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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定性在理论上素有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的分歧,继而引发法律适用乱象.最高人民法院以判例形式将委托贷款合同本质定性为民间借贷,同时肯定了委托人的原告主体适格问题.在此情境下,探寻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厘清委托贷款合同各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研析典型情形下当事人适格问题,是深入把控司法态度、规范企业投融资路径、正确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