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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成印,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河北省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主要学术方向为民法方法论,公司企业法等。近年来为众多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讲座,受到企业的普遍好评。2005年已出版《民法方法论》一书。
经过人大常委会八次审议,制定修改历时13年之久的《物权法》终于通过了,这对我们农民朋友来说可是件大喜事。那么《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和我们农民有哪些关系呢?
我先说说《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物权法中的“物”,说的就是我们拥有的财产,其中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动产包括农民朋友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而“物权”就是我们所享有的对这些财产进行支配、使用并且不允许他人侵犯的权利。《物权法》就是规定这些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如何利用的法律。
这《物权法》和咱农民朋友的关系可密切着呢!你的生产和生活样样离不开它。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一一讲解。
第一《物权法》确立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和公家的财产是平等保护的。
对咱农民朋友来说,最重要的事莫过承包地的保护。对此,《物权法》用了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了对农村土地的保护。《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6条还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而且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样,就好像给咱们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你可以放心大胆地投入了。
为了让大家放心,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只要领了证,别人就休想把你的地夺走。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被明确规定下来,今后,咱农民打官司就更理直气壮了。
考虑到农民朋友在承包土地后可能由于人口变动、健康状况或者外出打工等原因而无法耕种的情况,《物权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地依法转包、互换或者转让给他人。而且还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这样既方便了承包人,也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但是,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还是农民生活的必备资源,为了防止穷人因失去土地而生活无依。也为了抑制农村的土地兼并现象,《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也就是说,从原则上讲,现阶段我国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还不能用于抵押,但是,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物权法》也为在一定条件下放开抵押的限制留下了足够的灵活空间。比如,在有些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放开抵押的限制,但是,这有待于法律做出具体的规定。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防止个别村干部随意收回承包地,《物权法》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才可以依法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咱村官们可要记准了,不要挫伤了百姓的生产积极性啊!
第二土地是咱农民朋友的命根子,可是,这些年来,非法征收土地、侵占耕地、侵害咱农民利益的事却不少见。为了遏制这些非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物权法》对农村土地征收和耕地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样,在今后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公路、铁路等,才能征收农村的土地。如果只是为了商业利益,就不能随便征收农村的土地。而且征收土地要给农民足额的补偿,补偿金要保证发到农民手中,从中截留要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是,在实践中,经常有一些人假借公共利益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所以,在征地时,应当召开由农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听证会,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做出决议。
咱们国家人多地少,为了解决13亿人的吃饭问题,就一定要保护好现有的耕地。为此,《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朋友对土地有深厚的感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手中的耕地,对那些圈地建厂、烧砖取土等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坚决地斗争。
第三这些年来,咱们农民的民主意识越来越强,村里的事由全体老百姓做主。所以,《物权法》还赋予广大农民重大事项决定权。《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为了加强村民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监督,《物权法》还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村民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对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干部做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受侵害的村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以,对于咱们村官来说,您可要尊重大家伙的意见,重大问题千万不要独断专行。对咱们村民来说,您可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遇到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事,可以依照《物权法》向法院起诉。
第四宅基地是咱农民安身立命的主要场所。《物权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是,由于在农村宅基地问题上《土地管理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为了避免重复,《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宅基地使用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滥占宅基地的行为,解决很多地方长期存在的“空心村”问题。另外,为了防止变相卖宅基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每家一处宅基地,只要符合国家标准,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就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第五咱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要使用他人土地的情况,比如,张三和李四的地相邻,经过勘查,张三的地水位深,打井成本高。而李四的地水位浅,打井成本低。那么,张三能不能在李四的地上打一眼井供自己使用呢?《物权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个权利叫做地役权,其中张三的地叫做需役地,李四的地叫做供役地。张三为了自己的方便可以使用李四的地打井。
当然,两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签订后,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张三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张三行使权利。而张三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使用李四的土地。如果张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或者在约定的付款期满后,后又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都没有支付费用。李四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所以,农民朋友在使用他人土地时,一定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并支付使用费。这样既方便了自己,又尊重了他人的权益。
最后,我要忠告农民朋友们,《物权法》可是咱老百姓自己的法,是为了保护咱老百姓的财产而立的。您可要学好它,用好它。这样《物权法》才能成为实实在在的百姓财产的保护神。
经过人大常委会八次审议,制定修改历时13年之久的《物权法》终于通过了,这对我们农民朋友来说可是件大喜事。那么《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和我们农民有哪些关系呢?
