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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私商设钱铺发行私钞,早在乾隆年间(18世纪)已在个别城市出现,随商品经济的发展,银两、制钱作为交易媒介愈见不便,在一些地方城市相继出现私商钱铺。因其在解决民间商业交往活动方面有较大作用,民问乐于接受,势难禁止,遂得到清统治者的允准。乾嘉以后,政府对私商钱铺很少干涉,悉听其便,以顺民情。
有关清代私商钱铺方面的史料,官方档案中所见不多,在196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辑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清代卷)中,仅收录了几件道光年间地方钱铺的史料,其中反映了民间钱票在各地普遍行使方面的情况,而道光以后的史料均付阙如。
近笔者在故宫大内档案中,得见一件反映咸丰年间北京钱铺情况的奏折。
是时京师由于受太平天国战乱之影响,钱铺陆续关闭,由道光时的千余家,仅余五百余家,钱市十分混乱,既有奸商趁时局动荡,事先“已存诓骗,迨出票既多,骤然歇业”,坑害百姓;也有确属经营不善,倒闭后,所出钱票无法兑现,旗、民拖累,苦不堪言,商业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京师社会之安定。有鉴于此,咸丰帝于咸丰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特颁谕,严肃整顿京城钱铺之流弊。
这件奏折,即是工部尚书张祥河等遵旨查明京城钱铺数目并议定管理章程。它对研究晚清京师钱市及管理等方面均有参考价值。兹特将其刊录如下。
工部尚书张祥河等为遵旨查明京城钱铺数目并酌议章程事奏折
咸丰九年九月十六日
臣张祥河等跪奏,为遵旨查明京城钱铺数目,酌议限制章程,恭折奏祈圣鉴事。
咸丰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奉上谕:御史孟传金奏奸商关闭钱铺,匪徒乘机抢掠,请严行惩办一折。近日京城关闭钱铺,总因奸商于开设之初,已心存诓骗,迨出票既多,骤然歇业,无盗贼之名而有其实,为害闾阎,殊属可恶。著该管地方官查明亏欠若干,交刑部严追治罪。其匪徒抢劫钱铺之案,著步军统领、顺天府五城一体严拿,务获究办。并著顺天府五城查明京城内外共有钱铺若干,嗣后应如何予以限制,酌定章程具奏;以杜弊端而安民业。钦此。
臣等遵即饬令大兴、宛平两县确查京城内外共有钱铺若干,一面会同悉心核议限制章程。兹据该两县查明京城内外钱铺数目,康熙年间至道光十年以前,开设本无互保者三百八十九家。道光十年以后,遵照新章取有结保者一百二十二家。通计挂幌钱铺共五百一十一家。此外,金店、参店及烟、布等各铺带换银钱未挂钱幌者不在此数。
臣等详查例案,参酌现在情形公同察核,酌议章程七条。谨缮清单,恭呈御览。除匪徒抢劫之案由步军统领及臣等各衙门一体严拿务获究办外,谨将遵旨核议缘由恭折复奏。是否有当,伏乞皇上圣鉴训示遵行。
再,此折系顺天府主稿。合并声明。谨奏。
工部尚书兼管顺天府府尹事务臣张祥河顺天府府尹董醇 巡视中城掌广西道监察御史臣庆澂 署巡视东城礼科给事中臣刘子城巡视东城掌山西道监察御史臣毓通 巡视东城掌山东道监察御史臣吴焯(假) 巡视南城礼科给事中臣觉罗隆庆 巡视南城陕西道监察御史臣何兆瀛 巡视西城吏科掌印给事中臣何克敦布(差) 巡视西城户科给事中臣何璟 巡视北城户科掌印给事中臣凤宝 巡视北城刑科掌印给事中臣李鹤年。
附件:酌议钱铺限制章程
谨将酌议钱铺限制章程开单,恭呈御览。
一、各钱铺开设之初,无不称系殷实良民,迨经关闭,票存累万盈千,率皆折扣开发,殊为闾阎之害。现查内外各城挂幌钱铺共有五百一十一家,足敷军民兑换银两。请即以此作为定额,不准再有开设,以清弊源。如有私自开设,查拿送部,照违制律治罪。倘日后关闭过多,军民兑换不便,再行察核情形,奏请开设,仍不得过五百一十一家之数。
一、有保钱铺亏空票存,枷号勒限开发未完,计赃治罪,追产赔抵。刑部向照诓骗财物计赃准窃盗论,应请仍照旧章认真办理。至钱铺一家关闭,互保之钱当各铺于一二月内同时关闭,显系先期约会,居心更属险诈。此等同时关闭各铺,票存钱文限满不完,应请准窃盗论,送部计赃,加一等治罪。
