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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执行机关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在执行上产生了分歧,成为一时讨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在分析公安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不足和戒毒劳教所执行优势的基础上,探讨得出强制隔离戒毒由戒毒劳教所执行比较合理的结论。
关键词禁毒法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劳教所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8-01
伴随着2008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我国在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也随之废止,这意味着劳教戒毒模式和强制戒毒模式退出了历史舞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也就是说该法在保留自愿戒毒的基础上,将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这为我国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该法中却没有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说“由国务院规定”,执行机关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基层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产生了分歧,到底是由司法机关的戒毒劳教所执行,还是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的公安机关执行呢?
一、公安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足
法学界专家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众说纷纭,但是倾向于戒毒劳教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者居多。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储槐植教授认为:“《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虽然《关于禁毒的决定》即将废止,但并不意味着强制隔离戒毒的具体执行也必须归公安机关。尽管‘强制隔离戒毒’可不冠以‘劳动教养’称谓,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并不妨碍强制隔离戒毒可以仍在已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劳动教养所”执行。劳教所(今后也可能改称‘违法行为矫治所’,吸毒本身即为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并且有条件具体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这和《禁毒法》并不冲突,而且是最经济的和更有效的,完全不必舍近求远,完全不必另起炉灶。”无疑这是对戒毒劳教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肯定。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李岚副教授认为:“从目前的戒毒模式看,公安机关原来的强制戒毒机构尚未健全,人员培养也未到位,而劳教所却因《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废止致使收容无据而不能发挥作用,将会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作为具有较大规模的戒毒场所和设备,具有较为完善的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后续帮教的管理措施,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的干警队伍的劳教系统,在我国禁毒、戒毒工作中的作用以及已经基本定型的戒毒模式,必将成为决策者重点考虑的问题。”这也充分说明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由戒毒劳教所来承担的合理性。
二、戒毒劳教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优势
基于我国戒毒现实的需要和劳动教养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戒毒劳教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可行性和优越性。
(一)教育矫治人才队伍优势
公安机关在驾驭交织人员配备上不足,一般都是公安管理人员兼职,在实践中只是从对戒毒人员的强制处罚出发“重处罚而轻教育”,缺乏有效的教育矫治。劳动教养制度自创立至今已有52年的发展历史,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不仅仅挽救了一大批违法犯罪者,使之重返社会,更造就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教育矫治人才队伍。并且,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还做出了卓越的成绩。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教育矫治队伍结构也在不断的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劳教工作的需要。因此,劳教机关培养的教育矫治人才队伍为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要指导实践。劳教工作50多年的光辉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这些经验经实践证明升华为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从1991年劳教所承担劳教戒毒任务以来,探索和总结出一整套有关戒毒的成功经验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进一步使戒毒工作科学化。这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良好运作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场所、设备、资源优势
2003年统计表明,全国共有劳教戒毒所(队)165个,劳教戒毒床位14.3万多张。戒毒劳教所的硬件设施建设已基本成熟和完善,能够容纳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另外,劳教场所实行的三种管理模式更有利于阻截毒源和戒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而公安机关只有单一的强制戒毒所,在戒毒设施、场所、资源方面还不够完善。
(四)管理和帮教措施的优势
戒毒劳教所有专门的心理咨询、治疗和医疗人员,可以为戒毒人员从心理上缓解戒毒人员的心理和生理上出现的不适应症状。在管理上也有专门负责的民警,可以全身心投入到戒毒管理工作中,掌握一手资料,对症下药,发挥基层管理的优势,提高戒毒效果。劳教工作还探索出一套社会帮教措施。例如,一帮一、多帮一、接茬帮教等等;组建和社区相联系的戒毒康复中心,这些都有利于降低戒毒人员复吸率和回归社会。另外,公安机关如果既是决定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就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也是不符合司法程序的。二者分离既可以达到监督、制约的目的又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化。
三、结语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上来说,戒毒劳教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都具有其自身的优越性,都是比较合理的选择,是应该被着重考虑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禁毒法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劳教所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8-01
伴随着2008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我国在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也随之废止,这意味着劳教戒毒模式和强制戒毒模式退出了历史舞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也就是说该法在保留自愿戒毒的基础上,将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这为我国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该法中却没有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说“由国务院规定”,执行机关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基层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产生了分歧,到底是由司法机关的戒毒劳教所执行,还是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的公安机关执行呢?