我先说说《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物权法中的“物”,说的就是我们拥有的财产,其中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动产包括农民朋友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而“物权”就是我们所享有的对这些财产进行支配、使用并且不允许他人侵犯的权利。《物权法》就是规定这些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如何利用的法律。
这《物权法》和咱农民朋友的关系可密切着呢!你的生产和生活样样离不开它。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一一讲解。
第一《物权法》确立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和公家的财产是平等保护的。
对咱农民朋友来说,最重要的事莫过承包地的保护。对此,《物权法》用了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了对农村土地的保护。《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6条还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而且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样,就好像给咱们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你可以放心大胆地投入了。
为了让大家放心,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只要领了证,别人就休想把你的地夺走。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被明确规定下来,今后,咱农民打官司就更理直气壮了。
考虑到农民朋友在承包土地后可能由于人口变动、健康状况或者外出打工等原因而无法耕种的情况,《物权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地依法转包、互换或者转让给他人。而且还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这样既方便了承包人,也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但是,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还是农民生活的必备资源,为了防止穷人因失去土地而生活无依。也为了抑制农村的土地兼并现象,《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也就是说,从原则上讲,现阶段我国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还不能用于抵押,但是,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物权法》也为在一定条件下放开抵押的限制留下了足够的灵活空间。比如,在有些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放开抵押的限制,但是,这有待于法律做出具体的规定。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防止个别村干部随意收回承包地,《物权法》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才可以依法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咱村官们可要记准了,不要挫伤了百姓的生产积极性啊!
第二土地是咱农民朋友的命根子,可是,这些年来,非法征收土地、侵占耕地、侵害咱农民利益的事却不少见。为了遏制这些非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物权法》对农村土地征收和耕地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样,在今后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公路、铁路等,才能征收农村的土地。如果只是为了商业利益,就不能随便征收农村的土地。而且征收土地要给农民足额的补偿,补偿金要保证发到农民手中,从中截留要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是,在实践中,经常有一些人假借公共利益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所以,在征地时,应当召开由农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听证会,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做出决议。
咱们国家人多地少,为了解决13亿人的吃饭问题,就一定要保护好现有的耕地。为此,《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朋友对土地有深厚的感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手中的耕地,对那些圈地建厂、烧砖取土等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坚决地斗争。
第三这些年来,咱们农民的民主意识越来越强,村里的事由全体老百姓做主。所以,《物权法》还赋予广大农民重大事项决定权。《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为了加强村民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监督,《物权法》还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村民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对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干部做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受侵害的村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以,对于咱们村官来说,您可要尊重大家伙的意见,重大问题千万不要独断专行。对咱们村民来说,您可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遇到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事,可以依照《物权法》向法院起诉。
第四宅基地是咱农民安身立命的主要场所。《物权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是,由于在农村宅基地问题上《土地管理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为了避免重复,《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宅基地使用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滥占宅基地的行为,解决很多地方长期存在的“空心村”问题。另外,为了防止变相卖宅基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每家一处宅基地,只要符合国家标准,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就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第五咱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要使用他人土地的情况,比如,张三和李四的地相邻,经过勘查,张三的地水位深,打井成本高。而李四的地水位浅,打井成本低。那么,张三能不能在李四的地上打一眼井供自己使用呢?《物权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个权利叫做地役权,其中张三的地叫做需役地,李四的地叫做供役地。张三为了自己的方便可以使用李四的地打井。
当然,两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签订后,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张三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张三行使权利。而张三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使用李四的土地。如果张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或者在约定的付款期满后,后又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都没有支付费用。李四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所以,农民朋友在使用他人土地时,一定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并支付使用费。这样既方便了自己,又尊重了他人的权益。
最后,我要忠告农民朋友们,《物权法》可是咱老百姓自己的法,是为了保护咱老百姓的财产而立的。您可要学好它,用好它。这样《物权法》才能成为实实在在的百姓财产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