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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决定主体是行政拘留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拘留权力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两大法系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形成了对有关"行政处罚"的不同理解和做法。我国行政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做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也有现实的需要。但这一做法也存在着理论和实践上的诸多问题,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可以仿效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通过立法将行政拘留的决定权授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