一、公安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足
法学界专家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众说纷纭,但是倾向于戒毒劳教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者居多。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储槐植教授认为:“《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虽然《关于禁毒的决定》即将废止,但并不意味着强制隔离戒毒的具体执行也必须归公安机关。尽管‘强制隔离戒毒’可不冠以‘劳动教养’称谓,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并不妨碍强制隔离戒毒可以仍在已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劳动教养所”执行。劳教所(今后也可能改称‘违法行为矫治所’,吸毒本身即为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并且有条件具体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这和《禁毒法》并不冲突,而且是最经济的和更有效的,完全不必舍近求远,完全不必另起炉灶。”无疑这是对戒毒劳教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肯定。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李岚副教授认为:“从目前的戒毒模式看,公安机关原来的强制戒毒机构尚未健全,人员培养也未到位,而劳教所却因《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废止致使收容无据而不能发挥作用,将会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作为具有较大规模的戒毒场所和设备,具有较为完善的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后续帮教的管理措施,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的干警队伍的劳教系统,在我国禁毒、戒毒工作中的作用以及已经基本定型的戒毒模式,必将成为决策者重点考虑的问题。”这也充分说明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由戒毒劳教所来承担的合理性。
二、戒毒劳教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优势
基于我国戒毒现实的需要和劳动教养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戒毒劳教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可行性和优越性。
(一)教育矫治人才队伍优势
公安机关在驾驭交织人员配备上不足,一般都是公安管理人员兼职,在实践中只是从对戒毒人员的强制处罚出发“重处罚而轻教育”,缺乏有效的教育矫治。劳动教养制度自创立至今已有52年的发展历史,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不仅仅挽救了一大批违法犯罪者,使之重返社会,更造就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教育矫治人才队伍。并且,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还做出了卓越的成绩。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教育矫治队伍结构也在不断的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劳教工作的需要。因此,劳教机关培养的教育矫治人才队伍为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要指导实践。劳教工作50多年的光辉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这些经验经实践证明升华为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从1991年劳教所承担劳教戒毒任务以来,探索和总结出一整套有关戒毒的成功经验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进一步使戒毒工作科学化。这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良好运作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场所、设备、资源优势
2003年统计表明,全国共有劳教戒毒所(队)165个,劳教戒毒床位14.3万多张。戒毒劳教所的硬件设施建设已基本成熟和完善,能够容纳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另外,劳教场所实行的三种管理模式更有利于阻截毒源和戒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而公安机关只有单一的强制戒毒所,在戒毒设施、场所、资源方面还不够完善。
(四)管理和帮教措施的优势
戒毒劳教所有专门的心理咨询、治疗和医疗人员,可以为戒毒人员从心理上缓解戒毒人员的心理和生理上出现的不适应症状。在管理上也有专门负责的民警,可以全身心投入到戒毒管理工作中,掌握一手资料,对症下药,发挥基层管理的优势,提高戒毒效果。劳教工作还探索出一套社会帮教措施。例如,一帮一、多帮一、接茬帮教等等;组建和社区相联系的戒毒康复中心,这些都有利于降低戒毒人员复吸率和回归社会。另外,公安机关如果既是决定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就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也是不符合司法程序的。二者分离既可以达到监督、制约的目的又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化。
三、结语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上来说,戒毒劳教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都具有其自身的优越性,都是比较合理的选择,是应该被着重考虑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