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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越南战争战线的拉长以及水门事件内幕的逐渐揭露,1973年,国会通过了旨在限制总统战争权力的《战争权力法》。该法案赋予国会否决军事部署以及限制总统战争权的权力,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总统贸然发动战争。但是,其在执行过程中依旧面临着各种问题,国会与总统之间对于战争权的争夺依旧在继续。本文在对该法案制定过程探讨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福特政府时期这一法案的执行情况,进而阐述了该法案的积极意义及其所存在的弊端。
关键词:总统;国会;对外政策;《战争权力法》
中图分类号:G63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992-7711(2020)11-0157
战争权,是每个主权国家至关重要的一项权力,会直接影响到对外政策的制定及落实,进而牵涉到整个国家的国家利益。“自独立以来,由于《宪法》中对于战争权的论述语焉不详,导致了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对于战争权的争夺此起彼伏。”本文将探究的重点放在总统与国会对战争权力争夺的结果——《战争权力法》,从而掌握美国发动一场战争具体的运作程序,更好地预见美国在对外战争中可能选取的战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制定相应的对美政策。
一、《战争权力法》产生的原因
1974年的水门事件,揭露了尼克松总统及政府职员的拙劣行为,最终导致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总统的辞职,也使得美国公众对白宫及其统治者失去了信任。紧接着的越南战争,从一场有限的闪击战转变成为一个无限制的、给美国公众带来极大灾难的持久战,使人们对美国的对外政策的出发点产生了怀疑以及深刻的反思。
二、《战争权力法》的制定及其内容
为了平息美国人民的反战浪潮并且尽早终止战争,《战争权力法》于1973年11月7日正式颁布。该法案规定:国会批准,当美国军队进入敌境或者当敌人迫近时,这个法案应该被执行。同时,当美国的武装力量即将或正处于敌境或者如果在外国部队的实力或地位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总统必须在48小时内与众议院议长和参议员临时议长讨论战争情形以及交战范围”,“如果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每隔六个月总统必须提交进展报告”。这个决议限制总统90天(60天以及30天的延长期)去结束行动,撤离军队或者寻求国会的授权(如宣战)。简言之,战争权力决议案使国会有否决军事行动以及压制总统权力的能力。在没有应有的原因以及明确结果的情况下,如果总统试图使这个国家卷入另一场战争,国会就会干涉。
三、南越撤离行动与《战争权力法》的实践
《战争权力法》生效之后,在以下事例中,福特遵循了决议案。北越军队的进步分子向南行军穿过南越占领岘港的海滨城市,威胁了美国民众和在那里的南越国民的安全。“注重美国道义上的职责,福特决定利用武装部队帮助在南越的美国人撤离。”1975年3月31日,福特和他的职员开始接触并且告知国会议员相关情况,白宫职员给了参众两院一些清单,联系了所有议院的核心成员。到1975年3月,对于白宫来说,迫切地从岘港撤离是明晰的。第二天,白宫法律顾问杰克·马什向福特总统递交了一份机密的文件。“权力战争法第四部分要求总统向议长报告的要求应该遵守。”马什声明汇报必须在引发战争的48小时内送到。第二天,在向国会通告中,福特将“撤离行动”告知参众两院。这个“撤离行动”是指挥海军舰队援救从岘港和越南的其他海港撤离的难民。
四、《战争权力法》的意义
1.防止总统滥用战争权力,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民无端被卷入战争
战争权力法代表了“国会努力提升立法控制权以指派美国的驻外军队作战的顶峰”,国会的议案被尼克松驳回半个月后,其否决案被国会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权力战争法案寻求在未来的情境中提供保障,提出武装部队的决定将是总统及国会的集体判断。这个协议案解释了《宪法》“总指挥”的条款以及“必要和适当”条款,声明国会在对外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这影响了武装军队的调度。
2.体现了支持权力均衡的国会成员与赞同权力分离的行政官员之间的对抗杰拉尔德·福特将权力战争决议案看作为巩固即将分裂的宪法的权力,当总统作为执行美国对外政策的总指挥时,国会已经利用这个权力去宣战以及组织军队,这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巩固是为了效率,而权力的分离是为了民主。大体来说,这些温和派(民主党人)另一方面,只是力图避免另一个东京湾协议产生的可能性,因此这个问题实质上是支持权力平衡的国会成员对抗像福特那样赞同权力分离的人。“事实上,福特上台后,总统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斗争并未减弱,福特行使否决权的次数高居美国历史第四位。”总体而言,《战争权力法》使国会有否决总统军事部署的权力,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总统贸然发动战争,但是在执行时,其依旧存在困境,总统的权力将会继续膨胀。
美国《宪法》对战争权力的分配进行了规定,然而这部《宪法》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宪法制定者自身的因素),内容相对模糊,对权力的划分不是太明确,因而,难以应对现实战争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于1973年,在舆论的压力下国会以微弱票通过了《战争权力法》,它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宪法》中关于战争权力的内容,同时也是在府會战争权之争中,国会所进行的一次反击。然而,《战争权力法》依然存在其局限性,并不能完全约束总统。因此,“国会与总统之间对于战争权的争夺依旧会继续”。而且,短时期内,国会要想获得对战争权的有利地位是很困难的,总统依然会主导美国的战争权。
参考文献:
[1]王军明.浅析美国总统的战争权[J].国家关系学院学报,2003(6).
