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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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政府在正常运行过程当中会生产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蕴含着潜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应当对其进行充分的开发利用。本文对比分析了欧美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的两种不同模式并分析其优缺点,通过总结得出结论为我国在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方面提供参考与借鉴,并提出了应注重参考美国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模式的观点。
  关键词:政府信息 再利用 欧美发达国家
  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是本国最大的信息资源生产者,因此,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一直是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随着政府信息在社会各个方面应用的增加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成熟各国政府都开始重视本国信息资源的开发再利用。在这个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一、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
  所谓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 是指政府以外的个人、法律实体以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对政府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进行的开发利用,信息在初产生时的使用( 例如政府部门之间出于行政职责或公共任务而进行的信息交换、再开发等活动) 则不属于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的范畴。可见,政府信息资源的所有者,将政府信息以免费或适当价格的形式,提供给其他相关实体,然后这些实体可以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加工整理, 即对其进行增值,再出售给广大的用户或自己利用。这一过程,就可被称为"再利用"。因此,笔者人为,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的概念可表示为:个人或组织出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而不是文档生成最初目的的利用政府在正常运行过程当中所生产的各种信息资源。
  二、欧美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比较
  (一)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的美国模式
  美国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方面,无疑走在世界前列。美国以联邦政府信息的"完全开放"政策推动着政府信息的市场化开发,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这种模式有以下几个特色:
  1 政策法规
  较完备的法律、政策體系保障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再利用。美国《宪法》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规定了一些特别禁令。其《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该修正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在宪法层面明确规定了人民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另外,美国政府制定了强有力的《信息自由法》、《版权法》。《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免费访问政府信息,广泛获取政府信息,这为政府信息资源的市开发再利用创造了基本的物质条件。而《版权法》明确禁止联邦政府对其掌握的任何文档拥有版权,更不可从中谋取经济和法律利益。除此之外,美国某些州也制定了自己的信息获取法,例如得克萨斯州的《公共信息法》就规定公众可以申请要求浏览或复制政府信息,并详细规定了申请者的权利、政府机构的责任、申请的程序等[1]。由此看出,美国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方面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整的法律、政策体系。
  2 收费模式
  在收费模式上,美国采取了间接付费的模式,民众免费获取全部政府信息,相应的成本由民众通过税收的方式间接支付。这是因为,美国政府认为,政府信息资源是属于公共财产,应当全面、主动、免费或基本免费地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府信息的广泛使用,一方面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保障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以很低的门槛吸引更多的私人进入信息加工业,保证在公平竞争中生产和散发高质量信息,使政府信息对整个社会效益最大化。这种收费模式保证了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使用政府信息资源的权利同时也实现了政府信息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
  3 市场竞争和开发主体
  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不得从事有关政府数据的营利性商业活动,但政府鼓励私人企业参与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建设,允许他们利用政府数据库进行信息开发再利用,任何公民、组织可用很低的价格获得并开发掌握在政府手中可公开的公共信息资源。美国法律还严格限制了政府机构进入商业信息开发领域,防止它们与民争利。由此可见,美国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方面私营机构占主导地位。
  4 社会效益
  在美国,宪法和《信息自由法》在联邦层面规定了政府信息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开和自由。在此前提下,美联邦政府制定相应的信息政策,以整个社会的经济收益最大化为导向, 免费或低成本向公众提供联邦政府信息,引导个人和私营部门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在政府信息政策的积极引导和扶持下,美国信息内容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就业人数大幅增加。信息服务和数据库产业从1994年的40亿美元扩张到2004年的560亿美元,数据库供应商从1991 年的900家上升到2003年的4060家。
  (二)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的欧盟模式
  相比美国,欧盟国家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方面起步较晚,取得的成效没有美国那么明显,它和美国模式的不同点:
  1 政策法规
  欧盟虽然2003年11月17日,通过了《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从政策层面上对欧盟成员国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进行了指导和约束。同时还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对指令加以实施但是欧盟国家在发展战略、立法框架以及实践活动方面没有形成一致的原则, 欧洲地区的政府信息资源在总体上一直处于分散和不完整的状态, 因此常常难以获取和利用[2]。此外, 欧洲各国的政府部门还没有形成系统考虑信息资源再利用的文化, 相对保守的文化氛围使得欧盟各国对政府信息资源能否被化开再利用发而心存疑虑。所以政府信息资源在欧盟整体内部的流动性和利用率不如美国。
  2 收费模式
  在收费模式方面,欧盟国家洲采取了直接付费模式,也就是民众获取某些政府信息时需要支付费用,用于弥补政府生产、管理和传递这些信息的成本。这是因为欧盟国家把政府信息资源看成只会让社会中的少数人或团体受益(至少是直接受益) ,但信息资源创造与发布的成本却由全体纳税人来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政府信息资源应当有条件地向社会开放,通过向包括政府其他部门在内的所有用户收取数据费用,以便政府有更多的资金来改进政府服务,减少纳税人负担。所以这种模式限制了一部人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的能力特别是低收入人群。
  3 市场竞争和开发主体
  大部分欧盟国家都允许民众获取政府信息,但也允许政府机构拥有对信息的版权。因此如无政府授权,任何社会机构都不得利用政府信息进行商业性开发。所以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市场上欧盟国家政府与私营机构形成竞争态势限制了政府信息资源的完全开发和利用。
  4 社会效益
  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石油危机引发了西方世界的经济衰退,西方各国政府都面临了预算赤字。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问题,欧洲国家开始开发和再利用政府信息资源但是他们采取的是通过直接对政府信息资源收费来获得额外的经费,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虽然这种方法在短时间内能解决政府财政问题但是从根本上没有形成持续的经济增长,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大。
  三、结语
  通过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再利用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欧盟模式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从长远来看,美国模式能更好地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再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未来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再利用应该向以美国代表的开放、市场化模式转变,以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陈传夫,黄璇.美国解决信息公共获取问题的模式[J].情报科学,2007(25)
  [2]郑海燕.公共部门信息的公开化--欧洲动向[J].国外社会科学,2000(1)
  作者简介:牙克甫江·买买提(1986-),男,新疆库尔勒人,维吾尔族,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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