规同意了中怡公司对新中国大厦进行物业管理,其涉嫌罪名为“滥用职权”与“受贿”。莫建明在新中国大厦系列案件中受贿金额约120万元。莫于2014年9月2日被检方提起公诉,一审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后,莫建明没有上诉。据中怡公司负责人沈平在一份询问笔录中交代,他行贿莫建明时,莫当场表示有些事情不是他个人能解决的,需提高金额,他负责打点法院的关系。
此外,当地媒体报道,2013年底被查的荔湾区岭南街道办党工委书记谢国滔,也与此案有关。对辖区内的新中国大厦,谢国滔“关照”有加。一份潘维曦的笔录显示,2007年,新中国大厦曾发生经营纠纷,谢国滔牵头,带着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岭南派出所所长陈木鑫等人前往香港,找潘维曦协商,请其出面调停矛盾。
而在2006年8月,荔湾区岭南街道办还曾下发过通知,要求新中国大厦一些经营公司负责人前往香港开会。政府官员竟需亲自前往香港,与被通缉的潘维曦协商问题,何其荒诞?
未了之局
2013年年底,潘维曦终被缉拿归案,新中国大厦事件才出现重要拐点,之后不久,宋志永、温永楷、陈炳坤、崔双意、陈文元等多人落网。
2014年1月26日,潘维曦被广州海珠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罪名仅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上,早在2001年判决的非法集资案中,潘维曦即已被法院确认涉“行贿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2015年3月2日,广州海珠区法院相关人士对《财经》记者确认,潘维曦所涉罪名包括上述三个。
可以确认的是,“行贿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后续新增的罪名。许俊豪称,广州市公安系统内部人士向其直言,最初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潘维曦,“因为有高层的干预,想大事化小。”金穗丰公司方面还称,广东警方在2013年年底抓捕潘维曦归案时,甚至招致有关部门的不满。
对于新中国大厦系列案情况,广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未回应《财经》记者的询问。
2015年3月24日,海珠区法院公开审理新中国大厦系列案件,其中宋志永、温永楷、陈炳坤、崔双意、陈文元五人涉嫌多个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检方指控,以宋志永为首的犯罪组织,以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有组织地对新中国大厦经营者及群众实施恐吓、滋扰、暴力威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新中国大厦有关场地,称霸一方。
作为金穗丰公司的法律顾问,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武认为,潘维曦也有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嫌疑,依据之一便是,上述五人几乎都是通过潘维曦的指令做事。不过,潘维曦目前并没有“涉黑罪”,他被另案处理。在2015年3月24日的庭审中,陈炳坤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要求将潘维曦案与陈炳坤等12人的案件同案处理,“如果主角不出庭,为什么要配角们出庭”,但律师的这一请求未获法庭准许。
许俊豪称,虽然已拿回大厦的经营管理权,金穗丰公司仍面临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相关关联公司涉嫌通过“倒签时间的虚假合同”延长租赁期限,导致目前很多合同“未到期”。金穗丰公司接管这些“未到期”的商铺,存在法律上的风险,目前还没有单位或个人对此有明确说法。
其次,涉嫌“倒签合同”一事是否会被法律追究。如果被认定为制造“虚假合同”,则涉及相关财产能否被追回的问题。金穗丰公司认为,案件被分开审理,看来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不乐观。
最后,新中国大厦面临着确权的难题。很多小业主向《财经》记者反映,他们只知道在大厦有多大面积的铺面,具体位置无从确认,原因是,很多小业主购买铺面时只看到最初的图纸,后来大厦内的结构已和图纸完全不同。这样的问题,事实上也存在于金穗丰公司。同时,由于大厦规划的变更及违建的存在,“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解决好,才有可能确权。
在多年举报无门、投诉未果后,2015年3月9日,广州海珠区法院终于接收了金穗丰公司的诉讼材料,受理了公司要求将其列为新中国大厦相关案件“受害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