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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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也是改进司法办案方式、促进治理体系完善的有效路径。针对目前存在的程序规定瑕疵、听证员选任机制不完备、法律援助未全覆盖、信息化水平不足等问题,通过细化程序性规定、规范听证员选任及邀请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全覆盖、以科技助力检察听证等方式,提高检察听证在司法办案中的适用率和有效性,以“看得见”的方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关键词:检察听证 公开审查 司法公信
  一、检察听证制度概述
  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鼓励群众参与司法、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的重要办案方式。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重点案件或重要工作做出决定前,邀请涉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等人员进行听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为检察决策贡献各方智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一制度的探索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执法公信力和司法亲和力,有利于检察机关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这一制度现实意义重大,不仅促进了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能,还保障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尝试将检察听证制度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工作相结合,不断扩展这一制度的生命力和适用范围。以这一制度在刑事申诉案件中的应用为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这一制度进行积极尝试的成果。时至今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已成为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201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察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同时加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让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两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大力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工作,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察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结合实务中检察听证开展的情况,检察听证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完善:
  (一)程序性规定尚存在瑕疵
  《规定》针对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程序予以规范,听证范围基本覆盖“四大检察”核心业务案件,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听证的法律体系,加强了对于司法实务中检察听证的理论指引。然而,《规定》仍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一是未明确应予启动检察听证的案件范围。检察听证的启动程序仍以检察官决定为主,如规定“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等,上述规定仅仅明确检察听证的批准程序,启动环节则由检察官依据办案需要向检察长申请。此项规定,未明确应予启动检察听证的案件范围,赋予检察官较大自由裁量权,在案多人少外在压力和本领恐慌内在压力的叠加之下,以检察听证进行审查的案件必然难以满足案件当事人日趋增长的公开听证诉求。以北京市某区为例,2020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8件,其中进行公开审查1件,仅占比11.1%。二是主持人任命机制不合理。对于主持人的任命,《规定》明确“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主持人在检察听证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既承担程序引导,也负責兼顾各方诉求,职能定位类似于司法诉讼中“法官”的角色。如若规定由案件承办相关人员担任主持人,那么检察官既担任“裁判员”又担任“运动员”,必然难以完全客观公正地履行“居中裁判”的主持人职能。
  (二)听证员选任机制不完备
  检察听证工作邀请听证员参与,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无利益相关第三方的介入,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然而司法实务中,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听证员选任机制,致使听证员制度的效用发挥受限。司法实务中听证员的邀请一般有两种路径:一种是案件承办检察官或主管检察长,根据案件需要,自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此种路径的弊端在于,因听证员与案件承办检察官较为熟络,其作出的听证员意见难以完全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更难以有效说服案件当事人。另一种是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检察机关对外联络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此种路径亦存在弊端,因对外联络人员对案情缺乏深入了解,其所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专长领域可能与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领域或是专业知识难以契合,甚至是风马牛不相及,必然难以起到促进矛盾化解的积极作用。除此之外,以上两种路径还存在共同弊端,即在听证员的筛选、邀请方面,未征求案件当事人的意见。案件当事人作为检察听证重要的参与者,其对听证员的选任理应有权提出意见或是建议,这也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应有之义。
