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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区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更好地为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我区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