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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并不必然产生商标权,不能作为商标权产生的直接依据.商标权是个人意志与社会公共意志相结合的产物;社会公共意志对取得商标权的个人意志的认可,对于商标权的产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公共意志对取得商标权的个人意志予以认可的根源,可以从伦理学的视角进行分析.赋予商标专有权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符合正义要求,具有深厚伦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