  (三)法律援助未实现全覆盖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目前全国多地已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但作为一项正在大力推进的司法为民工程,检察听证工作中的法律援助仍有待完善。法律援助的缺位,不能保障公开听证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证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案件情况和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质询和辩论,实际上弱化了案件公开听证的效果。尤其是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中,由于申诉人经年累月的申诉,几乎耗尽所有的精力和积蓄,最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公开听证过程中独自面对司法机关,其必然居于弱势地位。如果有律师参与,不仅在证据的搜集、调取方面,而且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都能提出更具针对性、合理性的意见。故检察听证未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一方面不利于最大限度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会影响矛盾的有效化解,难以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四)信息化水平仍需提升
  为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检察听证互联网直播试点工作,并确定9省64个单位进行试点。截至目前,64个试点单位已全部完成听证室建设和模拟听证直播测试,其中,27个试点单位已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开展了47次直播,[1]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信息科技助力检察听证取得初步成效,但目前仍有部分环节可借助信息化加以完善,以提高检察听证质效。如司法实践中听证参与各方往往在时间或空间上难以协调,一起检察听证案件仅就此协调往往需要数月,未能有效兼顾检察听证工作的效率和公平。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无接触办公热潮,为检察听证带来了新思路,如能借助信息化手段,打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将大幅提升检察听证工作组织开展的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听证诉求。再如,部分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因在监狱服刑,目前政策和技术尚不能实现检察听证,如果能借助信息化手段,与监狱视听系统实现交互联通,给服刑申诉人员提供参与检察听证的途径,将有利于其化解心结、服刑改造。
  三、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建议
  (一)细化检察听证程序性规定
  程序性规定作为检察听证的参照和指引,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检察听证效果的好坏。结合《规定》现存的程序性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应予启动检察听证的案件范围。尽管检察听证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但因成本高昂、程序复杂等原因,通常适用于争议较大且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故检察听证需要首先解决听证适用范围的问题。检察听证的启动程序由检察官决定有其合理性,但仍需明确应当通过检察听证进行审查的案件范围,以此来制衡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因其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导致检察听证无法启动。二是设立异地或异部门检察官担任主持人机制。为避免案件承办检察官担任主持人引发的不客观隐患,由其他辖区或是其他部门的检察官担任主持人更为适宜。尽管也有观点建议建立面向社会筛选机制,但因主持人除了客观公正的立场,还需扎实的法律功底作为支撑,因此仍由检察官担任主持人较为合适,但要注意案件办理相关人员应予回避。因《规定》刚刚颁布实施,短期之内不会进行更新,故各地检察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察听证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程序性要求。
  (二)规范听证员选任及邀请机制
  听证员作为参与检察听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其选任机制及邀请程序,对于确保检察听证的公开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构建多类别听证员人才库。对外联络部门因承担着代表联络职能,掌握着大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人员信息,可以依据人员专长,设置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心理健康、医学鉴定、会计审计等类别,分类管理听证员人才库,并向相关人员颁发聘用证书。二是制定以需求为导向的听证员邀请方案。首先制定统一的听证员需求单,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填录,然后交由联络部门依据需求在听证员人才庫相应类别里随机筛选,最后征求案件当事人意见。如无意见,则直接邀请相关人员;如有意见,待重新随机筛选后,再次征求案件当事人意见。
  (三)推进法律援助全覆盖
  法律援助作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参与地位和参与程度的重要举措,必须加以完善,推动实现检察听证法律援助全覆盖。一是在司法实务中,把握“应援助、尽援助”的原则,确保在检察听证工作中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有向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符合条件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代理申诉。二是各地检察机关应积极会同司法局、律协等相关部门,就检察听证案件中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具体程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会签文件,以此实现检察听证法律援助全覆盖,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四)以科技助力检察听证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应当提升综合运用各种科技手段的能力,进而持续输出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检察产品。尽管目前试点地区已开展检察听证互联网直播工作,但仍有提升空间。一是除专门设立用于听证的场所外,还应注重创新工作手段,探索更加多元、灵活的听证方式。如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和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实际,为保证防疫政策与公开听证均落到实处,应与技术部门密切配合,将“面对面”听证变为“面对面”与“网交流”相结合,积极利用视频、语音等信息手段探索开展远程异地检察听证。二是综合运用多种融媒体方式扩大检察听证成果。目前,中国检察听证网直播试点地区有限,为扩大检察听证成果,非试点地区可考虑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定期发布检察听证直播或者直播回放,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注释:
  [1]数据来自中国检察听证网https://jctz.12309.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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