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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重新参加工作已非个别现象,越来越多的人在退休后重新选择工作。但是,对于二者因此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却是争议不断,由此也导致在法律实践中适用何种法律不能确定,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从属性,而不在于主体是否适合。超龄人员再就业符合从属性这一本质特征,应根据不同情形将二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这样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社会之间的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