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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惠民工程,是满足当前农村治理方式转变的一项新举措。但是由政府主导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却难以实现长远的发展,使得新型农村社区在广大农村地区中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为此,应变政府主导为引导,鼓励各主体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实现多元主体合作。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政府主导 多元主体合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城乡发展战略一体化体制机制”以来,各地纷纷响应并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不少学者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推进城镇化的新路径,因为社区建设与农村城镇化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全面发展不仅关系到新进入城镇生活的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与生存发展环境,而且还关系到新城镇人的安居乐业以及国民经济的政体发展水平。因此,寻找适合中国农村社区发展的道路,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实现城镇化的发展,既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也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
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涵义
社区的最早提出者是滕尼斯,他把那些具有相同价值取向、人口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共同体称为社区。此后我国学者对农村社区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徐勇对农村社区所做的定义是:农村社区是有广阔地域,居民聚集程度不高,以村或镇为活动中心,以从事农村活动为主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徐永祥在《社区发展论》一书中提出“农村社区是以农业生产为生活方式的居民组成的具有地域性或者区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包括人口、文化、组织、地域这四个要素。”张成林认为农村社区建设是在党中央领导之下,以政府为发起者和推动者,以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为主体,整合农村社区内外资源,是实现农村的全面现代化并满足农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建设方案。
综上所述,农村社区建设实际就是“村变城”的一个过程。那么何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呢?笔者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新”主要在于建设主体、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其能够实现政府支持、运作市场化、参与者多元化的全新道路。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一是建设主体发生了变化。由政府一力主导变为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激发市场机制的潜在作用。二是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以往的农村有着“熟人社会”的邻里交往模式,而新型农村社区将打破这种传统的熟人社会,吸纳各行各业的人到此安家。三是农村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农耕细作不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方式,工业及服务业在农村生产方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二、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困境
社区建设作为乡村治理变迁的制度创新,其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大部分农村社区建设依靠的是政府的推动和扶持,追求形式上的改变而非内涵的实现。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农村社区建设,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举步维艰,难以成功。可以说,正是“农村现有治理体制所形成的基本社会秩序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现实困境”。
1.农村社区建设功能定位不明确。农村社区的性质和样子应该是怎样的,这是建设农村社区首先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决定了农村社区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方向,还决定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式。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不管是政府一方主导还是农村一方主导,都不能很好地結合政府政策优势与农村自身发展需要。如果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导,则这种运动式建设使农村社区成为千篇一律的造城运动,使社区的功能在这一过程中被遗忘。如果是由农村的发展趋势所主导,则这种建设会因为缺乏建设性指导、政策及资金的支持而难以为继。即是说,缺少国家的行政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就算自发出现也难成大器,而这种行政推动又会使农村社区建设陷入“造空城”的困境。
2.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涵不清楚。农村社区建设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文化体系、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村经济建设的同时,还能够强化成员对社区的归属感。在当前的语境中,地域界限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首选标准,至于成员共同的物质和精神利益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强烈的归属感则被严重忽视。为了节约建设成本,以地理位置为单位进行划分是最为行之有效的途径,但是这样就会使社区失去其原有的性质,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那么这种农村社区的建设将只有形式,欠缺令其长远发展的内涵。
三、新型农村社区多元主体合作建设的有效性探讨
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及其定位。
1.1政府——主导者。在我国农村社区多元合作建设的结构中,政府既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给予良好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又要有所作为,给其他社会组织和社区公民以最大的空间以发挥积极性、创造性。首先,在公民社会背景下政府需要在职能和角色定位上转变。多中心趋势绝不意味着要完全脱离政府,相反,政府逐渐在公共事务治理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多中心秩序强调的是多元治理主体的平等地位及其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但是多中心秩序需要成熟的公民社会土壤,需要发达的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其次,在合作建设中不仅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还要注重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
1.2社区居民——主力军。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管理趋势要求在我国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有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需要多元主体的合作。但是这种多元主体的参与,并不能取代农村居民的主力军作用。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是实现社区民主管理的重要外部条件,而农村居民的自我管理和社区自治,则是实现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在影响因素。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村民要把自己当成社区的主人,提高自身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感和参与热情,将参与社区的建设活动与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结合起来。社区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而不应是政府过于主导或强制推行的结果,如果没有农村村民的积极参与,社区建成也只是空中楼阁。
1.3龙头企业——参与者与推动者。企业应当认识并履行自身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社会的长远发展而努力。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自身具有生产和销售功能,虽然企业社会责任(CSR)当前国内外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说法,但是这一种理念在国际社会是受到广大认可的。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需要促进教育、文化、社区服务和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仅仅依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本,壮大农村社区的基础性力量。因此企业要树立“企业公民”理念,通过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式,为社区建设做出贡献。 2.农村社区中多元主体合作建设的有效性。