[2] [美]迈克尔·H·亨特.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3]周海波.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战争权之争——从《战争权力决议案》到《授权对伊拉克使用武力决议案》的历史分析[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4] [美]孔华润.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下)[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山西省平遥中学校031100)
关键词:总统;国会;对外政策;《战争权力法》
中图分类号:G63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992-7711(2020)11-0157
战争权,是每个主权国家至关重要的一项权力,会直接影响到对外政策的制定及落实,进而牵涉到整个国家的国家利益。“自独立以来,由于《宪法》中对于战争权的论述语焉不详,导致了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对于战争权的争夺此起彼伏。”本文将探究的重点放在总统与国会对战争权力争夺的结果——《战争权力法》,从而掌握美国发动一场战争具体的运作程序,更好地预见美国在对外战争中可能选取的战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制定相应的对美政策。
一、《战争权力法》产生的原因
1974年的水门事件,揭露了尼克松总统及政府职员的拙劣行为,最终导致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总统的辞职,也使得美国公众对白宫及其统治者失去了信任。紧接着的越南战争,从一场有限的闪击战转变成为一个无限制的、给美国公众带来极大灾难的持久战,使人们对美国的对外政策的出发点产生了怀疑以及深刻的反思。
二、《战争权力法》的制定及其内容
为了平息美国人民的反战浪潮并且尽早终止战争,《战争权力法》于1973年11月7日正式颁布。该法案规定:国会批准,当美国军队进入敌境或者当敌人迫近时,这个法案应该被执行。同时,当美国的武装力量即将或正处于敌境或者如果在外国部队的实力或地位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总统必须在48小时内与众议院议长和参议员临时议长讨论战争情形以及交战范围”,“如果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每隔六个月总统必须提交进展报告”。这个决议限制总统90天(60天以及30天的延长期)去结束行动,撤离军队或者寻求国会的授权(如宣战)。简言之,战争权力决议案使国会有否决军事行动以及压制总统权力的能力。在没有应有的原因以及明确结果的情况下,如果总统试图使这个国家卷入另一场战争,国会就会干涉。
三、南越撤离行动与《战争权力法》的实践
《战争权力法》生效之后,在以下事例中,福特遵循了决议案。北越军队的进步分子向南行军穿过南越占领岘港的海滨城市,威胁了美国民众和在那里的南越国民的安全。“注重美国道义上的职责,福特决定利用武装部队帮助在南越的美国人撤离。”1975年3月31日,福特和他的职员开始接触并且告知国会议员相关情况,白宫职员给了参众两院一些清单,联系了所有议院的核心成员。到1975年3月,对于白宫来说,迫切地从岘港撤离是明晰的。第二天,白宫法律顾问杰克·马什向福特总统递交了一份机密的文件。“权力战争法第四部分要求总统向议长报告的要求应该遵守。”马什声明汇报必须在引发战争的48小时内送到。第二天,在向国会通告中,福特将“撤离行动”告知参众两院。这个“撤离行动”是指挥海军舰队援救从岘港和越南的其他海港撤离的难民。
四、《战争权力法》的意义
1.防止总统滥用战争权力,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民无端被卷入战争
战争权力法代表了“国会努力提升立法控制权以指派美国的驻外军队作战的顶峰”,国会的议案被尼克松驳回半个月后,其否决案被国会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权力战争法案寻求在未来的情境中提供保障,提出武装部队的决定将是总统及国会的集体判断。这个协议案解释了《宪法》“总指挥”的条款以及“必要和适当”条款,声明国会在对外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这影响了武装军队的调度。
2.体现了支持权力均衡的国会成员与赞同权力分离的行政官员之间的对抗杰拉尔德·福特将权力战争决议案看作为巩固即将分裂的宪法的权力,当总统作为执行美国对外政策的总指挥时,国会已经利用这个权力去宣战以及组织军队,这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巩固是为了效率,而权力的分离是为了民主。大体来说,这些温和派(民主党人)另一方面,只是力图避免另一个东京湾协议产生的可能性,因此这个问题实质上是支持权力平衡的国会成员对抗像福特那样赞同权力分离的人。“事实上,福特上台后,总统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斗争并未减弱,福特行使否决权的次数高居美国历史第四位。”总体而言,《战争权力法》使国会有否决总统军事部署的权力,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总统贸然发动战争,但是在执行时,其依旧存在困境,总统的权力将会继续膨胀。
美国《宪法》对战争权力的分配进行了规定,然而这部《宪法》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宪法制定者自身的因素),内容相对模糊,对权力的划分不是太明确,因而,难以应对现实战争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于1973年,在舆论的压力下国会以微弱票通过了《战争权力法》,它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宪法》中关于战争权力的内容,同时也是在府會战争权之争中,国会所进行的一次反击。然而,《战争权力法》依然存在其局限性,并不能完全约束总统。因此,“国会与总统之间对于战争权的争夺依旧会继续”。而且,短时期内,国会要想获得对战争权的有利地位是很困难的,总统依然会主导美国的战争权。
参考文献:
[1]王军明.浅析美国总统的战争权[J].国家关系学院学报,2003(6).
[2] [美]迈克尔·H·亨特.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3]周海波.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战争权之争——从《战争权力决议案》到《授权对伊拉克使用武力决议案》的历史分析[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4] [美]孔华润.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下)[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山西省平遥中学校03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