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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我国及各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除了行政法学者的努力推动外,一个国家行政程序法的诞生还需要具备更多、更深厚的法治条件。其中行政权力的制约化、诉讼程序的正当化和权利要求的细节化是行政程序法诞生需要基本具备的三个前提。这三个前提与行政程序法是互动的。前者的逐步成熟有利于推进后者的制定,而后者的制定也有利于推进前者的逐步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