2.1满足了农村社区多元化的公共需求。多元合作治理可以有效避免公共事物治理过程中“搭便车”的行为,同时也打破政府一元治理的垄断局面,从而保证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其利用多元化的供给为社区服务提供便利,并通过多样化的方式方法为社区产品或服务提供支持,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展开有效竞争与良性互动,提供了实现多种不同规模经济、表达不同组织、公众利益的偏好的机会,满足了社区多样化的公共需求。同时多元合作治理主张法律在治理中的权威地位,降低协调成本,促进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在多元主体合作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给各种非营利组织提供较低的准入条件,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者的队伍,进而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实现治理的有效性。
2.2提升了社区建设的民主程度。多元合作建设的主体不仅包含政府、市场和村民,还有各种非营利组织。这就是说,社区建设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公共权力中心,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同样有其必然性,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多元合作建设提倡的是由多个主体来共同维持秩序、参与社区各项事务的管理和调节。各主体在建设过程中通过竞争与合作、冲突与协调,不断达成新的共识,进而使得民主力量得以壮大。多元合作积极推动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可以有效防止政府权力对于农村基层社区的过度延伸。
2.3提升了社会资本和社区自治能力。在多元合作建设模式中,对于各种民间组织等的参与行为所具有的独立性做出了强调,这就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了社会资源的发展水平,并为社会资源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支持。通过有效的良性竞争,各建设主体均能够得到相应的发展机会,并为社会的善治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多元合作过程中,基本上实现了政治权力的分散,通过社区农民和大量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提高了农村社区建设与治理中的民主水平,为农村居民参与意识的增强提供了必要的外部环境,进而极大地提升了我国农村居民在社区自治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管理能力,以及自我发展能力。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在多元合作治理中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独立性,对于整体上提升我国社会资本的发展水平,进而推动公民社会的全面发展将会起到良好的效果,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王霄.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2]徐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J].江汉论坛,2007(4).
[3]项继权.论我国农村社区的范围与边界[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7).
[4]李增元.农村社区建设:治理转型与共同体构建[J].东南学术,2009(3).
[5]师凤莲.农村社区:概念的误解与澄清[J].浙江学刊,2008(5).
[6]顏赛燕.浅论公共产品“搭便车”现象的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2010(7).
[7]李飞艳.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合作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12.
[8]许远旺,卢璐.从政府主导到参与式发展: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J].中洲学刊,2011(1).
[9]赵倩,陈晓菁,张婷.农村社区建设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10]李小伟.由政府主导到政府引导: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J].社会科学家,2010(9).
[11]徐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J].江汉论坛,2007(4).
[12]徐永祥.社区发展论[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张成林.论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内涵与内容[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3(1):24.
[14]李增元.农村社区建设:治理转型与共同体构建[J].东南学术,2009(3).
[15]孙百亮.“治理”模式的内在缺陷与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模式的构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16]颜赛燕.浅论公共产品“搭便车”现象的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2010(7).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政府主导 多元主体合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城乡发展战略一体化体制机制”以来,各地纷纷响应并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不少学者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推进城镇化的新路径,因为社区建设与农村城镇化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全面发展不仅关系到新进入城镇生活的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与生存发展环境,而且还关系到新城镇人的安居乐业以及国民经济的政体发展水平。因此,寻找适合中国农村社区发展的道路,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实现城镇化的发展,既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也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
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涵义
社区的最早提出者是滕尼斯,他把那些具有相同价值取向、人口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共同体称为社区。此后我国学者对农村社区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徐勇对农村社区所做的定义是:农村社区是有广阔地域,居民聚集程度不高,以村或镇为活动中心,以从事农村活动为主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徐永祥在《社区发展论》一书中提出“农村社区是以农业生产为生活方式的居民组成的具有地域性或者区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包括人口、文化、组织、地域这四个要素。”张成林认为农村社区建设是在党中央领导之下,以政府为发起者和推动者,以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为主体,整合农村社区内外资源,是实现农村的全面现代化并满足农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建设方案。
综上所述,农村社区建设实际就是“村变城”的一个过程。那么何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呢?笔者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新”主要在于建设主体、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其能够实现政府支持、运作市场化、参与者多元化的全新道路。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一是建设主体发生了变化。由政府一力主导变为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激发市场机制的潜在作用。二是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以往的农村有着“熟人社会”的邻里交往模式,而新型农村社区将打破这种传统的熟人社会,吸纳各行各业的人到此安家。三是农村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农耕细作不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方式,工业及服务业在农村生产方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二、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困境
社区建设作为乡村治理变迁的制度创新,其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大部分农村社区建设依靠的是政府的推动和扶持,追求形式上的改变而非内涵的实现。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农村社区建设,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举步维艰,难以成功。可以说,正是“农村现有治理体制所形成的基本社会秩序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现实困境”。
1.农村社区建设功能定位不明确。农村社区的性质和样子应该是怎样的,这是建设农村社区首先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决定了农村社区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方向,还决定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式。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不管是政府一方主导还是农村一方主导,都不能很好地結合政府政策优势与农村自身发展需要。如果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导,则这种运动式建设使农村社区成为千篇一律的造城运动,使社区的功能在这一过程中被遗忘。如果是由农村的发展趋势所主导,则这种建设会因为缺乏建设性指导、政策及资金的支持而难以为继。即是说,缺少国家的行政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就算自发出现也难成大器,而这种行政推动又会使农村社区建设陷入“造空城”的困境。
