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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使这一法条变为现实,并贯彻司法独立原则,解决好当一方(检察院)要履行监督职责时,另一方(法院)则视监督为干预,千方百计地拒绝监督,对监督怀有强烈的抵触情绪的矛盾,就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检察监督存在的法理基础,以便在实践中正确地架构检察监督的范围、对象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