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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传统学说有“差额说”、“组织说”和“事实说”。事实上,这些学说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损害的。从受害人的视角看,损害就是加害事故发生前后所遭受的所有不利益;从法官的视角看,应区分损害与可赔偿性损害;从立法者的视角看,损害赔偿的计算究竞应当采用主观计算法还是客观计算法取决于立法政策的衡量以及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