一、道光十年都察院奏定章程,关闭之铺果于限内全数给发者,照例免罪。其有仅付数成折扣,不按原数给发者,仍交刑部,按其所折成数减等治罪。如止完一二成,不准减等。续经刑部议准,逾限未完钱文,按诓骗律计赃准窃盗论。定议已极周祥,惟原保各铺分赔不完作何治罪,未经议及。今酌议关闭钱铺亏欠票存,本铺店主不能开发,或开发未完若干,除本主治罪外,其互保未完钱文,按各互保分派,限三个月照数赔完。限满不完,照本主罪名减一等治罪。
一、道光十八年步军统领衙门议定章程,钱铺互保内如有关闭一家,责令补保一家。原议本属周密,无如日久视为县文。现查京城内外有保钱铺一百二十二家,其间互保之铺不无关闭或短一二家、三四家不等,应请自奏准之日起,分别起限补保,责令钱行经纪分段确查,先行呈报。如短一家者予限两个月,二家予限三个月、三家予限四个月,四家予限五个月,限满不补,饬令开发票存摘幌,不准换银出票。如敢私自出票,比照私自开设,查拿送部,照违制律治罪。
一、现在未挂钱幌之铺,或假称金店、参店,或藉名烟铺、布铺率皆换银出票,并无联名保结,一经关闭,毫无著落。应请勒限两个月开发票存完竣,摘去兑换银两招牌,以后不准私自出票。如敢故违,即由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一体查拿送部,比照私自开设严行惩办。其已经开出钱票,若不依限开发完竣,应请准窃盗论,送部计赃,照例治罪。
一、道光二十年都察院议定章程,援照成案旧设者免保,新开者取保。今查大、宛两县单开道光十年以后开设各铺一百二十二家,均有联名互保。其道光十年以前开设本无互保者,共三百八十九家,甚有康熙、乾隆远年开设之铺,若概责令从新取保,未免迹涉纷扰。应请仍照旧章免保。惟既无互保,将来或有关闭亏空,其应议罪名若不较有保之铺酌量加重,不足以昭平允。今酌议无保旧铺如日后有亏空票存,不能依限开发完竣,应请准窃盗论,送部计赃,比有保钱铺加一等治罪。
一、道光十年步军统领衙门议定,如有因街市传言此铺欲行关闭,凡存钱之家一闻此言,不辨虚实,均各持票接踪索取,竟有藉取钱之名踹毁该铺门窗抢取什物者,拿交刑部,照抢夺例治罪。奏明通行在案。除现犯之案由各衙门严拿究办外,应请申明旧例,严行谕禁,有犯必惩,以绝奸萌。
以上各条,均为防弊安民起见。臣等公同商酌,意见相同,如蒙俞允,应即通行,实力办理。倘有奸滑商人假托势要恃强不遵,即行查拿严办,以社流弊。合并陈明。
(责任编辑:高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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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清代私商钱铺方面的史料,官方档案中所见不多,在196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辑的《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清代卷)中,仅收录了几件道光年间地方钱铺的史料,其中反映了民间钱票在各地普遍行使方面的情况,而道光以后的史料均付阙如。
近笔者在故宫大内档案中,得见一件反映咸丰年间北京钱铺情况的奏折。
是时京师由于受太平天国战乱之影响,钱铺陆续关闭,由道光时的千余家,仅余五百余家,钱市十分混乱,既有奸商趁时局动荡,事先“已存诓骗,迨出票既多,骤然歇业”,坑害百姓;也有确属经营不善,倒闭后,所出钱票无法兑现,旗、民拖累,苦不堪言,商业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京师社会之安定。有鉴于此,咸丰帝于咸丰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特颁谕,严肃整顿京城钱铺之流弊。
这件奏折,即是工部尚书张祥河等遵旨查明京城钱铺数目并议定管理章程。它对研究晚清京师钱市及管理等方面均有参考价值。兹特将其刊录如下。
工部尚书张祥河等为遵旨查明京城钱铺数目并酌议章程事奏折
咸丰九年九月十六日
臣张祥河等跪奏,为遵旨查明京城钱铺数目,酌议限制章程,恭折奏祈圣鉴事。
咸丰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奉上谕:御史孟传金奏奸商关闭钱铺,匪徒乘机抢掠,请严行惩办一折。近日京城关闭钱铺,总因奸商于开设之初,已心存诓骗,迨出票既多,骤然歇业,无盗贼之名而有其实,为害闾阎,殊属可恶。著该管地方官查明亏欠若干,交刑部严追治罪。其匪徒抢劫钱铺之案,著步军统领、顺天府五城一体严拿,务获究办。并著顺天府五城查明京城内外共有钱铺若干,嗣后应如何予以限制,酌定章程具奏;以杜弊端而安民业。钦此。