2.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涵不清楚。农村社区建设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文化体系、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村经济建设的同时,还能够强化成员对社区的归属感。在当前的语境中,地域界限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首选标准,至于成员共同的物质和精神利益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强烈的归属感则被严重忽视。为了节约建设成本,以地理位置为单位进行划分是最为行之有效的途径,但是这样就会使社区失去其原有的性质,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那么这种农村社区的建设将只有形式,欠缺令其长远发展的内涵。
三、新型农村社区多元主体合作建设的有效性探讨
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及其定位。
1.1政府——主导者。在我国农村社区多元合作建设的结构中,政府既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给予良好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又要有所作为,给其他社会组织和社区公民以最大的空间以发挥积极性、创造性。首先,在公民社会背景下政府需要在职能和角色定位上转变。多中心趋势绝不意味着要完全脱离政府,相反,政府逐渐在公共事务治理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多中心秩序强调的是多元治理主体的平等地位及其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但是多中心秩序需要成熟的公民社会土壤,需要发达的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其次,在合作建设中不仅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还要注重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
1.2社区居民——主力军。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管理趋势要求在我国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有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需要多元主体的合作。但是这种多元主体的参与,并不能取代农村居民的主力军作用。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是实现社区民主管理的重要外部条件,而农村居民的自我管理和社区自治,则是实现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在影响因素。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村民要把自己当成社区的主人,提高自身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感和参与热情,将参与社区的建设活动与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结合起来。社区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而不应是政府过于主导或强制推行的结果,如果没有农村村民的积极参与,社区建成也只是空中楼阁。
1.3龙头企业——参与者与推动者。企业应当认识并履行自身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社会的长远发展而努力。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自身具有生产和销售功能,虽然企业社会责任(CSR)当前国内外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说法,但是这一种理念在国际社会是受到广大认可的。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需要促进教育、文化、社区服务和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仅仅依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本,壮大农村社区的基础性力量。因此企业要树立“企业公民”理念,通过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式,为社区建设做出贡献。 2.农村社区中多元主体合作建设的有效性。
2.1满足了农村社区多元化的公共需求。多元合作治理可以有效避免公共事物治理过程中“搭便车”的行为,同时也打破政府一元治理的垄断局面,从而保证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其利用多元化的供给为社区服务提供便利,并通过多样化的方式方法为社区产品或服务提供支持,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展开有效竞争与良性互动,提供了实现多种不同规模经济、表达不同组织、公众利益的偏好的机会,满足了社区多样化的公共需求。同时多元合作治理主张法律在治理中的权威地位,降低协调成本,促进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在多元主体合作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给各种非营利组织提供较低的准入条件,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者的队伍,进而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实现治理的有效性。
2.2提升了社区建设的民主程度。多元合作建设的主体不仅包含政府、市场和村民,还有各种非营利组织。这就是说,社区建设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公共权力中心,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同样有其必然性,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多元合作建设提倡的是由多个主体来共同维持秩序、参与社区各项事务的管理和调节。各主体在建设过程中通过竞争与合作、冲突与协调,不断达成新的共识,进而使得民主力量得以壮大。多元合作积极推动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可以有效防止政府权力对于农村基层社区的过度延伸。
2.3提升了社会资本和社区自治能力。在多元合作建设模式中,对于各种民间组织等的参与行为所具有的独立性做出了强调,这就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了社会资源的发展水平,并为社会资源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支持。通过有效的良性竞争,各建设主体均能够得到相应的发展机会,并为社会的善治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多元合作过程中,基本上实现了政治权力的分散,通过社区农民和大量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提高了农村社区建设与治理中的民主水平,为农村居民参与意识的增强提供了必要的外部环境,进而极大地提升了我国农村居民在社区自治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管理能力,以及自我发展能力。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在多元合作治理中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独立性,对于整体上提升我国社会资本的发展水平,进而推动公民社会的全面发展将会起到良好的效果,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王霄.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2]徐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J].江汉论坛,2007(4).
[3]项继权.论我国农村社区的范围与边界[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7).
[4]李增元.农村社区建设:治理转型与共同体构建[J].东南学术,2009(3).
[5]师凤莲.农村社区:概念的误解与澄清[J].浙江学刊,2008(5).
[6]顏赛燕.浅论公共产品“搭便车”现象的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2010(7).
[7]李飞艳.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合作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12.
[8]许远旺,卢璐.从政府主导到参与式发展: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J].中洲学刊,2011(1).
[9]赵倩,陈晓菁,张婷.农村社区建设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10]李小伟.由政府主导到政府引导: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J].社会科学家,2010(9).
[11]徐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J].江汉论坛,2007(4).
[12]徐永祥.社区发展论[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张成林.论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内涵与内容[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3(1):24.
[14]李增元.农村社区建设:治理转型与共同体构建[J].东南学术,2009(3).
[15]孙百亮.“治理”模式的内在缺陷与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模式的构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16]颜赛燕.浅论公共产品“搭便车”现象的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