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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化作为一个综合评价体系 ,它是由司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司法的价值合理性构成 ,本文着重探讨了司法形式合理性的评判标准 ,即形式标准或实证标准。文章认为司法现代化的实证标准有三个方面 :独立性、程序性、效率性。独立性是司法实现其功能和价值的前提条件 ;程序性使司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效率性是现代社会对司法的要求 ,并会对司法的价值合理性产生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