臣等遵即饬令大兴、宛平两县确查京城内外共有钱铺若干,一面会同悉心核议限制章程。兹据该两县查明京城内外钱铺数目,康熙年间至道光十年以前,开设本无互保者三百八十九家。道光十年以后,遵照新章取有结保者一百二十二家。通计挂幌钱铺共五百一十一家。此外,金店、参店及烟、布等各铺带换银钱未挂钱幌者不在此数。
臣等详查例案,参酌现在情形公同察核,酌议章程七条。谨缮清单,恭呈御览。除匪徒抢劫之案由步军统领及臣等各衙门一体严拿务获究办外,谨将遵旨核议缘由恭折复奏。是否有当,伏乞皇上圣鉴训示遵行。
再,此折系顺天府主稿。合并声明。谨奏。
工部尚书兼管顺天府府尹事务臣张祥河顺天府府尹董醇 巡视中城掌广西道监察御史臣庆澂 署巡视东城礼科给事中臣刘子城巡视东城掌山西道监察御史臣毓通 巡视东城掌山东道监察御史臣吴焯(假) 巡视南城礼科给事中臣觉罗隆庆 巡视南城陕西道监察御史臣何兆瀛 巡视西城吏科掌印给事中臣何克敦布(差) 巡视西城户科给事中臣何璟 巡视北城户科掌印给事中臣凤宝 巡视北城刑科掌印给事中臣李鹤年。
附件:酌议钱铺限制章程
谨将酌议钱铺限制章程开单,恭呈御览。
一、各钱铺开设之初,无不称系殷实良民,迨经关闭,票存累万盈千,率皆折扣开发,殊为闾阎之害。现查内外各城挂幌钱铺共有五百一十一家,足敷军民兑换银两。请即以此作为定额,不准再有开设,以清弊源。如有私自开设,查拿送部,照违制律治罪。倘日后关闭过多,军民兑换不便,再行察核情形,奏请开设,仍不得过五百一十一家之数。
一、有保钱铺亏空票存,枷号勒限开发未完,计赃治罪,追产赔抵。刑部向照诓骗财物计赃准窃盗论,应请仍照旧章认真办理。至钱铺一家关闭,互保之钱当各铺于一二月内同时关闭,显系先期约会,居心更属险诈。此等同时关闭各铺,票存钱文限满不完,应请准窃盗论,送部计赃,加一等治罪。
一、道光十年都察院奏定章程,关闭之铺果于限内全数给发者,照例免罪。其有仅付数成折扣,不按原数给发者,仍交刑部,按其所折成数减等治罪。如止完一二成,不准减等。续经刑部议准,逾限未完钱文,按诓骗律计赃准窃盗论。定议已极周祥,惟原保各铺分赔不完作何治罪,未经议及。今酌议关闭钱铺亏欠票存,本铺店主不能开发,或开发未完若干,除本主治罪外,其互保未完钱文,按各互保分派,限三个月照数赔完。限满不完,照本主罪名减一等治罪。
一、道光十八年步军统领衙门议定章程,钱铺互保内如有关闭一家,责令补保一家。原议本属周密,无如日久视为县文。现查京城内外有保钱铺一百二十二家,其间互保之铺不无关闭或短一二家、三四家不等,应请自奏准之日起,分别起限补保,责令钱行经纪分段确查,先行呈报。如短一家者予限两个月,二家予限三个月、三家予限四个月,四家予限五个月,限满不补,饬令开发票存摘幌,不准换银出票。如敢私自出票,比照私自开设,查拿送部,照违制律治罪。
一、现在未挂钱幌之铺,或假称金店、参店,或藉名烟铺、布铺率皆换银出票,并无联名保结,一经关闭,毫无著落。应请勒限两个月开发票存完竣,摘去兑换银两招牌,以后不准私自出票。如敢故违,即由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一体查拿送部,比照私自开设严行惩办。其已经开出钱票,若不依限开发完竣,应请准窃盗论,送部计赃,照例治罪。
一、道光二十年都察院议定章程,援照成案旧设者免保,新开者取保。今查大、宛两县单开道光十年以后开设各铺一百二十二家,均有联名互保。其道光十年以前开设本无互保者,共三百八十九家,甚有康熙、乾隆远年开设之铺,若概责令从新取保,未免迹涉纷扰。应请仍照旧章免保。惟既无互保,将来或有关闭亏空,其应议罪名若不较有保之铺酌量加重,不足以昭平允。今酌议无保旧铺如日后有亏空票存,不能依限开发完竣,应请准窃盗论,送部计赃,比有保钱铺加一等治罪。
一、道光十年步军统领衙门议定,如有因街市传言此铺欲行关闭,凡存钱之家一闻此言,不辨虚实,均各持票接踪索取,竟有藉取钱之名踹毁该铺门窗抢取什物者,拿交刑部,照抢夺例治罪。奏明通行在案。除现犯之案由各衙门严拿究办外,应请申明旧例,严行谕禁,有犯必惩,以绝奸萌。
以上各条,均为防弊安民起见。臣等公同商酌,意见相同,如蒙俞允,应即通行,实力办理。倘有奸滑商人假托势要恃强不遵,即行查拿严办,以社流弊。合并陈明。
(责任编辑:高聪明)
注:“本文中所涉及的图表、注解、公式等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